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增值税的认知 课件(共31张PPT)-《企业纳税实务》同步教学(江苏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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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增值税的认知 课件(共31张PPT)-《企业纳税实务》同步教学(江苏教育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31张PPT)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02
任务二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申报
03
任务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申报
目录页
CONTENTS PAGE
项目二 增值税的核算与纳税申报
01
学习目标
了解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率和征收率、税收优惠等。
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及会计处理。
掌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申报。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68万元;
(2)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运费1万元,取得运费发票;
(3)销售产品一批,货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82万元;
(4)将上月外购成本为8万元的20吨钢材(已抵扣进项税额1.28万元)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5)30日,接供电局电费通知单:本月共耗用20000度,其中:生产部门耗用19000度,管理部门耗用1000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万元,增值税款0.64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额为多少?(以上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取得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企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案例引入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答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本期的进项税额=3.91+42×10%+1×10%-1.28+0.64=7.57(万元)
(2)本期的销项税额=82×16%=13.12(万元)
(3)本期应纳增值税额=13.12-7.57=5.55(万元)
案例引入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① 单位。一切从事商品销售与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②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④ 承租人和承包人。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⑤ 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认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货物生产或从事货物生产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和以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
(2)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3)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关键条件是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对于年销售额或服务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只要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新开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或服务额超过规定标准,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分支机构即使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或服务额未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认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既包括销售“有形动产”,又包括销售“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从购买方取得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凭证。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视同销售行为
在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正常销售占较大比例,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货物没有对外销售或货物已发出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销售,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个机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提供劳务或应税服务
提供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邮政电信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①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③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④其他情形。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五)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六)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税法规定,凡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除免税的以外),进口方在报关进口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采取了基本税率、低税率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对于向境外出口的货物实行零税率的优惠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税率
(1)16%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10%的税率: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的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6%的税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费,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服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及服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一)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规定范围内的初级农业产品。
② 避孕蕴含品和用具。
③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⑤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 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游艇、摩托车和应纳消费税的汽车除外。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①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③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④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⑤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⑥ 在境外提供的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其他有关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①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②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
③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④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具由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其他有关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⑤ 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纳税人从事汽车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⑥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四、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指对纳税人开始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起点。如果纳税人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1.一般规定
①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 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具体规定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①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五、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具体规定
④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⑥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上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定。目前,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并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入账或不计销售收入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六、增值税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体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税款。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企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七、增值税纳税地点
为了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搞活商品流通的特点及不同情况,税法还具体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④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第二,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第三,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第四,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① 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a.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b.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c.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②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a.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b.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如抽纱、工艺品等),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c. 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③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a.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b.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c. 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d.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e.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④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a. 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自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恢复按13%的退税率退税)。
b. 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c.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01
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⑤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a.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b. 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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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⑤对生产企业出口的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c.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d.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外购货物可以退税的比例、退税计算办法以及所需要的凭证等,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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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现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共有7档:16%、15%、13%、1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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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增值税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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