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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3张PPT)税收筹划第三章消费税的税收筹划知识点1消费税基本政策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属于商品劳务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目前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下还设了若干子税目。二消费税的税目(一)烟本税目设置了三个子目:卷烟、雪茄烟、烟丝。同时卷烟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方法。其中卷烟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甲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56%+0.003元/支。乙类卷烟:每标准条不含增值税调拨价格<70元,36%+0.003元/支。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税率为5%的从价税,2015年5月10日后,卷烟批发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二消费税的税目(二)酒该税目下设置了四个子目: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其中,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甲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为250元/吨。乙类啤酒每吨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为220元/吨。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g。二消费税的税目(三)高档化妆品其中高档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或护肤类化妆品。不包括:普通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二消费税的税目(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五)鞭炮、焰火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十三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二消费税的税目(六)成品油该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七)小汽车该税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二消费税的税目(八)摩托车该税目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税率为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九)高尔夫球及球具该税目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二消费税的税目(十)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十一)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二消费税的税目(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该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含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十三)实木地板该税目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二消费税的税目(十四)电池该税目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十五)涂料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三消费税的计算三种计税方法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1.从价定率计税 成品油、啤酒、黄酒、白酒、卷烟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定额计税 成品油、啤酒和黄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3.复合计税 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以及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征的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如图:知识点2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一般而言,销售额是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重点。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进口应税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具体为:一设置独立核算经销部门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大多发生在生产销售领域。如果关联企业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以较低而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可以降低计税依据,进而减少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如果生产销售环节已缴纳消费税,在单一环节缴税的前提下,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再销售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一设置独立核算经销部门的筹划但是,纳税人通过自设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有时未必能达到筹划目的。因为,生产厂家向经销部出售应税消费品时,价格只能适度压低。如果压低幅度过大,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当的则有权根据反避税条款调整价格。因此,纳税人应适度压低价格,对价格进行有序调整,并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避免混合销售的筹划消费税的混合销售规定与增值税大致相同,为避免加重消费税负担,可将货物、劳务或服务分开核算,从而规避劳务或服务缴纳消费税。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运费部分无需缴纳消费税。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可避免将劳务收入并入消费税计税依据。三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包装物的各类情形 会计处理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收入随所销售产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消费税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消费税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 作为价外费用,其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均应直接并入当期销售额) 收取押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在期限内返还做相反分录逾期(逾期未退或一年以上)没收则作为含税收入处理,其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消费税随同产品销售但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 收取押金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在期限内返还做相反分录逾期没收则作为含税收入处理,其不含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消费税税法规定,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聚焦于怎样将包装物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离。具体的操作方式可采用变“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将消费品和包装物按照各自的价格分别销售给零售商,再由零售商包装后对外销售。这样就不必针对包装物本身缴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越昂贵,节税效果越明显。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未逾期可以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三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三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符合条件的押金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可采用以下方式节税:一是企业先以押金的形式签订合同,待逾期不退还时再计算消费税,实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企业收取押金时应注意合同签订的退还时间要尽量控制在12个月之内。由此可以得出,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筹划要点是:其一,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其二,押金必须在规定时间且在12个月内收回,则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三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四成套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纳税。因此,纳税人应慎用“成套”销售。对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企业可以通过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进行产品的成套销售。例如,化妆品生产厂家可以在产品出厂后,在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再次销售前,将化妆品与其他商品组成礼盒,通过将“成套”环节后移,可以使企业避免礼盒中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四成套销售的筹划成套销售的筹划方法与包装物计税依据的筹划方法相似:改“先包装后销售”为“先销售后包装”,将“成套”环节后移,避免非应税消费税品缴纳消费税。具体筹划的实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先销售后包装,2、分开核算。五视同销售的筹划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如馈赠、赞助、广告等,应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或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但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因此,不妨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虽然多了一道环节,却可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消费税税负。五视同销售的筹划纳税人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协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确定的,只要这种协议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低于其当月销售该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直接以应税消费品投资入股就会比销售后再投资的方式缴纳更多的消费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转换为先销售后投资的方法。因此,如果企业存在以应税消费品换货、抵债、入股的情况,最好先销售,再作换货、抵债或入股的处理。五视同销售的筹划六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我国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六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尽管政策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70%以上的就“事不关己”。政策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是针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填报,则要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如果这样,消费税额将会大增,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单位不仅不能减轻纳税负担,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一)及时填报相关价格信息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定,核定依据主要是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价格的调整幅度通常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为60%—70%。假设某品牌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的价格是240元/公斤,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为600元/公斤,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420元/公斤(即对外销售价的70%),则达到了最低计税价的上限,企业要交较多的消费税。但若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208元/公斤,则达不到对外销售价格的50%,在税务机关层面难以通过。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360元/公斤,可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总之,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时,既要考虑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的利润空间,又要让税务机关能够接受。(二)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六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许多企业试图提高白酒销售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尽管税负转嫁是筹划办法之一,但这种作法宜慎重。现行政策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提价太频繁,反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税收筹划没有稳定性,则对企业不利。(三)价格调整要把握好幅度和节奏六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1.多生产高档白酒白酒企业的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方式征收,除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外,每斤征收0.5元的从量税,从量计征消费税对低档白酒的影响大,但对高档白酒的影响微不足道。因此,白酒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产品结构,提高高档价位白酒的产销比例。2.选择自制白酒从生产环节来看许多企业都有外购或委托加工酒或酒精后继续生产白酒的情况,但是按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白酒,已纳税款或代收代缴的税款准予抵扣政策,即外购酒或酒精生产的白酒在销售时还要按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且无抵扣。(四)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链3.减少白酒的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如果企业把委托加工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于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这批粮食白酒就要缴纳两道消费税,即在委托加工或初始生产环节交一次税,然后在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再加工或购进后用于加工生产,再销售时还要再交一次消费税且无法抵扣。六白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七由于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处的流转环节不同,其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如果纳税人正确选择了合理的加工方式,就会相应地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降低自己的税负。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另一种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两者计税基数不同。加工方式的筹划纳税人采用自行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所缴纳的消费税是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时,所缴纳的消费税则是以受托方当期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并由受托方进行代扣代缴。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我国现行消费税法规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有特殊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了避免税款流失,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我国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即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七加工方式的筹划要点 委托方 受托方构成委托加工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支付加工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委托加工—消费税 ①购买辅料—增值税进项税额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增值税销项税额消费税纳税环节 ①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 ②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税 交货时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七加工方式的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七加工方式的筹划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需要把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计入组成计税价格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属于抵税范围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生产领用量从应纳消费税中抵扣。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委托加工条件下委托方被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七加工方式的筹划知识点3消费税税率的税收筹划由于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相对固定,只有在出现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和核算方式,达到分别适用税率的目的,从而降低税负。消费税的兼营行为,主要是指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做到账目清楚,以免增加税负。一分开核算的筹划消费税对于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消费税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不同税目的税率具有差异。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采取转化子目等方式,或者对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采用分开核算,从而合理减轻税收负担。如酒类综合生产企业,既生产粮食白酒又生产其他酒,两种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分别为20%和10%,且白酒有每500克0.5元的定额税,企业应分别核算粮食白酒和其他酒的销售额。若未分别核算,需从高适用税率。二酒厂合并的筹划甲是一家以生产药酒为主的酒厂,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其生产药酒的原材料为某白酒, 均从乙酒厂购入。乙酒厂向甲酒厂提供白酒 500万千克,售价为4000万元。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 克。2021年甲酒厂销售药酒取得收入6000万元,销售数量为500万千克。试比较以下方案,并基于消费税税负最小化作出选择。二酒厂合并的筹划方案二:甲酒厂并购乙酒厂,使乙酒厂作为甲酒厂的白酒生产车间。则甲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乙作为甲酒厂的车间,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白酒对甲酒厂来说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应税消费品药酒。因此,移送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为600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1300万元(1900-6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方案一:甲酒厂仍然采购乙酒厂白酒作为原料。则甲应纳消费税=6000×10%=600(万元)乙应纳消费税=4000×20%+500×2×0.5=1300(万元)应纳消费税合计=600+1300=1900(万元)二酒厂合并的筹划企业内部自产的酒类应税消费品,被企业内部其他部门作为原材料领用,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这样,在涉及到外购某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另一种酒类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企业可以创造条件通过并购上游企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领用环节,从而达到规避重复缴纳消费税的目的。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消费税税目中的子目之间由于价格的变化可能导致税率跳档。为避免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加重,应在价格临界点附近进行合理定价以适用较低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适用消费税税率则不同。一般而言,存在幅度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等级越高,适用消费税税率也越高。(一)卷烟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从2009年5月1日起,甲类卷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卷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甲乙类卷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 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 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卷烟调拨价格70元为临界点。而且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11%。在价格临界点附近,卷烟生产企业收入增加的金额可能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此时需要合理定价,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以下是卷烟无差异价格临界点的测算(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根据税法规定,设临界点的价格为A,令卷烟价格大于或等于70元/条的利润与卷烟价格等于69.99元/条的利润相等,可得:A-成本-A×56%-从量税-[A×56%+从量税+(A×13%-进项税额)]× (7%+3%)=69.99-成本-69.99×36%-从量税-[69.99×36%+从量税+(69.99×13%-进项税额)]×(7%+3%)解得:A=111.49(元/条)也就是说,当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条—111.49元/条时,若企业将销售价格降至69.99元/条,那么消费税税率降低给企业带来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卷烟定价与税前利润的关系如图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由此,可以发现:1.当卷烟调拨价格(不含税价)在(0,70)时,其税前利润随着卷烟价格提高而增加。2.当卷烟调拨价格(不含税价)在(70,111.49)时,其税前利润小于定价为70的利润,因为税率的跳档引起消费税大幅度增加的金额大于提价带来的利润。因此,此时企业应将调拨价格降低至70元以下,消费税税率降低带给企业的利润增加将会弥补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3.当卷烟调拨价格(不含税价)在(111.49,+∞)时,虽然消费税也会增加,但卷烟价格的大幅度提升会弥补增加的消费税, 因此其税前利润随着卷烟价格提高而增加。同理,当城建税税率为5%,1%时,可计算出临界点价格分别为109.28元/条和105.29元/条。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一)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根据我国现行消费税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可见,啤酒消费税的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同时根据啤酒的单位价格实行全额累进。全额累进税率的一个特点是:在临界点,税收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税收负担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巧妙运用临界点的规定适当降低产品价格反而能够增加利润。根据啤酒的定额税率,可计算出啤酒的无差异价格临界点(使啤酒价格大于或等于3000元/吨时的利润与啤酒价格等于2999.99元/吨时的利润相等的价格)。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设临界点的单价为A(假设其高于3000元/吨,故适用250元的税率),销售数量为B(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消费税=250×B应纳增值税=A×B×13%-进项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B+(A×B×13%-进项税额)]×(7%+3%)啤酒价格为A时的利润为:A×B-成本-250×B-[250×B+(A×B×13%-进项税额)]×(7%+3%) ①啤酒价格等于2999.99元/吨时的利润为:2999.99×B-成本-220×B-[(220×B+2999.99×B×13%-进项税额)]×(7%+3%) ②令①和②相等,解得:A=3033.42(元/吨)当啤酒出厂价格为3033.42元/吨时,两者的利润相同,此为临界点。当销售价格大于3033.42元/吨时,纳税人才能获得节税利益。当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吨,但小于3033.42元/吨时,纳税人取得的利润反而低于销售价格为2999.99元/吨时的利润。利用此规律可在税收筹划中合理进行定价安排。三纳税临界点的筹划-本章小结-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筹划需要重点关注课税环节、包装物押金、成套销售、视同销售与加工方式的相关处理。消费税税率的筹划重点在于对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分开核算,对于甲乙类卷烟、甲乙类啤酒等应税消费品,无差异价格临界点的计算决定了筹划的思路。纳税人采用委托加工或自产销售的方式,其消费税税负比较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与计税方法进行测算从而得出结论。—THANKS —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