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9张PPT)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目录/Content国际商事组织法法概述01独资企业法02合伙企业法03公司法03本 章 学 习 重 点1.了解国际商事组织法的概念和分类;2.熟悉独资企业法的设立;3.掌握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4. 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分类。国际商事组织法概述PART 0101商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规模,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经济组织。通俗地说,商事组织即企业制度。商事组织,也称为“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个人企业,也称为“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或“独资经营企业”(Sole-owned or operated enterprise),是指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与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二、商事组织的种类(二)合伙(Partnership)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组合”。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关系密切,合伙人的死亡、退出或破产等都将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二、商事组织的种类(三)公司(Corporation)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并且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各国法律均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二、商事组织的种类PART 0302独资企业法(一)独资企业的概念独资企业(Enterprise of Sole Proprietorship)亦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单独出资兴办,企业财产完全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及经营管理,同时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根据其投资人国籍的不同,独资企业包括由国内公民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由外商单独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一、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二)独资企业的特征由于规模较小、易于成立、管理简便,独资企业是最为简单、出现最早的企业形式。与其他商事组织比较,独资企业具有有以下特征:(1)独资企业由一名投资人单独出资设立。投资人应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2)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对企业享有完全的控制与支配权利。(3)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独资企业可以拥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商号,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一)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是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银行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 独资企业法的设立(二)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各国法律的规定一般为提交设立申请文件、进行工商登记。例如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我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首先由投资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计申请,并提交设计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还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登记机关在收到设计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独资企业成立日。二、 独资企业法的设立PART 0303合伙企业法(一)合伙的概念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二)合伙的特征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2.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3. 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 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商事合伙和民事合伙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所以没有所谓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是合伙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类。(二)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人是否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事务执行,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的事务执行,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三、合伙的分类(三)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一般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具有特色的分类。在特殊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责任根据其是否实施执业行为而有所区别,因执业过错造成合伙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四)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分标准是合伙中是否存在不公开合伙人姓名并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的合伙人。三、合伙的分类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