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汇票 课件(共19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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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汇票 课件(共19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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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七章 票据法
目录/Content
票据概述
01
票据法概述
02
汇票
03
本票
04
本 章 学 习 重 点
1.了解票据法的概念;
2.掌握票据法的立法情况;
3.熟悉票据的功能和种类。
PART 03
03
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特征
根据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汇票具有以下特征:
1. 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2. 汇票是委付证券
3. 汇票是信用证券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一)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这是我国特有的以出票人个体差异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种类
根据汇票当事人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三方是否由一人兼任为标准,汇票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其中,三种基本当事人身份分别由不同的人充任的,为一般汇票,有一人同时兼具两种身份的汇票为变式汇票。根据变式汇票中兼具身份的情形不同,变式汇票又可分为指己汇票、对己汇票、付受汇票、己受己付汇票。
(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汇票根据到期的确定方式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四)记名汇票、无记名汇票和指示汇票
这是根据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而划分的种类。
(五)光票和跟单汇票
这是根据票据承兑、付款是否需附有关单据而作的分类。
二、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出票的格式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出票的特点是出票时所记载的内容是委托他人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作成后须经交付才算完成出票。
汇票作为票据的一种,需要严格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制作,完成出票时的应记载事项。汇票记载事项对汇票的效力各有不同,或影响汇票出票是否有效,或导致汇票的债权的内容差异。 参见本章下文“本票的出票”内容,审查标题层级设置(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标题设置)。
三、汇票的出票
(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并不相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条规定的汇票应记载事项包括:
①表明票据为汇票的文句;
②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
③付款人姓名;
④付款日期;
⑤付款地;
⑥收款人姓名;
⑦出票日期及出票地;
⑧出票人签名。
三、汇票的出票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有: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三、汇票的出票
(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样,各国票据法对此规定也不一致。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①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依照票据记载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一般而言,付款日期应载明于票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可以随时请求付款。
三、汇票的出票
②付款地,是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也是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在国际汇票发生付款法律冲突时,还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为了避免纠纷,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出票地点,与实际出票地不一致时,以票据记载的为准。出票时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的出票
(四)汇票出票时其他可能记载事项
除上述必要记载事项外,还有一些出票时可能记载的事项,如出票人自由选择记载并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任意记载事项。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付款处所、利息及利率等为任意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以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付款银行具有担当付款人身份,虽不是票据债务人,但有权作为付款人的代理人付款;虽不是票据当事人,但持票人应向其提示付款;担当付款人的拒绝付款与付款人自己拒绝有相同的效力。
三、汇票的出票
PART 04
04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即“本人付款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的特征
本票具有以下特征:
1. 本票是自付证券
2. 本票系信用证券。
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基于我国《票据法》对本票种类有较大的限制,我们先从票据理论上对本票进行分类。
1. 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方式划分
根据本票上记载权利人方式可分为记名本票、指示本票和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仅规定了记名本票一种,但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票据法则承认无记名本票。
二、本票的种类
2. 根据本票到期日记载方式划分
根据本票到期日记载方式,可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我国仅规定了即期本票,远期本票又分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注期本票、定日付款的定期本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计期本票和分期付款的本票。
3. 根据本票的性质划分
根据本票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银行本票 和商业本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签发的本票称商业本票;银行签发的本票称银行本票。我国未规定商业本票。
二、本票的种类
(一)本票出票的格式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承诺由自己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与汇票出票行为一样,本票的出票也属单方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无因行为等。
(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确定的金额;
④收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该六项记载事项的一项或数项欠缺的,构成本票无效。
三、本票的出票
(三)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出票人在签发本票时,应当明确记载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推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根据票据法规定,出票地记载应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由于出票银行是确定的,故应依出票银行(具体的分支行)营业场所决定出票地。
三、本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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