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5张PPT)税收筹划第六章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3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一资源税的概念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二资源税的基本规定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有设有若干子目,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税目(三)常用税目适用税率资源税采取按资源的具体品种设置税目,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常用税目适用税率如下:原油,征税对象为原矿,税率6%;天然气,征税对象为原矿,税率6%;煤,征税对象为原矿,税率2%—10%;黑色金属,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税率1%—9%;天然卤水,征税对象为原矿,3%—15%或者每吨(或者每平方米)1—10元。二资源税的基本规定(四)计征方法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二资源税的基本规定(五)税收优惠1.免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2.减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资源税的基本规定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二资源税的基本规定(一)利用分别单独核算减轻税负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三资源税的筹划方法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纳税人可以通过准确核算各税目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分清免税产品与征税产品,分清不同税率产品,从而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节税。三资源税的筹划方法(一)利用分别单独核算减轻税负(二)利用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进行筹划资源税法规定,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征税数量;对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在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这就给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三资源税的筹划方法例如,煤炭企业确定的自身煤炭回收率或选矿比低于同行业平均综合回收率或平均选矿比,则可根据同行业的平均综合回收率或平均选矿比来折算,计算出来的应税产品数量会少于实际使用数量,达到节税的目的;反之,如果企业的加工技术或选矿技术比较先进,本企业煤炭的加工生产综合回收率或金属矿选矿比相对于同行业较高,则应该准确核算回收率或选矿比,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三资源税的筹划方法(二)利用综合回收率和选矿比进行筹划资源税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的扣减。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三)利用外购应税产品扣减政策进行节税三资源税的筹划方法知识点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一般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三)适用税额010203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04大城市1.5元至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四)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01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五)计税依据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02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筹划方法(一) 利用改造废弃土地进行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废弃土地或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以获得免税机会。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筹划方法(二)利用土地级别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的是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最高税额(30元)是最低税额(0.6元)的50倍。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有较大差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规定也各不相同。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将企业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农村;二是由于税法允许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适当降低,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适当提高,因此可将企业设在经济落后地区;三是在同一省份的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和工矿区之中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设立企业;四是在同一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之中选择税率低的区域设立企业。(三)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税收筹划二是对于新办企业或需要扩大规模的老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与非耕地之间作筹划。因为政策规定,纳税人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征用非耕地的,则需自批准征用次月就应该纳税。一是发生涉及购置房屋的业务时考虑节税。涉及房屋购置业务时,土地使用税规定了如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纳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因此,对于购置方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经营运行之间的时间差。PART 02PART 01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筹划方法—THANKS —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