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48张PPT)- 《国家税收(第九版) 》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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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目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学习目标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三、税率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纳税人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提供劳务的场所;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对于居民企业,应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征税对象和范围
3.关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对该类企业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优惠税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三、不予扣除项目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七、清算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三)资产处置收入的确认
(四)不征税收入
(五)免税收入
(六)应税收入额的计算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准。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项目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业务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二是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三是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指加计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益。
7.业务招待费。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0.租赁费。
11.劳动保护费。
12.公益性捐赠支出。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3.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4.资产损失。
15.其他项目。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有关资产的费用。
18.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19.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20.企业维简费支出。
21.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3.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
24.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差异的协调。
三、不予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指企业向股权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的财物。
5.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三、不予扣除项目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指除税法和条例规定的法定支出之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和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投资资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七、清算
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八、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九、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一般纳税调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作的税务调整,并据此重新调整计算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做当期收益处理,而按照税法规定则作为免税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做纳税调整。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七、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3年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 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 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该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1】
解: (1)会计利润总额=4 000+80-2 600-770-480-60-40-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10(万元)
4 000×5‰= 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调增所得额=18-200×8%=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应纳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3年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发生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2】解: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100%=60(万元)
(4)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60%计算=70×60%=42(万元)
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 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万元(70-32)。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60+38-34=274(万元)
(8)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274×25%=68.5(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例12-3】某国有企业20×3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同年其在A、B、C三国设有分支机构,所得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40万元,适用税率分别为24%、25%、28%。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
(1)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500×25%+20×(25%-24%)+30×(25%-25%)+40×(28%-25%)=126.4(万元)
(2)不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00+20+30+40)×25%-(20+30+40)×25%=125(万元)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2-4】某小型建筑公司20×3年1月2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2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50万元,发生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40万元,全年亏损1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因此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应纳税所得额=(120+40)÷(1-20%)×20%=40(万元)
应纳税额=40×25%=10(万元)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减免税
二、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一、减免税
(一)免征与减征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四)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五)加计扣除优惠
(六)创投企业优惠
(七)加速折旧优惠
(八)减计收入优惠
一、减免税
(九)税额抵免优惠
(十)民族自治地方优惠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十二)特殊行业优惠
(十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十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税收优惠
(十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适用
二、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典考点
◎◎经典考题:判断题;选择题
□□国家对企业取得的非法所得不予征税。(  )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答案:√】
□□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有(  )。
A.国有企业 B.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个人合伙企业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答案:A、B、C】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 )。
A.10% B.15% C.20% D.25%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答案:C】
□□企业的下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D.接受捐赠收入
考点: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答案A、B、C】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年。
A.1 B.3 C.5 D.10
考点:企业所得税---亏损 【答案C】
□□企业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国债利息收入 B.接受捐赠收入 C.利息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点: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案A、D】
□□纳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增值税 B.印花税 C.资源税 D.关税
考点:企业所得税---税金 【答案:A】
□□企业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国债利息收入 B.接受捐赠收入 C.利息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考点: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案A、D】
□□下列各项中,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的项目有(  )。
A.缴纳的消费税 B.缴纳的税收滞纳金
C.工商机关所处罚款 D.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考点:企业所得税---不予扣除项目 【答案:B、C】
□□企业(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A.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B.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D.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考点: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 【答案A、B、C、D】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成本 B.费用 C.税金 D.损失
考点: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范围 【答案:A、B、C、D】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D.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考点:企业所得税---长期待摊费用 ;【答案A、B、C、D】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答案:√】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答案:√】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0 B.15 C.20 D.30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答案:B】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A.3 B.4 C.5 D.6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答案:C】
□□企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  )为纳税地点。
A.机构所在地 B.登记注册地 C.经营所在地 D.户籍所在地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答案:B】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
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答案:√】
□□企业(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A.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B.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C.固定资产折旧 D.无形资产摊销
考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答案:A、B】
思政小园地
思政小园地
十年来,我国不断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了覆盖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等创新全链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例。2013年初,开展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并于当年9月,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2015年,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2017年至2018年,分两步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两度升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自2021年10月起,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对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2022年初,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之后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又进一步对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在2022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完善,是企业所得税制不断优化的缩影,这为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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