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共45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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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共45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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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5张PPT)
第2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章首案例
2005年8月1日,武进贸易公司与南韩SSANGYONG CORPORATION签订进口合同一份。从南韩进口一批树脂,数量306吨,总金额437 580美元。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提单日期后90天付款(BY AN IRREVOCABLE L/C AT90 DAYS FROM B/L DATE),转运期为2005年8月15日。SSANGYONG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将整批货物安排装运,即提单签发日期(B/L DATE)为8月9日。中行武进支行于8月16日收到整套货运单锯,审核无误后随即向武进贸易公司提示,要求承兑汇票。
案件详情
由于信用证规定SSANGYONG公司必须在装运后2天内将一份正本提单特快专递直接寄武进贸易公司,以便早日提货。武进外贸已于8月14日收到这份正本提单,并于8月15日提取了全部货物,故不急于承兑汇票。因为按《UCP500》的规定,进口商应在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作出承兑或者拒付(如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武进外贸于8月20日审核无误后随即对90天汇票作出承兑,即见票承兑日期为8月20日。如果是见票后90天付款,则从8月21日起算,那么,武进外贸将于1995年11 月18日支付这笔款项。
公司有关人员恰恰就是这么认为的,根本没有仔细审核合同及信用证,以至当武进支行国际结算处于2005年11月6日通知公司备款支付时,才感到束手无策。43万多美元,而公司还未准备这笔款项。怎么办?最后,在银行的帮助下与SSANGYONG公司联系延长付款期限。但必须由韩国银行的加密电传予以确认才行,且确认电必在货款付出以前到达中行。幸运的是在11月7日上午下班前终于收到韩国的确认电。武进外贸才幸免损失。
案例评述
由于业务员的疏忽大意,差点给公司造成惨重损失。希望工作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工作细心、谨慎,千万不能忽视单证工作中的任何细节问题,更不能想当然。在整套运输单据中,汇票是一种特殊的单据,它是L/C、D/P、D/A等结算方式下凭以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凭证。出口方在填制远期汇票时,请务必注意付款日期的规定:是定日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还是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以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作为进口方在承兑远期汇票,同样必须仔细核查信用证或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早日做好付款准备。
案件分析
第一节票据概述
第二节汇 票
第三节本 票
第四节支 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二、票据的特性
第一节 票据概述
NO3
要式性
NO4
提示性
NO2
无因性
NO1
流通性
NO5
返还性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流通性
票据流通
性的特点
票据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这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
票据流通中强调保护善意并支付对价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基本特性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无因性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
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原因。
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
票据的原因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
二是指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要式性
票据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票据是一种要式不要因的有价证券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返还性
票据的持票人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
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期限地流通,而是在到期日被付款后结束其流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提示性
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即被解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1.英美法系
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1882年票据法》。
2.欧洲大陆法系
3.法的冲突
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事实上,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行为地原则也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均以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风险与防范
(一)票据风险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的变造
(二)票据风险的防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是票据的典型代表,本票和支票可以看作是汇票的特例。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具有票据的效力。
例示1-1 汇票样本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 (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实务上处理。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第二节 汇票
(四)付款人(Payer)名称
(五)出票人签名
(六)出票的日期
(七)收款人名称(Payee)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所以形式上必须具备必要的项目。
(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二)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三)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
第二节 汇票
(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第二节 汇票
(七)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八)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九)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㈠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收款人(payee)
受票人(drawee)
(二)其他当事人:
背书人(endorser)
被背书人(endorsee)
承兑人(acceptor)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保证人(guarantor)
持票人(holder)
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第二节 汇票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一)出票(Issue)
(二)背书(Endorsement)
(三)提示(Presentation)
(四)承兑(Acceptance)
(五)付款(Payment)
(六)退票(Dishonor)
(七)追索(Recourse)
(八)保证(Guarantee/aval)
第二节 汇票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为——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
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商开立。
商业汇票大都附有代表物权转移的相关单据。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代表物权转移的相关单据。
六、汇票的种类
第二节 汇票
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建立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之上,其出票人也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银行承兑汇票
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便于在金融市场上贴现转让,进行流通。
第二节 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aft)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第二节 汇票
按是否随附相关单据,可分为——
光票和跟单汇票
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
1
2
光票
跟单汇票
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第二节 汇票
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 ,可分为——
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的居住地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汇票流通局限在同一个国家境内。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汇票流通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第二节 汇票
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 ,可分为——
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
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第二节 汇票
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 ,可分为——
直接和间接汇票
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
1
2
直接汇票
间接汇票
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在承兑时须写明付款地点。
第二节 汇票
按照收款人的不同 ,可分为——
来人和记名汇票
即收款人是来人抬头的汇票 。
1
2
来人汇票
记名汇票
即收款人是指示性抬头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 。
第二节 汇票
按照同一份汇票张数的不同 ,可分为——
单式和多式汇票
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张的汇票。用于银行汇票。
1
2
单式汇票
多式汇票
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开立一式二份甚至多张的汇票,用于逆汇项下的商业汇票。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法律定义
本票是一人(债务人)向另一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已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我国允许开立出票日期、付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仅限于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签发。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的补充规定
第三节 本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日内瓦统一法
我国票据法
写明“本票”字样、无条件付款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制票人签字、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期限、一定金额货币、付款地点。
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与《日内瓦统一法》相比,我国《票据法》的特点有哪些?
第三节 本票
三、本票的种类
1.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商号或工商企业作为制票人,用以清偿制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
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它可以作为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
第三节 本票
三、本票的种类
2.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的不指定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
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旅行支票带有本票的性质。
第三节 本票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
(2)借贷金钱的凭证。
(3)企业对外筹集资金的凭据。
(4)代替现金支付。
四、本票的用途
一、支票的法律定义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日期和地点
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
一定金额货币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第四节 支票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一)非划线支票与划线支票
(二)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
(三)划线支票受票行的责任
(四)支票划线的作用
第四节 支票
四、支票的特性
1.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2.支票是由银行付款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 :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
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
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4.依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第四节 支票
六、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一)支票的拒付
(二)支票的止付
第四节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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