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7张PPT)第二章 对外贸易管制与报关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的概述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二、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手段三、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四、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法律体系一、对外贸易管制的概念对外贸易管制,简称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二、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的手段海关监管是实现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重要手段。海关监管是指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海关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对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监管,对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海关是通过“单”、“证”、“货”三大要素,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管来实现贸易管制的。“单”、“货”、“证”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进出口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在互为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三、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管制,也就是“进出口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出发,在遵循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项贸易政策、制度或措施的总称,简称“贸易管制”。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国家对外经济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三、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证”、“备”、“检”、“核”和“救”。“证”——即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许可。它主要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出性质的证明、文件。“备”——即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检”——即商品质量的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通常简称为“三检”。“核”——即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救”——即贸易管制中的救济措施。四、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法律体系我国已基本建立健全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构成。由于对外贸易管制是国家管制,法律体系的渊源只限于由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制订颁发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现行的有关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10部。现行的有关行政法规主要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10部。现行的有关部门规章很多,如《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目前我国所加人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京都公约》、《鹿特丹公约》等9部。第二节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三、国营贸易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五、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七、对一些特殊进出口货物管制的规定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二)法律法规(三)管理制度(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法律法规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作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之一。(三)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从事货物进出口咸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我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管理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三、国营贸易国营贸易是指国家通过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贸易的专营权或者特许权的方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的管理。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正常的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不得以非商业因素拒绝其他企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国营贸易与政府采购的区别国营贸易与政府采购的区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政府机构购买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是为了自己使用或消费;而在国营贸易中,进口产品是用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购买本国产品也是为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对外国市场出口。世贸组织对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人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3.其他情况。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的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商品检验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监督管理制度。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内容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三)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规。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国境卫生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法规。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的不同。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点是检验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简言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侧重于商业性要求。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与重点是检查发现进出境的动植物可能具有或已经具有的各种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可能携带的各种有害生物。国境卫生检疫的检查范围与重点是:在进出口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换言之,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则主要侧重于卫生要求。同时,在检查范围上,相对而言,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稍小于进出口商品检验。3.检查要求不同。在三者当中,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要求与其余两者稍有不同。首先,进出口商品检验可以分成法定检验与非法定检验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当中所列名的商品均应由商品检验主管部门实施检验,这种检验又可被称为法定检验。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是否应进行检验,一般由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自行决定。而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方面,不存在由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自行决定选择检验检疫与否的情况,两者都应当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其次,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其他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而出入境卫生检疫或动植物检疫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四)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入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入境货物通关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1.列入《法检目录》的商品;2.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瞒骗对华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的价值进行的鉴定);3.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4.进口旧机电产品;5.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的进境货物;6.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或特殊物品等。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五)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出境货物通关单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出境管理的商品;2.出口纺织品;3.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4.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五、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结汇、用汇。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五、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具体做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核销收汇。五、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我国对进口付汇管理也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具体做法是: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领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及其相关电子数据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核销付汇。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出口管理禁止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禁止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则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1.禁止进口。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及其他因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六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等。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口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3)其他。①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②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③停止进口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等;④停止国产手表复进口。(4)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治金技术、有色金属治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2.禁止出口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I》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四批,其中: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苹等植物。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及石英砂。(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4)禁止出口技术管理规定。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3.法律责任2004年4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条规定,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二)限制进出口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1.限制进口管理2.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规定。可将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两种方式。①许可证件管理。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人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验放。②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规定。①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②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此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③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2.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划分进行管理。(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规定①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②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③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④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三)自由进出口管理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这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出口管理制度。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登见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六、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四)许可证管理的一些其他规定和使用规范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进口许可证的使用规范2.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出口许可证的使用规范3.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自动进口许可证使用规范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仅为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总计 10个8位H.S.编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进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收。(2)进口许可证的使用规范:①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②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 管理,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④报关进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进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进口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2.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4种(239个8位H.S.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2)出口许可证的使用规范:① 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② 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可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换发新证;③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④报关出口的大宗、散装货物的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对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货物出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溢装上限5%内计算。3.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1)自动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①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贸易类别范围 ;(2)自动进口许可证使用规范:①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②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电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③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七、对一些特殊进出口货物管制的规定(一)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1.适用范围2.报关规范(二)进口废物管理1.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2.适用范围和报关规范(三)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1.货物范围2.报关规范七、对一些特殊进出口货物管制的规定(四)进出口药品管理1.药品范围(1)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3)一般进口药品通关单2.报关须知(1)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2)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3)一般进口药品通关单七、对一些特殊进出口货物管制的规定(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1.概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2.报关规范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一)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2.最终反倾销措施(二)反补贴措施1.临时反补贴措施2.最终反补贴措施(三)保障措施1.临时保障措施2.最终保障措施(四)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措施 适用对象 条件 实施形式 实施期限反倾销 价格歧视等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低价倾销 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 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反补贴 同上 政府补贴 同上 临时反补贴措施公告起不超过4个月。保障 公平条件下的数量猛增 数量激增 加征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配额。 临时保障措施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下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谢谢大家!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