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 课件(共32张PPT)- 《国家税收(第九版) 》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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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 课件(共32张PPT)- 《国家税收(第九版) 》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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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法制
目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学习目标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二、税款征收
三、税务检查
四、法律责任
五、纳税信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二)账簿、凭证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此外,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也应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在当前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程中,税务部门实施了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改革工作。
(二)账簿、凭证
账簿、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基本材料之一,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征税款以及确认其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纳税人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多方面管理。
发票根据作用、内容及使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四)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负有纳税义务、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应纳税款,都应按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也应按期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的统计报告。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税务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三层含义:
(1)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款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3)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委托代征
6.邮寄纳税
7.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1.加收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离境清税制度
6.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三、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三)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四、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2.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4对逃避加你税款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5.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6.逃避税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7.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
8.抗税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责任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
10.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11.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12.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
13.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
14.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拒绝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15.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的概念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评价
纳税信用信息等级确定
纳税信用等级发布
纳税信用等级应用
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赔偿
一、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 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 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4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三、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四、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损害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
存在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思政小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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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效能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税收征管改革始终以服务国家治理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不断发挥。
十年税收征管改革,合作、合并、合成是三个关键词。
合作: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这次改革,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至2015年,国税地税分设已20余年。长期以来,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征管体制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方案针对这些“痛点”,有的放矢地作出了改革部署。
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国税、地税全面加强合作,2017年底前圆满完成方案提出的6个方面96项改革任务。
思政小园地
合并: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省级及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重要的改革内容。随后,中办、国办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征管体系。
这场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的改革,涉及“两个层面、三种体制、四级单位、几万机构、百万人员、十多亿纳税人和缴费人”,24年后重新成为一家的国税地税开始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四合院”建设,推动税收征管体制完成深刻变革。
合成: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动税收征管的第三次变革,通过执法、服务、监管系统优化,推进业务流程、制度规范、信息技术、数据要素、岗责体系的融合升级。既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又是“十四五”时期税收现代化的总体规划。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改革遵循客观规律,紧贴税收实际,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理念、探索调整,在改革中始终服务于国家治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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