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项目七任务一:资源税 课件(共3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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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项目七任务一:资源税 课件(共3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资源税概念及纳税义务人
任务一 资源税
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税收优惠
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二、资源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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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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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

水气矿产
金属矿产
三、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现行资源税包括5个税目,下面设有164个子税目。上述各税目征税时,有的对原矿征税,有的对选矿征税,具体适用的征税对象按照《税目税率表》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对选矿征税
对原矿或选矿征税
对原矿征税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者选矿 2%—10%
煤成(层)气 原矿 1%—2%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 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者选矿 1%—4%
地热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包括铁、锰、铬、钒、钛 原矿或者选矿 1%—9%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或者选矿 2%—10%
铝土矿 原矿或者选矿 2%—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银 原矿或者选矿 2%—6%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或者选矿 5%—10%
轻稀土 选矿 7%—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或者选矿 2%—10%
三、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士 原矿或者选矿 1%—6%
石灰岩 原矿或者选矿 1%—6%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磷 原矿或者选矿 3%—8%
石墨 原矿或者选矿 3%—12%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或者选矿 1%—8%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或者选矿 1%-12%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或者选矿 2%—12%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或者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三、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非金属矿产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或者选矿 1%—10%
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 原矿或者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珊、黄玉、碧玺 原矿或者选矿 4%—20%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5%
矿泉水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1—30元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15%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者每吨(或者每立方米)1—10元
海盐 2%—5%
三、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四、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资源税规定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因此,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原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用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原税;合同期满后,依法徽纳资原税。
【例题1 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A.海盐 B.石灰石 C.花岗岩 D.柴油
【例题2 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
A.原煤 B.人造石油 C.天然卤水 D.地热原矿
答案:D。选项D,柴油属于深加工产物,不属于原油,不征收资源税。
答案:ACD。选项B,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例题3·多选题】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
A.在中国境内开采并销售煤炭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天然气的国有企业
C.在中国境内生产自用应税资源的个人
D.进口应税资源的国有企业
四、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进口环节不征收资源税。
(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照从价定率方式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是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1
2
3
4
5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原矿与精矿(选矿)销售额的换算
征税对象为精矿(选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选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选矿),应将精矿(选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选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纳税人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成本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视同销售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视同销售自产自用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东北某油田2020年11月销售原油20万吨,每吨售价5 000元人民币,该油田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请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5 000×200 000×6%=60 000 000(元)
【例2】 某煤矿企业2020年11月销售原煤28万吨,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19600万元,资源税税率3%。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
应纳税额=19600×3%==588万元
【例3】 某企业为2020年11月开采销售石灰石原矿产品600000元,该企业所在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2%。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600000×2%=12000元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六、减税、免税项目
(一)免征资源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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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资源税项目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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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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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税、免税项目
(三)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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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六、减税、免税项目
(四)其他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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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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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税、免税项目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地点
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
(一)纳税义务人
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底下工程设施安全和安全生产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坏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二)税率
省(区、市) 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0.5 2
山东 0.4 1.5
河南 0.4 1.5
四川 0.1 0.2
陕西 0.3 0.7
宁夏 0.3 0.7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应纳税顿=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 湖泊(含水库) 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 湖泊(含水库)、地下 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的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四)税收减免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1.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3.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4.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5.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6.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五)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试点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八、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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