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项目六任务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务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0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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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六任务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任务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0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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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税范围
纳税人
税率
计税依据
减税、免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收管理
美华公司1月份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60万元,所得税13万元。假设按7%的税率计算。
请问: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多少?
征税范围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其中: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是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要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适用范围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计 税 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因违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征收。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外,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和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计算题】
甲公司为国有企业,位于某市东城区,2019年10月应缴增值税9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80 000元;应缴消费税7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60 000元。已知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律制度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80 000+60 000)×7%=9 800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针对一些比较复杂并有特妹性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以下规定。
纳税人直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缴纳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因应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例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
美华公司2019年5月被查补的增值税为70 000元、所得税为50 000元,被加收滞纳金1 000元,被处罚款6 000元。
请问:该企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多少元?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自2010年12月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1994年1月1日至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统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
(计算题)某大型国有商场2019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260 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实际缴纳消费税100 000元。
要求:计算该商场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200 000+100 000)×3%=9 0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3)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0年5月25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缴纳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缴纳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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