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项目五任务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74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0项目五任务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74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简介

(共74张PPT)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李杰任教于黄河大学,自己是独生子女,父母今年63岁,有一独生女刚满两周岁,他本人正在攻读在职研究生,已经二年级;2019年取得收入如下:
取得工资180 000元;业余时间在一家高校兼职,全年取得兼职收入20 000元;
在报纸上连载了一部小说,取得稿酬30 000元;出租商铺一套,一次性收取1年房租24 000元,未发生维修费用。
请问:李杰2019年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单选题)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该标准是( )元。
A.2 000 B.3 600 C.4 800 D.12 000
【答案】B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此外,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计算题)某居民个人纳税人2019年工资总额15万元, 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3万元,除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外,该纳税人不享受其余专项附加扣除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要求:计算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 000-60 000-30 000-12 000=48 000(元)
(2)应纳税额=48 000×10%-2 520=2 280(元)
(计算题)某居民个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2019年工资总额26万元,交纳社保和住房公积6万元,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稿酬1万元。该纳税人有两个小孩在读小学,且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纳税人的父母健在且均已年满60岁。
要求:计算其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60 000-60 000-60 000+10 000×(1-20%)+10 000×(1-20%)×70%-12 000×2-24 000
=105 600(元)
(2)应纳税额=105600×10%-2 520=8 040(元)
(单选题)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照一定的标准定额扣除,该标准是( )元。
A.2 000 B.3 600 C.4 800 D.12 000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题)在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为非居民纳税人,2019年2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 400元人民币,此外还从别处取得劳务报酬5 000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当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该专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 400-5 000)×10%-210=330(元)
(2)该专家当月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5 000×(1-20%)×10%-210=190(元)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2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6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7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1 )个人所得税税款;
2 )税收滞纳金;
3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 )赞助支出;
6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人/月)可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3)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7)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扣除项目及标准
(9)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2)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5)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6)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3.扣除项目及标准
(1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计算题)大华酒家系个体经营户,账证比较健全,2019年12月取得营业额320 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的费用为90 000元,缴纳电费、水费、房租、煤气费等25 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9 600元。当月支付给4名雇员工资共48 0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5 600元(未扣除业主费用减除标准),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0 620元。除经营所得外,业主本人没有其他收入,且2019年全年均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
要求:计算该个体经营户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20 000-90 000-25 000-9 600-48 000+155 600-60 000-24 000=219 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9 000×20%-10 500=33 300(元)
(3)2019年12月度应交个人所得税=33 300-20 620=12 680(元)
第一种:查账征税。
1.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 000元/年,即5 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第一种:查账征税。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一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前述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2.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与合伙企业自然人和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5 0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一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50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20%
第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1-20%)×20%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计算题)袁梅于2019年1月将其自有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公寓按市场价出租给张某居住。每月租金收入6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78 000元。
要求:计算袁梅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1)每月应纳税额=6 500×(1-20%)×10%=520(元)
(2)全年应纳税额=520×12=6 240(元)
(计算题)假定上例中,当年2月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1 0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
要求:计算2月和3月的应纳税额为。
(1)2月应纳税额=(6 500-800)×(1-20%)×10%=456(元)
(2)3月应纳税额=(6 500-200)×(1-20%)×10%=504(元)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 1 )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解释】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2)不动产,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计算题)某个人建房一幢,造价360 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 000元。该个人建成后将房屋出售,售价600 000元,在售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35 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一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600 000-(360 000+50 000)-35 000=155 000(元)
(2)应纳税额=155 000×20%=31 000(元)
1.增值税
(1)在“北上广深”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在“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2018年10月,王某将其在北京购置仅1年的住房作价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张某。其中:(1)出卖人王某应缴纳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买受人张某应缴纳契税。
2.个人所得税
(1)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先购买后转让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4)先受赠后转让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者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限售股 限售股
股票转让所得 暂不征收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股息红利所得 ≤1个月 全额 解禁前:减按50%解禁后:同“非限售股”
1个月<X≤1年 减按50%
>1年 暂免
转让债券类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分得的股息、红利按下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类型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持股期限≤1个月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个月<持股期限≤1年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1年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题)居民个人张欣2019年12月31日一次性领取年终含税奖金60 000元。张欣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要求:计算张欣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60000÷1=5000(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10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年终奖金收入×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数
=60 000×10%-210=5 790(元)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规定。
《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列举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奖励,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规定执行。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人,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人,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递进图表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一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表5-6)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企业为股东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1.个人取得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07年5月1日起,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3.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2)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3)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4.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4.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6.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7.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8.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9.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