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核算 课件(共47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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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核算 课件(共47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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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张PPT)
Tax
税务会计
(第五版)
Accounting
第六章 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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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2
3
4
印花税的核算
房产税的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车船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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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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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PRESENTATION TEMPLATE
一、印花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列举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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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租赁、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融资租赁、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共计11个税目
合同
包括土地所有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
证券交易
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为依据。
营业账簿
(二)印花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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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的纳税人
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产权转移书据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单位和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对合同有直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营业账簿的纳税义务人为立账簿人。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因生产的需要,设立了若干营业账簿,该企业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四)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是指各类应税合同和资金账簿上记载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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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5)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对少数合同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具体规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五)印花税的减免优惠
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9.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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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的规定
(1)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①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
②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③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④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⑤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股权分置试点改革转让的印花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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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印花税的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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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1.印花税的纳税办法。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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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印花税管理规定的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6)代售户对取得的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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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列支。如果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缴纳税额较大,需要分期摊入成本费用的,可先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处理。企业预提印花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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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1】某公司本期有关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如下:
(1)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数份,所载金额50 000元。
(2)起用非资金账簿8本。
(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1份,所载收取保费金额100 000元。
该公司印花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应纳印花税税额的计算:
(1)房屋出租合同所载金额应纳印花税税额=50 000×1‰=50(元)
(2)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资金账簿0.25‰征收印花税。
(3)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税额=100 000×1‰=100(元)
本期共计应纳印花税税额=50+0+100=150(元)
2.提取印花税及上交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 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150
上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15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50
房产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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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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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 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房产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二)征税范围
  1.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税率——比例税率
情形 税率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 1.2%
2.从租计征(出租) 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不含增值税
  1.从价计征(经营自用的房产)——房产的计税价值(余值)
   计税价值(余值):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屋原值
  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③对地价的规定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④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a.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b.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⑤改扩建对房屋原值的影响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⑥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
工业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50~60%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房屋原价的70~80% 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折算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的确定
(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情形 税务处理
①自营的 从价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
②出租的 从租计征
(3)投资联营房产与融资租赁房产计税的规定
①投资联营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 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 从租计征: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②融资租赁 计税依据 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纳税人 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或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从价计税
  2.从租计征(出租的房产)——不含增值税的房产租金收入
  (1)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2)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注意:免租期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对这些单位自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免征房产税,但这些单位将房产用于出租或非本身业务用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的征收管理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房产和纳税人不在同一地方时,应在房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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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由于房产税一般都是按季或半年交一次,因此,房产税在上交前的每个月要进行预提,将其分摊在各月的费用之中。每月企业预提房产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待上交房产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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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2】某企业上年度12月31日“固定资产”明细账中应税房产原值为600万元,从本年度4月1日起,将房产原值中的100万元房产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按合同规定每年收取租金24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20%后作为房产原值,以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对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上交。该企业本年第一、二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算处理如下:
1.第一季度每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1)第一季度每月预提房产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房产税 4 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4 800
(2)上交第一季度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4 400
 贷:银行存款 14 400
2.第二季度每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1)第二季度每月预提房产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房产税 6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6 400
(2)上交第二季度的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19 200
  贷:银行存款 19 200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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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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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类型 计税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 测定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面积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申报的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业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凡能够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开的,可以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矿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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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次月为主
土地用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核算。纳税人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期申报缴纳。企业计算或预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企业上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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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3】某大型工业企业占用土地20 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子弟学校占地2 0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5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使用土地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该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半年缴纳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年度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处理如下:
1.计算每月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 000-2 000-500)×3=52 500(元)
每月应纳税额=52 500÷12=4 375(元)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4 375
2.每半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
半年应纳税额=4 375×6=26 2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6 250
 贷:银行存款 26 250
车船税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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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
  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率——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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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征税范围不包括非机动车船(非机动驳船除外)、拖拉机。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条件(同时)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条件(同时)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6.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车船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进行核算。企业预提车船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企业上交车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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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6-4】某公司本年度拥有乘人车4辆,每辆年税额为640元;载货车5辆,每辆净吨位5吨,年每吨税额为60元;小轿车2辆,每辆年税额1 800元。该公司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季预交车船税。该公司应纳车船税的计算处理如下:
1.每季预交车船税的计算:
乘人车年应纳税额=640×4=2 560(元)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60×5×5=1 500(元)
小轿车年应纳税额=1 800×2=3 600(元)
公司每季应预交车船税=(2 560+1 500+3 600)÷4=1 915(元)
2.每季预提车船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应交车船税 1 915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1 915
3.每季上交车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1 915
 贷:银行存款 1 915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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