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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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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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第十八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本章政策已更新于2024年2月20日
内容提纲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特点和立法原则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属于一种附加税。
2)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3)征税范围较广。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1)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市区、县城、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2)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基本规定如下表18-1所示。
表18-1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县城、镇 1%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 1%
【特别提示】 《城建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般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财税字 〔1985〕143号):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仍为 5% (税总函 〔2016〕280号)。
特殊情况如表18-2所示。
表18-2
具体情况 适用税率
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代收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 缴纳“两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例18-1 单选题】(2019年税务师)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的税率形式是( )
A.产品比例税率
B.行业比例税率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D.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答案】C
【解析】选项C,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4)计税依据
表18-3
计税依据包括的内容 计税依据不包括的内容
(1)纳税人依法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3)纳税人出口货物经批准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1)纳税人进口环节被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口不征)
(2)非税款项(被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5)减税、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两税”同时征收。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减免税。
此外,对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财税〔2005〕7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特别提示: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合并记忆,因为二者的征免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
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原因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退免处理
错征税款导致退还“两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法定免税的实施导致退还“两税” 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两税”采用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 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经国税局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 应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归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关系如表18-4所示。
表18-4
(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例18-2·单选题】(2019年注会)位于某县城的甲企业2019年7月缴纳增 值税80万元,其中含进口环节增值税20万元,缴纳消费税40万元,其中含进 口环节消费税20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万元。
A.2
B.4
C.6
D.8
【答案】B
【解析】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20)+(40- 20)]×5%=4(万元)。
(7)征收管理
《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例18-3·多选题】(2020年注会)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
A.流动经营的纳税人,在其经营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D.代收代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代收代缴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D
【解析】选项B,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选项C,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一、概念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二、征收范围和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财税〔2010〕103号)。
【特别提示】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三、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和计算
现行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2%。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知识点归纳如表18-5所示。
表18-5
要素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比率 3% 2%
开征范围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计算依据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缴纳期限 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计算公式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3%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2%
四、减免规定
一般来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会同时减免。具体可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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