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项目五任务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课件(共5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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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项目五任务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课件(共51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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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1张PPT)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美国一家公司欲拓展中国市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总公司雇佣美国公民Jason(其在中国无住所)为其在中国境内所设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Jason为其在中国境内所设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Jason于2016年10月8日来到中国,2017年3月20日培训结束,离开中国,获得劳务报酬30000美元由美国总公司支付,Jason应如何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5)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主席令2018年第9号)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 (1)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
非居民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在我国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我国无住所或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令第707号)。
(二)居住时间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 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国务院令第707号)。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T≤ 90日 (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税 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90日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特别提示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特别提示2: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1.工资、薪金所得涵盖范围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⑤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取得的津贴、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3.军队干部取得的补贴、津贴中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4.军队干部取得的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例题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加班工资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A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例题 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有( )。
A.劳动分红 B.加班补贴
C.季度奖金 D.年终加薪
【答案】ABCD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的征税问题。
(2)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的征税问题。
(5)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补贴等的征税问题。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的征税问题。
5.工资、薪金所得的特殊规定。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8)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征税问题。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7)对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32号)。
(一)工资、薪金所得
(9)关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税问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比例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10)关于保险金的征税问题。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1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12)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的征税问题。
(13)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征税问题。
(14)单位为员工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 下列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退休后的再任职收入
B.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集资利息
C.转让限售股所得
D.个人独资企业员工每月从该企业取得的劳动所得
【答案】AD
【解析】选项B,按照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内容包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 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2.劳务报酬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
(1)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2)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4)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函[2002]146号)。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5)自2004年1 月20 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财税[2004]11号)。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劳务报酬所得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
【例题 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B.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C.从任职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D.从任职公司关联企业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答案】B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三)稿酬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按照“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作品出版或者发表
B.审稿收入
C.设计收入
D.讲课收入
【答案】A
(三)稿酬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不在甲公司任职、受雇,只担任甲公司董事的张某,从甲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1万元
B.在甲公司任职同时兼任监事的王某,从甲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1万元
C.在乙杂志社任职的记者韩某因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收入1万元
D.受雇于乙杂志社的清洁工李某因在本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收入1万元
【答案】B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从2002年5月1日起,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技术服务收入
B.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C.法律服务收入
D.设计服务收入
【答案】B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四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五)经营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32号)。
特别提示: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1.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七)财产租赁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例题·单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是(  )。
A.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B.提供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C.提供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D.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答案】C
(七)财产租赁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1.股票转让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3.个人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出售股权;
②公司回购股权;
③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④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⑤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⑥以股权抵偿债务;
⑦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4.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5.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提供商标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B.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C.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D.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
【答案】BD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征税。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九)偶然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它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那这里的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九)偶然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5.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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