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个人所得税 课件(共183张PPT)- 《税法(第5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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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
本章政策已更新至2024年2月20日
内容提纲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处理
第六节 减免税优惠
第七节 申报和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2)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3)费用扣除额较宽。
(4)计算简便。
(5)采取自行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两种征纳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2)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
(3)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主席令2018年第9号、国务院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和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财税字[1995]82号)。误餐补助≠午餐补助。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5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4)对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32号)。
(5)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阻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国税发[1995]50号)。
(6)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财税[2004]11号)。
【例6—1·多选题】(2018年税务师)下列各项中,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企业支付给营销人员的年终奖
B.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
C.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董事长的董事费
D.电视剧制作单位支付给本单位编剧的剧本使用费
E.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过节费
【答案】ACE
【解析】选项B,应计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D,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特别提示1:是否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税发[1994]89号)。
特别提示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分两种情形: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函[2002]146号)。
特别提示3: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82号)。
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区分界定,如下图所示。
【例6—2·多选题】(2019年注会)居民个人取得的下列收入中,按照劳务报酬项目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收入
B.企业对非雇员以免费旅游形式给予的营销业绩奖励
C.仅担任董事而不在该公司任职的个人取得的董事费
D.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个于人购所买得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稿酬所得(国税函[2002]146号)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报纸、杂志、出版等所得征税的问题如下:
(1)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 以是否出版、发表,是否在本单位出版、发表以及作者专业状况和出版、发表作品的形式为标准,辨析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三者之间的区别。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别提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区分。
劳务报酬所得 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的所得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四项: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财税〔2008〕159号、财税〔2018〕98号)。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国税发〔1994〕179号):
个人承包工商登记 企业所得税 判定 个人所得税所属税目
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5〕50号)。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2〕629号)。
【例6—3·单选题】对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所得项目是(  )。
A.劳务报酬所得
B.工资、薪金所得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D.经营所得
【答案】D
【解析】对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除国家规定外的其他专户存款(财税〔2008〕132号)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2000〕60号),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视同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股东获得企业购买且所有权办理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64号)。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具体规定如下。
1.股票转让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国税发〔2000〕60号)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财税字[1999]278号)
对个人转让自用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6—4·单选题】(2021年注会)个人转让下列财产取得的差价收入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A.自行研发的机器设备
B.从二级市场购买的企业债券
C.从二级市场购买的A股股票
D.从二手车市场购入的机动车辆
【答案】C
【解析】选项ABD,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选项C,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个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所得来源的确定
( 1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的、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 2 )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 3 )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报酬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 4 )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 5 )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4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5 )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例6—5·单选题】(2018年注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确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是(  )。
A.在境外开办教育培训取得的所得
B.拥有的专利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C.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
D.将境内房产转让给外国人取得的所得
【答案】D
【解析】选项ABC中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纳税人(主席令2018年第9号、国务院令第707号)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外籍个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 无限纳税义务, 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为居民个人:
(1)住所标准: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2)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 只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履行有限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为非居民纳税个人:
(1)在中国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无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二)居住时间的规定
归纳
居住时间 在中国境内工作 在中国境外工作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T≤ 90日 (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税 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90日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国务院令第707号)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特别提示1】
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特别提示2】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三、税率
(一)税率设计的原则
(1)税负从轻。
(2)区别对待,分类调节。
(3)体现国家政策。
(二)适用税率(主席令2018年第9号)
个人所得税区分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1)综合所得 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 2 ) 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所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3)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特别提示】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8年3月1日起,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同个人所得项目适用税率归纳如下: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不同劳务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若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以分月支付方式取得,则适用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
就稿酬来看,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该项收入为一次。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细分项目 收入确定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所得的 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 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 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 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稿酬收入的 应合并为一次
同一作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而取得稿酬所得的 应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项目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国务院令第707号)。
1)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若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每次收入的确定归纳如下:
应税所得 收入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 以每次的收入为一次
【例6—6·单选题】(2018年注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适用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经营家庭旅馆取得的所得
B.将房产以年租的方式取得的租金所得
C.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
D.转让持有期满一年的股票取得的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BCD按次计征。
二、费用减除标准
以每年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记忆口诀:两教育+两住房+大病赡养照护。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4)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 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 000 元/年(5 000元/月)。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年减除 60 000元。
4.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专项附加扣除的主要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等支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其他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4)自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具体参见下图:
归纳
特殊可全额扣除的项目归纳如下图所示。
【例6—7·计算题】(2017年注会)张某承揽一项房屋装潢工程,工程3个月完工。房主第一个月支付张某10 000元,第二个月支付15 000元,第三个月支付30 000元。计算张某共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次数的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5 000+30 000)×(1-20%)=44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适用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为2 000。应预扣预缴税额=44 000×30%-2 000=11 200(元)。
四、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执行如下政策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居民个人应当依照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 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 (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 (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 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 (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 (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3)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 (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4)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 (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 (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5)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 (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 得税税额,低于依照第 (3)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 (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 (地 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6)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扣除20%费用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稿酬收入的56%。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 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额-60 00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
 -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4 超过300 000元至420 000元的部分 25 31 920
5 超过420 000元至660 000元的部分 30 52 920
6 超过660 000元至960 000元的部分 35 85 920
7 超过960 000元的部分 45 181 920
【特别提示1】
收入额≠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特别提示2】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取得所得时不得扣除任一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应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扣除。
(二)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样,非居民个人取得的这些项目的所得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的规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下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 000元的 3   0
2 超过3 000元至12 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 000元至25 000元的部分 20 1 410
4 超过25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 25 2 660
5 超过35 0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 30 4 410
6 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35 7 160
7 超过80 000元的部分 45 15 160
二、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0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1 50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0 50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40 50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 500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3)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4)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5)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6)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7)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8)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9)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0)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人/月)可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如下表所示。
缴纳人员 扣除标准
为从业人员缴纳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第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第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6)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8)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项目 从业人员 业主
工资、薪金支出 实际支付可以据实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按5 000元/月标准扣除
五险一金 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可以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商业保险 除了按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和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6—11·计算题】 某小型运输公司系个体工商户,账证健全,2022年12月取得经营收入320 000元,准许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不含业主工资)及相关税金共计250 6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8 400元(未扣除业主费用减除标准),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 200元。除经营所得外,业主本人没有其他收入,且2022年全年均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就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申请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因此,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并根据全年应纳税额和当年已预缴税额计算出当年度应补(退)税额。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20 000-250 600+88 400-60 000-24 000=73 800 (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3 800×10%-1 500=5 880(元);
(3)该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应申请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额=10 200-5 880=4 320 (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查账征收。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计税依据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2)自2019年1月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60 000元/年(5 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财税〔2000〕91号)。
(6)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12)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13)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6—12·单选题】(2018年税务师)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算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时准予扣除的是(  )。
A.合伙企业留存的利润
B.分配给合伙人的利润
C.支付的工商业联合会会费
D.合伙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C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规定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5000 元,实际减除的是相当于个人的生计及其他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额-速算扣除数
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纳税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每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后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期、承租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经营不足12个月,应以其实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例6—13·多选题】(2020年注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的有( )。
  A.提供有偿咨询服务的所得
  B.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的所得
  C.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所得
D.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所得
【答案】ABD
【解析】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或者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都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2〕85号)
(1)个人从公开发行或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计税依据;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01号)。
此处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特别提示】
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财税〔2016〕43号)。
【例6—14·计算题】刘某于2022年1 月将其自有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公寓按市场价出租给张某居住。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54 000 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税费)。
【答案及解析】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市场价出租给个人居住适用10%的税率,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1)每月应纳税额=4 500×(1-20%)×10% =360 (元);(2)全年应纳税额=360×12=4 320 (元)。
上述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考虑其他税费。如果对租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还应将其从税前的收入中先扣除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假定本例中,当年2月因下水道堵塞找人修理,发生修理费用1 000元,有维修部门的正式收据,则2月和3月的应纳税额为:(1)2月应纳税额=(4 500-800-800)×10%=290(元);(2)3月应纳税额=(4 500-200)×(1-20%)×10%=344(元)。
五、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6—15·计算题】 某个人建房一幢,造价为360 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 000元。该个人建成后将房屋出售,售价为600 000元,在售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35 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00 000-(360 000 +50 000)-35 000=155 000(元);(2)应纳税额=155 000×20% =31 000(元)。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2006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算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六、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
偶然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计税依据,不扣除任何费用。除非有特殊规定,每次收入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6—17·计算题】 (2014年注会)陈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20000元。陈某领奖时告知商场,从中奖收入中拿出4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请计算商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陈某实际可得中奖金额。
【答案及解析】捐赠扣除限额=20000×30%=6000(元),陈某的捐赠额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20000-4000=16000(元)。应纳税额(即商场代扣税款)=16000×20%=3200(元)。实际可得中奖金额=20000-4000-3200=12800(元)。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处理
一、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财税 〔2018〕 164号)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 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 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该房职屋工的实购际置支或付建的造购成房本价价款格低的于差额×适用税率-扣速除算数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 通信补贴收的征税问 题 (国税函〔2006〕245号)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 通、通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 法 ( 财税〔2018〕164号)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 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四、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 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 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 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13〕103号)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征收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中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财税〔2017〕39号)
(1)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 400 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2)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八、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1998〕55号)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第六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9号),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 )保险赔款。
( 6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除了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具体请参见财税〔2019〕21号)。
( 4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具体请参见财税〔2019〕22号)。
( 5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例6—19·单选题】 (2017年注会) 国内某大学教授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因任某高校兼职教授取得的课酬
B.按规定取得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
C.因持有期不足1年的某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
D.被学校评为校级优秀教师获得的奖金
【答案】:B
【解析】选项A,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选项D,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因此,被学校评为校级优秀教师获得的奖金不属于免税范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暂免征税项目(财税字〔1994〕20号)
(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如下(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12号)。
(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接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9)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费(金)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号)。
(13)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处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财税〔2018〕137号)。
(1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
(15)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该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财税〔2020〕32号)。
(16)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17)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财税〔2022〕29号)。
【例6-21·单选题】(2019年注会)下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B.退休人员再任取得的收入
C.“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
D.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
【答案】D
【解析】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6-22.计算题】(2019年注会)居民个人王某及其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在某省会工作并租房居住,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王某收入及部分支出如下:
(1)王某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为8 000元,截止11月底,累计已经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63元。
(2)取得年终奖48 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出版一部摄影集,取得稿费收入20 000元。
(4)每月支付房租3 500元。
以上专项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部分如表所示,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如图所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3 000元的 3 0
2 超过3 000兀至1200兀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 000元至25 000元的部分 20 1 4 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9年12月王某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某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取得稿酬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王某取得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王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 税款或申请的应退税额。
【答案及解析】
(1)2019年12月王某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 000 X 12 - 5 000 X 12 -1500X12 -400X12) X3%-363 = 33(元)。
(提示: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的继续教育支出按12 个月计算扣除。)
(2)48 000/ 12 = 4 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 000X 10% - 210 = 4 590(元)。
(3)稿酬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0 000 X ( 1 — 20 % ) X70 % X20 % =2240(元)。
(4)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8 000X 12 + 20 000X (1 -20%) X70% -5 000 X 12 -1 500 X 12 -400X 12] X3 %=732 (元)。
(5)王某应申请的退税额= 363 + 33 + 2 240 - 732 = 1 904(元)。
第七节 申报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全国通用实行的有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两种。
一、自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1 2022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人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 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得出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最终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2.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人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特别提示】
无需办理: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补税不超过400元/一致或不申请退税。
3.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特别提示】
需要办理:就是排除“无需办理”的情形。
4.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特别提示】
年度汇算扣除情形:大病医疗+未申报扣或未足额扣的其他专项附加扣除+ 捐赠支出。
5.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6.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7.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四)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6—23·单选题】 (2019年税务师)依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是(  )。
A.交易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
B.新股东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
C.原股东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D.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答案】D
【解析】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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