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消费税 课件(共35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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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消费税 课件(共35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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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4章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1. 消费税的演变
2. 消费税的特点
3. 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4.1 消费税概述
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立的一种税
1984 .1.1-1993.12.31: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1994.1.1 - 2016.4.30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2016.5.1以后: 增值税、消费税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
4.1.1消费税的演变
1994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五大类十一项
第一类:一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资源缓慢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能耗、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
十一个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还调整了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税目的税负水平。
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加调整为14个税目。
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新设成品油税目;
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增加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实木地板税目;
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增加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
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增加游艇、高档手表税目。
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1.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含铅汽油和酒精四类商品的消费税正式被取消
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2016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目前,我国消费税共15个税目,征税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四类,一是影响人类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商品,二是奢侈品,三是不可再生资源,四是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等。对这些产品征税体现了抑制消费的功能,具有调节消费的作用。
2018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到10632亿元,占当期税收收入的约6.8%,首次突破1万亿大关,位列全国第四大税源。
4.1.2 消费税的特点——与增值税的比较
消费税 增值税
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普遍征收
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道道征收、多次课征制
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从价定率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普遍调节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税负转嫁性
消费税是价内税 价外税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增值税征税范围:
所有的货物、
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不动产、无形资产
消费税征税范围:
部分消费品
1. 增值税与消费税重叠征收;
2. 一般而言,增值税与从价定率的消费税计税依据相同。
改革方向!
2019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4.1.3 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1. 基本征税环节及纳税人
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零售商为纳税人。
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基本征税环节及纳税人为: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自产自用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为纳税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进口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2. 加征环节及纳税人
(1)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在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2 纳税人与征税环节
4.3 税目与税率
4.3.2 
1.烟
(1)卷烟。 又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4)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2.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高档化妆品是指达到规定单价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即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4.3 税目与税率
5. 鞭炮、焰火
6. 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 小汽车
(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8. 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9. 高尔夫球及球具
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10. 高档手表
指每只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4.3 税目与税率
11. 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12. 木制一次性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3. 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14. 电池
电池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5. 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4.3.2 税率
消费税采用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复合计税三种方式,相应地,税率也体现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大部分应税消费品适用比例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4.4.1 税基的确定
1. 销售额的确定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一般情况下,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一致的。
2.销售数量的确定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销售数量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4.4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4.4.2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计征方式的不同,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方式
啤酒、黄酒、成品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式
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4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法规运用案例
1. 2021年6月15日,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6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4万元。如何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销售高档化妆品应税销售额=50+4.64÷(1+13%)=54.11(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54.11×15%=8.12(万元)
2. 2021年5月,某啤酒厂(一般纳税人)销售啤酒1 0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95万元、增值税税款38.3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如何计算该啤酒厂的应纳消费税
解析:每吨啤酒的出厂价为:
  (295+23.4÷1.13)×10 000÷1 000=3 157.08(元)
由于出厂价大于3 000 元,属于销售甲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每吨250元,故有
  应纳消费税税额=1 000×250=250 000(元)
3. 2021年6月,某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白酒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如何计算该企业6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应纳消费税税额=50×2 000×0.000 05+200×20%=45(万元)
4.5.1 是否应税的界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及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等其他用途。
4.5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政策实训
在下列行为中,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有(  )。
A.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赠送给协作单位
B.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移送用于生产卷烟
C.汽车厂将自产的应税小汽车赞助给某艺术节组委会
D.地板厂将生产的新型实木地板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答案:ACD
解析:B属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同时也不缴纳增值税。
4.5.2?计税价格的确定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当纳税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3.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征收方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方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5 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法规运用案例
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这批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80 000元;另将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用于广告样品,生产成本为20 000元。上述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将高档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广告样品,均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由于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80 000+20 000)×(1+5%)÷(1-15%)=123 529.41 (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23 529.41×15%=18 529.41 (元)
4.6.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经营行为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4.6.2 纳税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该笔税款由受托方(受托方是个人的除外,下同)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4.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4.6.3计税价格的确定及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6.4 委托方将收回已税消费品用于销售的计税规定
如果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如果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6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法规运用案例:甲鞭炮生产企业受托为乙公司加工一批焰火,乙公司提供原材料的金额为60万元,甲企业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甲企业无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焰火的适用税率为15%,如何计算甲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方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方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7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法规运用案例:某商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这批应税消费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为90万元,按规定缴纳关税18万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请计算这批消费品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
组成计税价格=(90+18)÷(1-10%)=120(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20×10%=12(万元)
税法规定,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以前环节的已纳消费税额。
4.8.1扣除范围
(1)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9)以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葡萄酒连续生产葡萄酒。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4.8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4.8.2扣除计算方法
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以前环节的已纳消费税额。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8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法规运用案例:甲鞭炮厂(一般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的焰火继续加工高档焰火。某月销售高档焰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 000万元;当月外购焰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00万元,月初库存外购焰火6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焰火50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焰火的消费税税率为15%。如何计算当月鞭炮厂的应纳消费税
解析:
  应纳消费税=1 000×15%-(60+400-50)×15%=88.5(万元)
4.9.1电子烟生产、批发等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其中,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2. 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4.9 特殊商品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3. 计税价格: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例: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4.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销售额的核算: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9 特殊商品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4.9.2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适用税率:从价税税率11%,从量税税率0.005元/支。
4.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销售数量。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4.9 特殊商品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4.9.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2.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3.税率:税率为10%。
4.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4.9 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法规运用案例:某汽车制造厂将生产的3辆气缸容量为2.5升的A型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A型小汽车的不含税销售价为50万元/辆;另将生产的气缸容量为4.0升的B型小汽车1辆销售给消费者,取得含税销售价156万元。如何计算上述业务的应纳消费税
解析:
(1)A型小汽车的气缸容量为2.5升,税率为9%。销售A型小汽车应纳消费税=3×50×9%=13.5(万元)
(2)B型小汽车的气缸容量为4.0升,税率为25%。
 不含税销售价=156÷(1+13%)=138.05(万元)
属于超豪华小汽车,应加征零售环节消费税。
  销售B型小汽车应纳消费税=138.05×(25%+10%)=48.32(万元)
4.9.4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4.9 特殊商品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4.10.1 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别适用免税并退税、免税但不退税、不免税不退税三种政策。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为应税商品的征税率。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该种情形,由于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消费税,因此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该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4.10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4.10.2 出口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 从价定率计征
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计征
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金额×比例税率+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定额税率
4.10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法规运用案例
某外贸企业购进一批高尔夫球包用于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外购金额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这批高尔夫球包到达出口口岸的境内运输、保险等费用共计10万元,出口离岸价格为380万元。高尔夫球包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何计算该外贸企业应退消费税税额
解析:实行从价计税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该应税消费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作为退税依据,并依此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300×10%=30 (万元)
4.11.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11 征收管理
4.11.2 计税期间与缴款期限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11 征收管理
4.11.3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应将审批同意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11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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