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课件(共46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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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课件(共46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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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5.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5.2 信用证的当事人及权责
5.3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分类
5.4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5.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5.1.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5.1.2 信用证的性质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独立的付款责任,这种付款是第一性的、无追索权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份自足文件
UCP 600第4条a款: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就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项下的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仅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与原贸易合同无关。
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UCP 600第5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
根据 UCP 600第 14条a款规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
5.1.3信用证的形式
1.信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是指以信函(Letter)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其记载的内容比较全面。银行一般都有印就的信用证格式,开立时填写具体内容即可。信开本信用证一般是开立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立后开证行将信用证正本以航空邮件的方式寄出,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该信用证正本即为有效文件。
2.电开信用证
电开本(Cable)是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
电开本信用证又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1)简电本
简电本 (Brief cable)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简电本的内容比较简单,其目的是预告通知出口商,以便其早日备货。
简电本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一般要在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 (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字样,并随即将证实书寄出。
(2)全电本
全电本(Full cable)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如果电文中注明了 “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或并未声明“随寄证实书”,则这样的电开本就是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如果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则以邮寄的证实书作为有效文本及交单议付的依据。
5.1.4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1)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性质、种类
3.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与地点
4.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装运期
5.金额、币种
6.汇票条款
7.货物说明
8.单据条款
9.运输单据条款
10.保险单据条款
11.受益人证明条款
12.溢短装条款
13.特别条款
5.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责
5.2.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1)贸易合同下的责任:当贸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出与合同规定相符的信用证,这是开证申请人最基本的义务。
(2)与开证行签订的业务代理合约下的权利与义务:
①合理、明确、简洁的指示开证;②对开证行有交付押金或作质押的义务;3验单退单的权利和付款赎单的义务。
5.2.2开证行 (Issuing/Establishing bank)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以自身的银行信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其权利和义务为:
①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②取得质押的权利。③开证行依信用证条款付款后,有权要求申请人履行代理合同下的付款赎单义务。 ④有审单退单的权利。
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⑥开证行依信用证付款是无追索权的付款,即使付款后发现单证不符,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5.2.3受益人 (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是信用证金额的合法享受人,一般为出口商,如果是中间交易,则也可能是中间商。
(1)在贸易合同项下,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发货并提交符合合同要求及与货物相符的
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货约一致。
(2)在信用证项下:
①凭相符单据要求支付货款的权利。②要求修改信用证的权利。
5.2.4通知行 (Advising/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与开证行订有往来协议或代理协议的代理行。
(1)根据开证行的要求正确地缮制信用证通知书,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2)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3)审证责任。
5.2.5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以本行的名义承保开证行已开出的信用证,通常是出口地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1)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保兑是一种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行根据自己掌握的开证行资信决定是否加具保兑,如不加保,应立即通知开证行。
(3)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的撤销与修改表示自己的异议,无保兑行同意,信用证不能撤销和修改。
(4)保兑行可根据不同开证行的资信状况为开证行定下一个保兑控制额度,以减少保兑风险,或者可考虑向开证行收取保证金。
5.2.6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1)议付行有义务严格审单,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决定接受或拒绝受益人提交的单据。
(2)议付后,议付行取得正当持票人权利。
5.2.7付款行 (Paying bank)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规定的汇票付款人或
在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有时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1)付款行只是代开证行付款。
(2)付款行验单并付款后,为终局性付款,再无权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行使追索权。
(3)如果信用证条款含糊,付款行有权予以公平、合理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开证行有约束力。
(4)付款行有权根据代理合约向开证行收取偿付,并收取付款手续费等。
5.2.8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承兑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1)偿付行只是代开证行付款,本身没有对受益人必须付款的义务。
(2)偿付行的付款是代开证行转账的单纯付款,并非终局,付款后,其偿付责任即告结束。
(3)偿付行没有审单义务。不审核单据,也不接受单据。
5.3信用证业务流程和分类
5.3.1信用证业务流程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基本环节大致相同,下面以跟单信用证业务为例,介绍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程序:
信用证操作程序如图5.1所示:
5.3.2信用证的分类
信用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一份信用证也可以同时符合多重标准。
1.保兑信用证和未加保兑信用证
如果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同时得到另外一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作出保证的银行对受益人提示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也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即为保兑信用证,作出承诺的银行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担任。
与保兑信用证正好相反,不保兑信用证只有开证行一家的确定付款承诺,通知行仅负责通知信用证,对信用证的付款不承担责任。
2.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其业务流程如图5.2所示:
即期付款信用证如果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行,那么对出口方非常有利,此时信用证的交单地点和到期日均为出口方所在国,出口方面临的风险较小。
如果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为开证行或第三国银行,受益人最好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延期期限是由交单日期起到指定付款日期,这段时间的间隔称之为有效期。亦就是于受益人在提示单据后的一个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银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从交单日期到付款日期,时间较长,一年以上或二年不等,这对进口商有利,可得一个较长时间融通资金的机会。
3.承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及远期汇票时予以承兑,凭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1)卖方远期信用证
卖方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有:Ex-Im签订延期付款合同;Ex.签发远期汇票,获得银行承兑之后自行办理贴现;贴现的利息和费用由Ex.承担。其业务流程如图5.4所示:
由流程图可见,在卖方远期信用证中,出口方如果不自行办理贴现,将于到期日才能收回款项,因此这种远期信用证是出口方对进口方的资金融通,俗称“真远期信用证”。
(2)买方远期信用证
买方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有:Ex-Im签订即期付款商务合同;L/C中规定由Ex.签发以I.B.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由I.B.承兑并贴现;贴现的利息和费用由Im.承担。其业务流程如图5.5所示。
由流程图可见,在买方远期信用证中,出口方即期收回货款,进口方远期支付货款,由开证行提供信用。故此信用证俗称假远期信用证。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一方面向进口方放单,一方面需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到期时,开证行必须对承兑汇票付款,但是有可能进口方破产或倒闭,无力对开证行偿付。由于开证行已经放单,不能够掌握物权,因此有较大风险。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由于进口方必须付款,才可以取得单据,如果进口方破产,开证行仍掌握单据,因此不会有上述风险。
4.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
议付信用证通常可以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就适用于以出口方为中间商与进口方成交的交易。买卖双方成交后,出口方再去寻找实际供货人将已
成交的货物发运给进口方。故可转让信用证中的出口方是第一受益人,实际供货方是第二受益人。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注明Transferable,信用证才可以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可以有一个,也可以有数个;某些条款可以变更:金额、单价、期限、保险比例、开证申请人名称 ;用证如果有数个第二受益人时,每个受益人有权利独立处理修改。
4.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隔断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5.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自动循环、非自动循环和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5.4 信用证审核与修改
5.4.1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审证包括银行(通知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下面着重来介绍受益人(出口商)审证,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地址
2.信用证的生效
3.汇票的期限与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是不是相符
4.币制和金额
5.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
(1)无有效期的信用证视为无效,应联系申请人进行证实。
(2)如未规定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若干天内交单, UCP 600第14条规定不得超过装运期后 21天(日历日)交单,当然也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3)有关日期的一些规定.
(4)在审核信用证有效期的同时,应该逐一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有效地点。
6.货物描述
7.运输条款
8.分批装运和转运
信用证未订明是否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根据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条款,按可分批装运和转运掌握。
9.保险条款审核
10.软条款的审核
所谓“软条款”,就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了其保证付款的责任。
11.附加条款
对来证中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确认对我方无大碍,可酌情接受。
12.审核信用证各条款之间有无矛盾
5.4.2信用证的修改
1.信用证修改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
(1)一份信用证如有多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修改。
(2)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应用电讯通知开证人,同时应规定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3)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不能同意,出口方可拒绝接受。
(4)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5)根据UCP 600第9条d款的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6)根据UCP 600第9条e款的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7)要注意修改的内容和其他条款的相关性,做到一改俱改。不要导致修改后的信用证出现条款冲突,影响收汇。
2.信用证修改的效力
开证银行发出修改通知时起,接受该修改的约束,修改对开证行生效。
如果受益人接受修改,则对开证行而言,原条款失效,接受修改后条款约束,如果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则修改无效,开证行仍然要受原条款约束。
如保兑行和受益人都接受修改,则修改后的条款生效;如保兑行接受修改,受益人不接受修改,则原条款有效;如保兑行和受益人均不接受修改,信用证原条款有效;如保兑行不接受修改,受益人接受修改,则修改后的条款生效,但保兑行责任解除。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对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及其三个性质: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为自足文件、独立与合同;信用证开立的两种形式和内容。(2)信用证各当事人的责任义务,正确掌握这部分的内容才能准确理解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应用。(3)不同种类的信用证的业务程序及风险分析。(4)信用证内容的审核要点和修改程序、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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