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课件(共34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3.2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课件(共34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4张PPT)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三章  消费税
1.掌握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掌握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3.熟悉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4.了解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知识目标
第三章  消费税
1.能判断消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2.能根据企业业务资料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能根据企业业务资料写出会计分录;
4.能根据企业业务资料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能力目标
第三章  消费税
1
消费税概述
2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3
消费税纳税申报
目 录
Contents
第三章  消费税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
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一、按照消费税不同的征税环节,确定处理消费税纳税业务的类型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2.以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一)从价定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及会计处理
(二)从量定额计算应纳消费税及会计处理
(三)复合计税计算应纳消费税及会计处理
(四)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计税规则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消费税税款的计算(流程)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
判断计税方法
复合计税
从价计税
从量计税
2
确定计税基础
计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量
3
计算税额
乘以对应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出实际应纳税额
关键
一.计算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2)含税销售额
(3)外汇结算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
(5)核定计税价格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2)含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3)以外汇结算销售额
月初√ 当日√ 月末
汇率
1:7.1 1:7.5 1:7.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4)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包装产品种类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酒类产品 黄酒、啤酒 不征 征收 不征 不征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5)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以上的,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计算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等于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即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2)组成计税价格
三.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另一种形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三.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 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消费税额=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2)组成计税价格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1)一般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2)组成计税价格
四、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如果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再以销售额全额征税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规定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本环节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同时受托方就收取的加工费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计算消费税并进行消费税纳税人账务核算
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方法
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缴纳消费税税款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地点
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税款。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1.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4.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纳税环节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