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法基本原理 课件(共79张PPT)《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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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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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第1节
税法概述
第2节
税法的分类
第3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4节
税收执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剩余产品分配所形成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第一,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第二,税收的特征是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
第四,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例-单选题】 (2016年注会)下列权力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
A.管理权力          
B.政治权力
C.社会权力
D.财产权力
【答案】B
二、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见表1—1)。
表1—1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税收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多选题】(2017年注会)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中的核心
B.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C.制定税法时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D.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体现了法律优位原则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正确,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税法的制定要求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这属于税收效率中的行政效率。选项C正确,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是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待遇,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选项D正确,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部门规章的效力。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含义: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含义: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含义: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含义: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单选题】(2019年注会)某税务稽查局2019年6月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8年6月新增的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了印花税,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告知该企业可去申请退还印花税已缴纳金额的50%。该检查人员的这一做法遵循的税法适用原则是( )。
A.税收公平原则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答案】D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指其法定解释,即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对有关税法或其条文进行的解释,具体如图1—1所示。
图1—1 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见表1—2)。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表1—3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表1—3(续)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的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1)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2)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3)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宽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的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是必不可少的。
四、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的规范作用是指税法调整、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其实质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税法中的体现与引申。
(二)税法的经济作用
(1)税法是税收根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
(3)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4)税法是监督管理经济活动的有力武器。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作为新兴部门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规则和原则。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为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为: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其联系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比拟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四)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税法与经济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表现在:
(1)税法具有较强的经济属性,即在税法运行过程中,始终伴随着经济分配的进行;
(2)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法规是制定税法的重要依据;
(3)经济法中的一些概念、规则、原则在税法中大量应用。
税法与经济法之间也有差别,表现在:
(1)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税法的调整则含有较多的税务行政管理的性质;
(2)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授权性法规;
(3)税法解决争议的程序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程序,而不适用经济法中普遍采用的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程序。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六)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被一个国家承认的国际税法,也应该是这个国家税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税法的分类
一、按税法内容分类
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它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2)税源。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税源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3.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4.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如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例·单选题】 (2017年注会)下列税法中,规定具体征税范围、体现征税广度的是(  )。
A.税率
B.纳税环节
C.税目
D.征税对象
【答案】C
【解析】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即属于税收程序法,现将该法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做一介绍。
1.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整个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 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停复业处理、税务登记证验审和更换、非正常户处理等。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2.账簿
账簿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 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各种辅助账簿。
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 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的活动。
【例-单选题】 (2018年注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注销税务登记的是( )。
A.纳税人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的
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C.纳税人改变名称的
D.纳税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未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2)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3)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6)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4.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的目的,在整个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关键地位,是税收征管的出发点和归宿。
5.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4)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特别提示】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应纳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2)欠税管理制度。欠税是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时间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者实际解缴税款的当日。欠税金额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或者应解缴税款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差额。自2001年5月1日起,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退还和追征制度(见表1-4)。
二、按税法效力分类
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
税收法律
税收法规
税务规章
(一)税收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创制程序(4项):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2)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印花税法》。
【特别提示】
上述13项法律的记忆规则:得车船+得税收+烟叶耕地+资源环境+城建契税印花。
(二)税收法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1)制定程序(4项):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2)有哪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等都属于税收法规。
(3)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特别提示:
具体内容如表1—5所示
(三)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包括三个要点:
1)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2)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出台联合规章,单独制定无效。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和公布。
归纳总结:
【例-单选题】(2021年注会)下列税种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房产税
C.土地增值税
D.增值税
【答案】A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征纳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
严格意义上讲,唯一享有税收所有权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例·单选题】 (2018年注会)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可享有的权利是(  )。
A.应诉权
B.反诉权
C.起诉权
D.撤诉权
【答案】A
【解析】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只能作为被告。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如表1-7。
划分方法 划分类别 说明
按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划分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按征税权行使的范围不同划分 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五、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与其他社会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这一发展变化过程可以概括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应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基础和标志。
(二)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三)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四节 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中适用的原则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二、税务机构设置
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三、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
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做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人征管等职责。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时间如表1-8所示。
【特别提示】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具体内容如表1-9所示。
【例1-9·单选题】 (2018年注会)下列税费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
A.房产税
B.地方教育附加
C.关税
D.海关代征消费税
【答案】A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为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海关征收的关税和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四、税收收入划分
具体内容如表1—10所示。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增值税(50%∶5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等
表1—10
特别提示
自2016年5月1日后,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国发〔2019〕21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发明电〔2015〕3号)。
【例·单选题】 (2018年注会)下列税种中,其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是(  )。
A.耕地占用税
B.个人所得税
C.车辆购置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C
【解析】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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