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课件(共34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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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课件(共34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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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第七章
契税的核算
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01
02
03
目录
CONTENTS
01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纳 税 人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征 税 范 围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比例税率10%
税率
应税车辆的价格
计税依据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应纳税额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购买自用
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进口自用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自产自用
计税依据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税收优惠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1
2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地点
  (1)购置应税车辆: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纳税申报时间: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二)纳税环节——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最终消费环节缴纳;
  1.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三)退税制度
1.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
2.退税额的计算
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1年扣减10%
一、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定
企业缴纳车辆购置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税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车辆购置税。企业计算提取应纳车辆购置税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上交车辆购置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
【例7-1】甲企业2020年7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3辆小汽车自己使用,共计支付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税款78000元,另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3 000元、增值税税款390元,车辆装饰费20 000元、增值税税款2 600元。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请计算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并作会计处理。
(1)计税依据=600 000+3 000+20 000=623 000(元)
(2)应缴纳车辆购置税税额=623 000×10%=62 300(元)
(3)购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78 000+390+2 600=80 990(元)
(4)计算车辆购置税时: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685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990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62 300
   银行存款 703 990
(5)上交车辆购置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62 300
 贷:银行存款 62 300
二、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
02契税的核算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应纳契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纳税义务人——产权承受人
  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征税对象
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5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房屋买卖是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让渡房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一是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二是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三是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计税依据
契税的减免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该项规定仅限于第一次,并且是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01教育课件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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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
一、契税的基本规定
企业缴纳契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税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契税。企业计算提取应纳契税时,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上交契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契税的会计处理
【例7-3】2020年7月8日,某公司购进办公楼一栋,支付金额2 000万元、增值税180万元,已办完各种相关手续。假定契税税率为3%,公司计算处理如下:
1.公司应纳契税=2 000×3%=60(万元)
2.公司缴纳的契税应计入其固定资产的价值中,会计处理为:
(1)购房和计提税款时: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20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21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600 000
(2)上交契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0 000
二、契税的会计处理
03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知识点: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二)征税范围
  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各省决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类型 每平方米税额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 10~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8~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6~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 5~25元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1.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2.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3.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三)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1.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3.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三)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基本规定
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纳的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缴纳的税额,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耕地占用税。企业计算提取应纳耕地占用税时,借记“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科目。上交耕地占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
【例7-5】2020年7月10日,某生产企业购买一宗耕地使用权用于扩建厂房,该宗耕地共计60亩,支付金额1 200万元,已办完各种相关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厂房正在建设过程中。假定当地政府规定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为20元,请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并做会计分录。
(1)公司应缴纳耕地占用税=60×666.67×20=800 004(元)
(2)购买耕地和计提税款时:
借: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2 000 000
  在建工程——厂房 800 004
 贷: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800 004
   银行存款 12 000 000
(3)上交耕地占用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800 004
 贷:银行存款 800 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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