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 课件(共90张PPT)《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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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
本章政策已更新至2024年2月20日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三、消费税的征税原则
(一)征税范围确定的原则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非生活必需品。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
(5)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二)税率设计的原则
(1)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2)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
(3)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二节 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五类,如下表所示。
消费税的纳税人 备注
生产(含视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自产销售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报关单位或个人、邮寄物品的收件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进口和批发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铂金首饰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例3-1·多选题】 (2012年注税)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是消费者
B.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纳税人是受托加工企业
C.携带卷烟入境的纳税人是携带者
D.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人是收件人
E.批发卷烟的纳税人是生产企业
【答案】CD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一)烟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为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电子烟。
(二)酒(财税[2014]93号)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三)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如下图所示。
【例3-4·多选题】(2019年注会)某商场2019年5月零售的下列首饰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有( )。
A.翡翠项链 B.金银首饰
C.玉石手镯 D.钻石戒指
【答案】BD
【解析】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例3-5·单选题】(2017年注会)下列消费品中,暂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润滑油 B.石脑油
C.燃料油 D.航空煤油
【答案】D
【解析】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七)摩托车
摩托车的征税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八)小汽车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轻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球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高档手表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十一)游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财税[2015]16号)
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财税[2015]16号)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例3-7·单选题】(2021年注会)企业发生的下列经营行为中,应同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连锁超市零售卷烟
B.4S店销售大型商用客车
C.食品加工厂将自产啤酒用于生产熟食制品
D.百货公司零售金基首饰
【答案】D
【解析】选项AB,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选项C,移送环节缴纳消费税,不缴纳增值税。
二、税率(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更有效地保全消费税税基,对一些应税消费品如卷烟、白酒,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的形式。归纳如下表所示:
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按适用税率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539号)
(一)卷烟的适用税率
2009年5月1日以后的卷烟税目税率状况如表3-5所示。
 
税目 税率

1.卷烟
生产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6%加0.003元/支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4.电子烟生产(进口) 36%
5.电子烟批发 11%
只有卷烟、电子烟在商业批发环节缴纳消费税,雪茄烟、烟丝以及其他应税消费品在商业批发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例3-8·单选题】(2018年税务师)2018年2月,某卷烟批发企业(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向商场批发甲类卷烟24万支,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6万元;向其他批发单位批发甲类卷烟50万元,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为11%,0.005元/支)。
A.2.05 B.5.35 C.5.72 D.2.17
【答案】D
【解析】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18.6×11%+24×0.005=2.17(万元)。
(二)酒的适用税率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确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时,要会运用500克、公斤、吨等不同计量标准的换算。具体如下表所示。
计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公斤(1000克) 1吨(1000公斤)
单位税额 0.5元 1元 1000元
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
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适用250元/吨的税率。
【例3-9·单选题】(2019年税务师)甲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销售鲜啤酒10吨给乙烟酒批发销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9000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含塑料周转箱押金500元);销售无醇啤酒5吨给丙商贸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3800元,另开收据收取包装物押金750元。上述押金均单独核算。甲啤酒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
A.2500 B.3300 C.3600 D.3750
【答案】C
【解析】鲜啤酒每吨出厂价=[29000+(2000-500)÷(1+13%)]÷10=3032.74(元),为甲类啤酒;无醇啤酒每吨出厂价=[13800+750÷(1+13%)]÷5=2892.74(元),为乙类啤酒。因此,甲啤酒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10×250+5×220=3600(元)。
(三)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税率 纳税环节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 5% 零售环节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铂金首饰无关的其他首饰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第四节 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一)应税消费行为的确定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下列情况均应作为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特别提示1】: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特别提示2】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
【特别提示3】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的租金
(3)对酒类(除啤酒、黄酒)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产品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3-10·多选题】(2021年注会)企业收取的下列费用中,应计入消费税计税基础的有( )。
A.随同高档手表销售收取的包装盒费用
B.白酒品牌使用费
C.葡萄酒包装物押金
D.延期付款支付的利息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一) 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 同类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特别提示1】:
以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情形:换取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特别提示2】:
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是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金额;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金额的。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
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两种特殊情形:
(1)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由于啤酒和黄酒在计征消费税时采用的是定额税率,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不会影响啤酒、黄酒税额的计算,但会影响啤酒适用税率档次的选择。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例3-8·多选题】(2020年注会)纳税人用于下列情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的有( )。
A.用于赞助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换取消费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BCD
【解析】纳税人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三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三、复合计税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用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COMPOUND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归纳如下表: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加工化妆品 不征 不征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香水精连续生产护手霜 不征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在建不动产等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售价计收入征税
【例3-9·单选题】(2021年注会)某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发生的下列业务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将自产高尔夫球杆赠送给客户用于市场推广
B.将外购高尔夫球包用于少年高尔夫球比赛奖励
C.将自产高尔夫球用于产品质量检测
D.将外购的高尔夫球杆握把用于生产高尔夫球杆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A,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选项B,外购时已负担消费税,用于比赛奖励不再缴纳消费税;选项C,用于产品质量检测的高尔夫球不征消费税,产品质量检测属于生产环节的一道工序;选项D,在移送时不纳税。
三、组成计税价格(国务院令第539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上述两式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扣除范围(国税发[1993]156号、财税[2006]33号)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财税〔2008〕168号)。
(6)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例3-13·单选题】(2019年税务师)生产企业以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下列准予扣除应税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是( )。
A.用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B.用已税白酒连续生产的白酒
C.用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
D.用已税烟丝连续生产的卷烟
【答案】D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国税发[2006]49号)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取得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可按上述计算方法抵扣。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也需要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但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专门掌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见下图:
二、代收代缴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有关责任。
【特别提示】:
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财法[2012]8号)。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3)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加了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10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国税发[1993]156号、财税[2006]33号):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10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国税发[2006]49号)。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及钻石饰品,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归纳
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的税种 (1)购进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2)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3)委托加工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1)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2)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1)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2)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含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收回后由委托方缴纳消费税 (1)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税款
(2)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向委托方追缴税款,对受托方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1)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 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法[2012]8号) (2)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财法[2012]8号) (3)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惩处
【例3-14·单选题】(2019年税务师)2019年6月,甲电池生产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铅蓄电池,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铅蓄电池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万元,甲企业当月全部收回, 将其中3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3万元,50%用于继续加工铅蓄电池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 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0 B.2.52 C.1.32 D.1.20
【答案】C
【解析】应缴纳消费税=(33×4% -4×30%)+(80×4% -4×50%)=1.32(万元)。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课税对象
进口应税消费品以进口商品总值为课税对象。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内容。
(三)税率
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及《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相关规定。
(四)其他规定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式中,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二)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式中,应税消费品数量是指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分为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两类,与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极高的关联度,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增值税的出口政策 消费税的出口政策
退(免)税的货物 免征消费税,若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免税政策的货物 免征消费税,不退换以前环节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
征税政策的货物 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换以前环节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
二、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三、消费税退税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定额税率
【例3-15·单选题】(2019年注会) 下列出口应纳税消费品的行为中,适用消费税免税不退税政策的是( )。
A.商业批发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卷烟
B.有出口经营权的酒厂出口自产白酒
C.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高档化妆品直接出口
D.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实木地板
【答案】B
【解析】选项A,不免税也不退税;选项C,D,岀口免税并退税。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特别提示】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国务院令第539号):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纳税者于销售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2)进口环节。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财税字〔1994〕95号),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4)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除生产环节,对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四、纳税期限(国务院令第539号)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例3-16·计算题】(2021年注会)小汽车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车以“以物易物”方式与物资公司乙换取生产资料,A型车曾以不含税销售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
  其他相关资料: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问题(1):说明业务(1)甲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及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
  问题(2):计算业务(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
  问题(3):说明业务(3)甲企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属月份,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问题(4):判断丙贸易公司能否享受出口免税并退还消费税政策,如能享受该政策请计算应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1)电动汽车不属于“小汽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为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80×28×5%=112(万元)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00×11×3%=33(万元)。
  (4)丙贸易公司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并退税政策。
  应退税额=11×100×3%=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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