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13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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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课件(共13张PPT)- 《税法(第二版)》同步教学(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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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导语: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对从事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二者都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后,规定收入专款专用,但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其收入已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教学目标:
1.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2.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税基与税额的计算。
3.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优惠。
4. 掌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教育费附加
5.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1.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5.1.2 税率
5.1.3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5.1.4 税收优惠
5.1.5 征收管理
5.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2.1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5.2.2 计征比率
5.2.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5.2.4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章节目录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特点如下:
(1)属于一种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其征管方法也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以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了税源的充足,历史上曾长期实行专款专用,对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发辉了积极的作用,也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协税护税征税的积极性。
5.1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1.1 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的税率。
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5.1.2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撤县建市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 1%
1.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
其中,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5.1.3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应用提示: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少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法规运用案例:
某工业生产企业位于县城,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0 000元,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 000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0000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0000)。10月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缴纳增值税560 000元,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月份以虚报收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6 0000元, 税务机关对其征收滞纳金4 800元,罚款35 000元。如何计算该企业2021年10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析: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00+60000+100000-50000)×5%=335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因其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
3.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4 税收优惠
5.1.5 征收管理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2010年财政部2010年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
5.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2.1 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5.2.2 计征比率
5.2.3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政策实训:
某企业2021年10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 300 000 元。如何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教育费附加 =(300 000+3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 =(300 000+300 000)×2%=600 000×2%=12 000(元)
5.2.4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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