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课件(共40张PPT)- 《国际货运代理》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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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0张PPT)
第九章 国际多式联运
范泽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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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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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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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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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概述
1.概念
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所下的定义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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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2.特点
(1)国际多式联运是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进行的。
(2)国际多式联运的货物主要是集装箱货物或集装化的货物。
(3)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至少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
(4)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票到底,实行全程单一费率的运输。
(5)国际多式联运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综合组织。
(6)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通过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区段的划分和对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达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运输速度、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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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3.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构成条件
构成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或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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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4.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1)简化托运、结算及理赔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有关费用
(2)缩短货物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差事故,提高货运质量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各种支出
(4)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5)其他作用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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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5.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多式联运作为一种现代运输先进的组织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十分迅速,综观当今世界多式联运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1)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2)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
(3)多式联运向现代物流领域拓展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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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组织形式
海陆联运
陆空联运TAT
海空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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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桥运输
欧亚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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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桥运输
欧亚大陆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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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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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及其特点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有约束第三者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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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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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与主要内容
1.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从上述定义可知,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提单作用相似,它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它是收货人据以提货的物权凭证。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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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与主要内容
2.多式联运单据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单据是发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货人等当事人货物交接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其主要内容有:
(1)货物的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包装等。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3)发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日期。
(5)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或期限。
(6)表示多式联运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7)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
(8)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
(9)有关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说明。
(10)在不违反多式联运单据签发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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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定义与主要内容
3.相关单证
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出口运输所需要的和办理运输有关业务的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各区段的运单、提单、提箱单、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交货记录等;另一类是向各口岸监管部门申报所使用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卫生检疫证明、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等。其中,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集装箱运输相关单证: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交货记录。
(2)多式联运提单。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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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多式联运提单可分为两大类:可转让提单(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和不可转让提单(记名提单)。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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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交的收货收据(在集装箱运输时一般是场站收据正本)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中的任何一种。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和应由其负责的全部费用。
(四)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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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五)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与保留
多式联运单据一经签发,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单据上作了保留,否则:
(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已经开始。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对善意的第三方是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相反证据无效。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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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流程及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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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运输方式 优 点 缺 点 主要运输对象
铁 路 1.大批量货物能一次性有效运送 2.运费负担小 3.轨道运输,事故相对少、安全 4.铁路运输网完善,可运达各地 5.受自然和天气影响小,运输准时性较高 1.近距离运输费用高 2.不适合紧急运输要求 3.由于需要配车编组,中途停留时间较长 4.非沿线目的地需汽车转运 5.装卸次数多,货损率较高 长途、大量、低价、高密度商品,例如,采掘工业产品、重工业产品及原料、制造业产品及原料、农产品等
公 路 1.可以进行门到门运输 2.适合于近距离运输,比较经济 3.使用灵活,可以满足多种需要 4.输送时包装简单、经济 1.装载量小,不适合大量运输 2.长距离运输运费较高 3.环境污染较严重 4.燃料消耗大 短距离具有高价值的加工制造产品和日用消费品,例如,纺织和皮革制品、橡胶和塑料制品、润滑金属产品、通信产品、零部件、影像设备等
水 运 1.运量大 2.成本低 3.适于超长、超宽、笨重的货物运输 1.运输速度慢 2.港口装卸费用较高 3.航行受天气影响较大 4.运输正确性和安全性较差 主要是长途的低价值、高密度大宗货物,例如,矿产品、大宗散装货、化工产品、远洋集装箱等
航 空 1.运输速度快 2.安全性高。 1.运费高 2.重量和体积受限制 3.可达性差 4.受气候条件限制
通常适用于高价、易腐烂或急需的商品
管 道 1.运量大 2.运输安全可靠 3.连续性强 1.灵活性差 2.仅适用特定货物 石油、天然气、煤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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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客户需求
确定最佳方案
满意?
对比分析方案
列出候选方案
确定评价准则
优选最佳
运输线路

运输设
备与工具
客户运输
需求
自营与
分包选择
优选最佳
运输方式

确定客户需求
确定最佳方案
择优
对比分析方案
列出候选方案
确定评价准则
优选最佳
运输线路

运输设
备与工具
客户运输
需求
自营与
分包选择
优选最佳
运输方式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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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实训:出口业务
【实训目标】
通过让学生模拟办理国际货代多式联运出口业务,达到以下目的:
1.使学生了解国际货代多式联运出口业务的流程与单证。
2.使学生能完成国际货代多式联运出口业务方案设计及费用核算。
【背景介绍】
2011年5月,客户广州美丽人外贸有限公司(单位代码:440195 )经理李青准备从佛山一工厂装运300吨瓷砖运往比利时安特卫普,客户要求必须于6月20日前运到,否则不但拒收而且会索赔,李青准备委托广州羊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此项业务。
角色说明:
A:广州羊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Guangzhou Yangche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Co., Ltd.)业务经理王成;
B:收货人广州美丽人外贸有限公司(Guangzhou Beauty People Foreign Trade Co., Ltd.)经理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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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1.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统一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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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2.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网状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则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处理,公路区段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处理,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处理。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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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3.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所确立的以统一责任制为基础,以责任限额为例外的一种责任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不管是否能够确定货运事故发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适用该公约的规定。但是,若货运事故发生的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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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4.责任分担制
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在合同中事先划分运输区段,并按各区段所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各区段承运人责任的一种制度。这种责任制实际上是单一运输方式的简单组合,并没有真正发挥多式联运的优越性,故很少被采用。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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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二)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根据这一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处理,不管是否能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该公约的规定。但是,该公约又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该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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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概述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是指行为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时间上的范围。不言而喻,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长短,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承运人承担义务的多少和责任的轻重。
1.单一运输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由于在货物运输实务中,接管和交付货物的方式涉及实际责任期间的长短和风险的大小,因此各货运公司通常都在其章程、运输条件中予以明确。
2.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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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
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基础,各单一运输公约的规定不一,但大致可分为过失责任制和严格责任制两种。
延迟交货的情况一旦发生,收货人通常会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接受货物,再提出由于延迟交货而引起的损失赔偿。
(2)拒收货物,并提出全部赔偿要求。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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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可订立协议高于公约规定的经营人赔偿限额。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赔偿:
(1)包括了海上或内河运输,也就是在构成海陆、海空等运输方式时,对每一件或每一货运单位的赔偿按920个特别提款权(SDR),或毛重每千克2.75个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2)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即构成陆空、铁公等运输方式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按毛重每千克8.33个特别提款权。
(3)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已确定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特定区段,而这一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上述两个标准,则经营人的赔偿应以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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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公约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公 约 名 称 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毛重每千克 备 注
责任限额(SDR)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责任限额所占其比例(%) 责任限额(SDR)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责任限额所占其比例(%)
多式联运公约 920 2.75 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
海牙规则 161 570
海牙/维斯比规则 680 135 2.04 135.0
汉 堡 规 则 835 110 2.50 110.0
华沙公约(空运) 17.00 16.0
CMR(公路) 8.33 33.0
CIM(铁路) 16.67 16.5
多式联运公约 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
华沙公约(空运) 17.00 47.9
CMR(公路) 8.33 100.0
CIM(铁路) 16.67 49.9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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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延迟交付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国 际 公 约 赔偿责任限额 赔偿责任总额
海牙规则 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
海牙/维斯比规则 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
汉堡规则 应付运费的2.5倍 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华沙公约 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
CMR(公路) 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总额 无限额规定
CIM (铁路) 应付运费的2倍 无限额规定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 应付运费的2.5倍 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无规定 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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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3.非合同赔偿责任与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1)非合同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的第二十条是对非合同赔偿责任(Non-Contractual Liability)的规定。该条的第(1)款规定:“本公约规定的辩护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因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损失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
(2)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1)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该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2)虽有第二十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其他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利益。
第四节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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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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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两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案例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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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采用集装箱进行“门至门”的运输。负责运输的货运代理向卖方计收了全程运费,并签发了FIATA的联运提单,承担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货物是拼箱货,货运代理在其东京货运站装箱后,用卡车运至神户装船发运孟买。买方不愿意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卖方不愿意承担海运和在孟买的风险。此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价格条款为好?货运代理的风险应如何转移?
案例二: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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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1年1月,陕西某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南斯拉夫通过大陆桥运输进口家具,家具装载于8个20英尺的集装箱内,第一批货为4个集装箱,于2月21日抵达集装箱站,而另外4个集装箱却迟迟不见。后经多次查找方知,由于国外代理制单错填到站名,将货错发至上海。当时上海正遭遇洪水灾害,7月25日收到货后,打开集装箱后发现大部分家具已被水浸泡、破损,不能使用。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国外代理失误承担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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