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关税和其他税费征收 课件(共47张PPT)《报关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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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税和其他税费征收 课件(共47张PPT)《报关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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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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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一节 关税及其他税费概述
1
第二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2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计算
4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缴纳、减免和退补
2
3
5
第一节 关税及其他税费概述
一、关税
(一)关税的含义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关税的分类
1.按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分类
2.按关税的计征方法分类
二、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纳税人:
1、在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在境内委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
(一)烟 (七)汽车轮胎
卷烟 (八)小汽车
雪茄烟 (九)摩托车
烟丝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二)酒及酒精 (十一)高档手表
(三)化妆品 (十二)游艇
(四)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五)鞭炮焰火 (十四)实木地板
(六)成品油
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纳税人
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特殊的征税行为
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死当销售和寄销业代销业务;集邮产品生产和调拨;非邮政部门销售集邮产品
特殊的征税项目
在境内销售货物
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
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对进出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运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由于外籍船舶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
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包括我国
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中外合营企业使用(包括租用或自有的,
但程租的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征税范围
此外:
1、对在香港、澳门。登记注册的船舶仍应征收船舶吨税;
2、对于香港、澳门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五、滞报金和滞纳金
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收货人加收的一种款项,其目的在于加速口岸疏运。
滞纳金是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第二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原产地规则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
直接运输规则
其他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
1、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如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如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关税的税率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以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按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应按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按海关查获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税率的适用
5、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时需要补税的,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6、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公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7、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认需要征税时,应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8、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征。
9、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10、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按查获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成交价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存在向进口国出口销售的客观证明,如商业发票、合同、订货单;
(2)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下列限制可以不予考虑:
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如许可证、最终用途等;
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限制,如确定汽车在某日期前应出售或应展出的限制。
(3)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如:
卖方确定价格时,附加有条件: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物;
进口货物价格与买方向卖方销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
进口货物价格按一种与进口货物无关的支付方式确定,如:进口货物是半制成品,卖方供货时提出条件,要有一定数量的制成品返回。
(4)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5)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没有顷价格产生影响,或纳税人可以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可以接受。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按倒扣价格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按计算价格法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完税价格。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是指: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庭成员;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3)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4)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
(5)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6)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7)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8)买卖双方在经营上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
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1、佣金和经纪费
2、包装及容器费
3、特许权使用费
4、价格折扣
5、商业性的罚款
6、卖方直接从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使用中获
得的收益
7、可按比例分摊,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或低价
提供给卖方的材料零件、工具模具、生产货物中消
耗的货物、在境外为生产货物的设计和开发费用。
1、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报务费;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费。
成交价格不符合到岸价格标准的,应调为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离岸价格+运费+保险费
=(离岸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5、暂时进境的货物;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需要征税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核心问题: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征税环节是在原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
进料加工:
进口时应当征税的,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玮基础;
料件转内销时,按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
用进口料件加工而成的制成品转内销时,以制成品内销时或大约同时所含进口料件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来料加工
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内销的其他保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产品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产品
3.从特定区域入境的货物
详见《审价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3.运往境外加工复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出料加工复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境外加工费+境外采购的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4.出境修理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在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
出境修理复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境外修理费+境外采购的料件费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对于进境修理复出口的货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出境的,不用征收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5.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支付租金的:海关审定的租金加利息
2.留购的: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3.申请一次性纳税的:可以选择估价方法和海关审定的租金总额
6.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补税时的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当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是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征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
原进口时的价格
×
1-
补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时间(月)
监管年限×12
7.暂时进境货物需征税时的完税价格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审价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暂时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如到期不能复运出境,应该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按规定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征税。
8.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办法》第六条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9.进口特定介质的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够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应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如果海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离岸价格不合理,有权按下列方法估价: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及境内运费、保险费等计算的价格;
(4)按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
(1)成交价格
(2)境内段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不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费用
(1)出口关税税额
(2)卖方支付的境外佣金
(3)境外段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FOB价格÷(1+税率)
第四节 进出口税费计算
一、进口关税税额的计算
1.从价进口关税的计算
(1)从价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2)从价进口关税的计算步骤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适当的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CIF价格;
④根据汇率适用规定,将以外币计价的CIF价格折算成人民币;
⑤按照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2.从量进口关税的计算
(1)从量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进口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2)从量进口关税的计算步骤
①根据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适当的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3.复合进口关税的计算
(1)复合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完税价格×税率
(2)复合进口关税的计算步骤
①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适当的税号;
②根据原产地规则和税率适用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③确定其实际进口量;
④根据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⑤根据汇率适用规定,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⑥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二)出口关税税额的计算
1.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出口关税的计算步骤
(1)按照归类规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适当的税号;
(2)根据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汇率适用规定,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
(4)按照计算公式计算应纳出口关税税款。
二、进口环节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1.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2.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从量征收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款=应征消费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的消费税税款的计算
同时实行从量、从价征收的消费税是运用上述两种征税方法计算的税额之和,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征消费税消费品的数量×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二)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其中,组成计税价格由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和进口关税税额组成,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如进口的货物需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则由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消费税组成,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第五节 进出口税费缴纳、减免和退补
一、税款缴纳
二、税费减免
三、税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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