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公司法 课件(共27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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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目录/Content
国际商事组织法法概述
01
独资企业法
02
合伙企业法
03
公司法
03
本 章 学 习 重 点
1.了解国际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分类;
2.熟悉独资企业法的设立;
3.掌握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
4. 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分类。
PART 04
04
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所谓“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在设立、运营及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一个国家颁布的所有关于公司这类商事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性文件。所以,广义上的“公司法”,必然表现为法律文件的多层次及多样化。在我国,广义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属于公司法的范畴。而狭义上的“公司法”,仅指体系化地制定于一个文件内的关于公司的设立、运营、解散等基本规则的单行法律。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
(二)公司法的立法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13章218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一、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
综合我国《公司法》的上述有关规定和学术理论,我们可以给公司作如下定义:公司是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特征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的基本特征是:
1. 公司是从事经济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而依法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这一系列法律行为通常始于公司发起人的发起,终于公司登记成立。其内容一般包括: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备具体的生产经营条件、发起人及认股人认缴出资、申请设立登记等等。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是: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设立行为的目的是成立公司;设立行为的内容及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可因公司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三、公司的设立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 自由设立原则
2. 特许主义设立原则
3. 核准主义设立原则
4. 准则主义设立原则
三、公司的设立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以设立公司时是否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股份为标准,可将公司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公司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认购,除发起人之外,没有其他认股人。这种设立方式可为各种类型的公司所采用。
2. 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三、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参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给“公司资本”作如下定义: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四、公司的资本
其基本特征是:
1. 公司资本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具体表现为法律允许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若干种形式。
2. 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3. 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属于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除非公司法人解散,否则公司可以无限期地拥有并使用这些资产。
4. 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欲变动其数额,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四、公司的资本
(二)公司资本的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不少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也无法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若没有一定数量的公司资本,公司也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无法正常运营,就失去了其存续的理由。
公司资本还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我国《公司法》第3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四、公司的资本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 法定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曾对欧亚各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确立产生过重要影响。
2.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3. 折中资本制
关于折中资本制,其实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它实际上是各国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所作的一种趋利除弊性选择的结果。
四、公司的资本
(四)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我国1993年《公司法》所确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其主要表现为:在规定了较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同时,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又不准予分期缴纳股款,从而构成了较为严格而独特的中国公司资本制度。2005年10月修订后的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作了修正,从而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修订后的《公司法》所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显著特点是:
1.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2.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四、公司的资本
(一)公司的合并
1. 公司合并的概念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其基本特征是:
(1)参与合并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公司。
(2)参与合并的公司将随合并的完成而部分或全部解体。
(3)因合并而归于消灭的公司,其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均由因合并而存续或新设的公司一并承受。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2. 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merger)也叫存续合并,它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公司,并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的合并。
(2)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又称创立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的同时,各原有公司全部解散的合并。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3. 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
按《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合并方案;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将公司的合并决定通知、公告债权人,并依债权人的请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6)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二)公司的解散
1. 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前置性程序。它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宣告停止其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将进行清算的特定状态。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2. 公司解散的特征
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解散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是针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公司而言的。
(2)公司解散是因法定解散事由的出现而导致的。
(3)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解散外,公司解散的直接后果是:停止积极主动的营业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
(4)解散后进入清算阶段的公司,在注销登记前,仍享有法人资格,但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3. 公司解散的种类
依是否出于公司法人自愿,可把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及强制解散两大类。
(1)自愿解散
公司的自愿解散,是指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而导致的解散。
(2)强制解散
公司的强制解散,是指非因公司法人的自愿,而是公司法人意志以外的强制力迫使公司作出的一种解散。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四)公司的清算
1. 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为终结已解散公司的经济和法律关系而清理其债权债务并处分其财产、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的程序。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2. 公司清算的种类
公司清算,总体上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大类。本章主要讲解公司的非破产清算。
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又叫普通清算,可分为法定清算和任意清算两大类。所谓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而任意清算,是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方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可适用于任何公司,任意清算通常只适用于人合公司。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3. 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是指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而依法成立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表示意思的专门机构。在我国,清算机构的法定名称叫清算组。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4. 清算程序
(1)在法定期限(即公司解散后的15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
(2)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依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资产。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具备条件时向法院申请破产。
五、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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