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课件(共97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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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课件(共97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简介

(共97张PPT)
Tax
税务会计
(第五版)
Accounting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01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02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会计科目与报表
03
企业所得税核算
04
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01
一、收入总额
结算方式 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时间
(1)分期收款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 按企业分得产品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3)托收承付方式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4)预收款方式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一、收入总额
(7)售后回购 一般情况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8)以旧换新 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折扣、折让、销货退回 商业折扣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和退回 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买赠方式 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皮包(不含税价700元)送丝巾(不含税价300元):皮包——490;丝巾:210
(1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不征税收入
1
2
3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包括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请一般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免税收入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1.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真实、合法;
2.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
1.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成本;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
4.损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资产损失
2.三项经费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3.保险费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17.企业维简费
4.利息费用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8.棚户区改造
5.借款费用 12.劳动保护费 19.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
6.汇兑损失 13.租赁费 20.贷款损失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21.其他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照5条原则进行把握;
  (2)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工资薪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而非账簿记载金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②熟悉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2)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税前扣除的原始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3)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自2018年1月1日起,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属于暂时性差异,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
  ①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②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3.社会保险费
类型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保险 基本保险 允许扣除 免征
补充保险 限额扣除: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有免税规定
商业保险 区别对待 (1)可以扣除:依文件规定可以扣除的 (2)不得扣除:其他商业保险费 商业健康保险有免税;其他征税
4.利息费用
类 型 具体规定
(1)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②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两个条件符合一个即可;(据实扣除)
  ③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①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②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
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费用化 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1)按孰小原则扣除
  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中较小的一方扣除;
  (2)销售(营业)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是相同的;
  (5)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0%;
  (3)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与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是相同的;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7)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出现纳税调增,也可能出现纳税调减。与职工教育经费相同。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类 型 比 例
保险企业 自2019.1.1起,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
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支付方式的要求
情形 支付方式的要求
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 必须转账支付,否则调增
向个人支付的 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7)特殊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的界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税前扣除标准
 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企业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②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4)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5)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非货币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计算;
  (6)与流转税关系: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租赁费
经营租赁
出租方提折旧,承租方扣租赁费支出
融资租赁
承租方提折旧,不得扣除租赁费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资产损失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税务机关;
  (2)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申报后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7.企业维简费支出——确定性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 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 计入有关资产成本,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18.其他项目
 (1)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2)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四)税前扣除凭证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2.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4.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5.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税前扣除凭证
11.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2.企业在前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3.除发生上述第11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上述第10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四)税前扣除凭证
14.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5.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由企业税后利润承担的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和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不合法或违法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或超标准的支出,包括赞助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以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4.有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支出,包括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此外,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自2018年1月1日起,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四、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会计科目与报表
02
会计科目的设置
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借方登记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损益类科目,核算应计入企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税额数。期末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以反映期末企业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利润,结转后“所得税费用”科目应无余额
所得税费用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负债类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数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类科目,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数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损益类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所得税核算
03
一、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一般程序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例]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1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出售存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为100万元,则存货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所以,存货的账面价值9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00万元的差额10万元,称为暂时性差异10万元
暂时性差异的分类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注意
这里的“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
三、暂时性差异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原值-累计折旧
差异产生的来源:
残值、使用年限
折旧方法
减值准备
三、暂时性差异
残值、使用年限
会计上,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进行评估。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三、暂时性差异
残值、使用年限
条例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三、暂时性差异
折旧方法
会计上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税法上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列支。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暂时性差异
减值准备
会计上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其可回收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税法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暂时性差异
(二)无形资产
会计: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减 值准备
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税法: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
摊销方法
摊销年限
减值准备
三、暂时性差异
摊销方法
会计摊销方法有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
税法上:条例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只允许采用直线法摊销。
三、暂时性差异
摊销年限
会计上分为使用寿命确定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减值准备
三、暂时性差异
4.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暂时性差异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计量金额: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
后续计量:
会计——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进损益
税法——不认可持有利得或损失
[例]企业持有的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成本为100万元,该时点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即可作为成本费用自未来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会计期末,公允价值变为90万元,会计确认账而价值为90万元,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仍为100万元。
三、暂时性差异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于当期确认了1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有关产品售后服务等与取得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列支。假定企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未发生售后服务费用。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100万元
预计负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万-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100万= 0
(一)预计负债之一
会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与该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允许在实际发生
时扣除
三、暂时性差异
(二)预计负债之二
会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与该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例]假如企业因债务担保确认了预计负债1000万元,但担保发生在关联方之间,担保方并未就该项担保收取与相应责任相关的费用。
账面价值=10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000万元-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 = 1000万元
三、暂时性差异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所有与取得职工服务相关的支出均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负债
税法: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真实、合理的工资薪
金可以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当期确认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及其他薪金性质支出计2000万元,尚未支付。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可以于当期扣除的部分为17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 20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万元-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 = 2000万元
三、暂时性差异
三、暂时性差异
(四)其他负债
会计:如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
之前作为负债反映。
税法:行政性罚款和滞纳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例]某公司2021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400万元。至2021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账面价值=400万元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万元-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0 = 400万元
三、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会计:做为期间费用
税法: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A公司2021年实现销售及营业收入250万元,发生广告及宣传费支出50万元。
账面价值=0
按照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金额为37.50万元,
其计税基础=50 - 37.50=12.5万元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二)亏损弥补
会计:亏损
税法: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A公司2020年发生经营亏损4000万元。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账面价值>其计税基础
[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150万元 。
未来纳税义务增加——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入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未来期间所得税税率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五、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例9-11】某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1 5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50万元。本年度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5项:
(1)本年度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条件。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5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未经核定。
(3)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500万元,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4)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100万元。
(5)违反有关规定应支付罚款50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例9-11】某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1 5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50万元。本年度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5项:
(1)本年度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条件。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5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未经核定。
(3)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500万元,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4)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100万元。
(5)违反有关规定应支付罚款50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例9-11】某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1 5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25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50万元。本年度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5项:
(1)本年度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条件。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5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未经核定。
(3)取得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成本为500万元,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4)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100万元。
(5)违反有关规定应支付罚款50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五、所得税费用
(1)计算2020年应交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罚款、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 500+120+50-300+100+50=1 520(万元)
应交所得税=1 520×25%=380(万元)
(2)确认暂时性差异。2020年资产负债表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60万元,计税基础480万元,产生12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产生50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800万元,计税基础500万元,两者之间存在30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涉及损益,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不考虑暂时性差异;应付未付的罚款在“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中核算,由于罚款在税前不得扣除,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为0。综合起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70万元。
五、所得税费用
(3)确认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70×25%=42.5(万元)
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42.5-25=1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00×25%=75(万元)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75-50=25(万元)
递延所得税=25-17.5=7.5(万元)
(4)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387.5万元(380+7.5),确认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3 87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8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000
特殊事项的税务处理
04
一、或有事项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有: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承诺、环境污染治理等。
会计上确认或有事项时,可以借记“管理费用——诉讼费”“管理费用——赔偿支出”“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未决诉讼”“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应遵循真实合法原则,估计的、尚未发生的损失、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会计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应相应调整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
一、或有事项
【例9-12】2019年11月10日,某银行批准甲房地产公司的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1 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8%。2020年11月10日,甲房地产公司的借款到期。甲房地产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该银行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未按时归还借款。该银行遂与甲房地产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20年12月22日,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该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如无特殊情况,甲公司很可能败诉。为此,甲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甲公司预计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数为27万元,其中支付的诉讼费为5万元。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一项预计负债27万元,同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50 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220 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70 000
(2)税务处理:计提的预计负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税6.75万元(27×25%)。
借:所得税费用 6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7 500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
【例9-14】2018年3月,甲企业因购进商品而欠乙企业货款及税款合计110万元。因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于2018年4月10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100万元货款,余款不再偿还。甲企业随即用银行存款支付了100万元货款。乙企业已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8万元的坏账准备。
①企业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 1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100 000
甲企业应将1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一致,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②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坏账准备 80 000
  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损失 20 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1 100 000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例9-15】20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应收乙公司款项的入账金额为95万元。甲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乙公司将该应付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2020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债务重组合同,乙公司以一批存货偿还该欠款。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0万元,不含税公允价值为70万元。10月22日,双方办理完成债务重组。当日,甲公司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为8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4万元,乙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95万元。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
(一)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2020年10月22日,债权人甲公司取得该批存货的成本为债权公允价值(87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8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00
坏账准备 40000
贷:应收账款 950000
投资收益 31000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乙公司10月22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95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259000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乙公司一方面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0万元(70-50),另一方面按规定确认实现债务重组所得15.9万元(95-(70+9.1))。
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产品,其计税成本为不含税的公允价值70万元。在债务重组日,乙企业债务重组损失15.9万元,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以债务转化为资本方式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①债务重组采用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的,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因发行权益工具而支出的相关税费等,应当依次冲减资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②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人“投资收益”科目,但收取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即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例9-16】2019年2月10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批材料,约定6个月后甲公司应结清款项100万元(假定无重大融资成分)。乙公司将该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甲公司将该应付款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019年8月12日,甲公司因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商定乙公司将该债权转为对甲公司的股权投资。10月20日,乙公司办结了对甲公司的增资手续,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1.5万元和1.2万元。债转股后甲公司总股本为100万元,乙公司持有的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总股本的25%,对甲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甲公司应付款项的账面价值仍为100万元。
2019年10月20日,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公允价值仍为76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一)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6月30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000
(2)8月12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0000
(3)10月20日,乙公司对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应收款项公允价值(76万元)与相关税费(1.2万元)的合计77.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772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4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银行存款 12000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0月20日,由于甲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76万元计量,并扣除因发行权益工具支出的相关税费1.5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1000000
贷:实收资本 25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95000
银行存款 15000
投资收益 240000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①债务重组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②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重新计算的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债务的原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例9-17】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从某银行取得年利率为8%、两年期的贷款100万元,现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于2016年12月31日进行债务重组,银行同意延长贷款到期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支付,利率改为6%,免除积欠利息20万元,本金降至90万元。但重组协议中附有一条件:债务重组后,如果甲公司自2017年起有盈利,则利率恢复至8%;若无盈利,则仍为6%。
①在债务重组日,甲公司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100×(1+8%×2.5)),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某银行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00 000
   预计负债 36 000
   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264 000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
甲公司债务重组所得=重组债务计税基础-重组后债务计税基础
=120-90=30(万元)
因此,2016年计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为3.6万元(30-26.4)。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②假设甲公司自2017年开始一直盈利,甲公司每年应按8%的利率支付利息72 000元,2017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54 000
  预计负债 18 000
 贷:银行存款 72 000
2018年12月31日,按8%的利率还本付息,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00 000
  财务费用 54 000
  预计负债 18 000
 贷:银行存款 972 000
2017年和2018年甲公司的财务费用据实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因或有支出已成为实际支出,可以据实扣除,因此,甲公司2017年和2018年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③假设甲企业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甲公司到期按6%的利率支付银行利息,2017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54 000
  预计负债 18 000
 贷:银行存款 54 000
   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18 000
2018年12月31日,按6%的利率还本付息,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债务重组 900 000
  财务费用 54 000
  预计负债 18 000
 贷:银行存款 954 000
   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18 000
2017年和2018年甲公司的财务费用据实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因甲公司在债务重组日计提的预计负债没有在税前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故在2017年和2018年转回预计负债时,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这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
①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②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③以现金、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④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互惠转让,即企业以换出资产为代价换入资产。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一方有可能支付或收到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此时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这里所称“少量的货币性资产”,是指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必须低于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若该比例大于或等于25%,则适用收入准则,按照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商业实质,即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2)采用账面价值模式计量。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则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3)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首先应判断是否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对于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或者换入资产、换出资产中只有一方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成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当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应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其他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情况,按照账面价值计量。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税务处理
【例9-19】甲企业是一设备生产厂家,经协商,以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换入乙企业生产的A产品一批。该设备的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生产成本为12万元。该批A产品的市场价格为24万元、生产成本为18万元。同时,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银行存款4.64万元。甲企业将换入的A产品作为存货,乙企业将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假设甲企业和乙企业均未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乙企业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100%=16.67%<25%
对乙企业来说,此项交易也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设备 200 000
  银行存款 45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180 000
乙企业无需作纳税调整。
四、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四、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二)关联方交易的确认及纳税调整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四、关联企业往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三)关联方的披露
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予披露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
五、取得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例9-20】某外商投资企业2018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企业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源于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A国税率为20%;来源于B国直接控股公司的股息90万元,该企业在B国公司的控股比例为25%,B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税后利润全部分配。计算该企业汇总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A国所得的扣除限额为15万元(60×25%),已纳税额为12万元(60×20%),低于扣除限额15万元,可全额扣除。
(2)对B国直接控股公司控股比例25%,超过20%,采用间接抵免法。税后股息90万元,税前股息为100万元(90÷(1-10%))。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故税前利润为142.86万元(100÷(1-30%)),在B国已纳税额为42.86万元(142.86×30%)。
B国所得抵免限额为35.71万元(142.86×25%),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42.86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
(3)应纳税额为53万元((200+60+142.86)×25%-12-35.71)。
六、永久性差异的税务处理
调增项目 调减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会计:营业外支出) (2)赞助支出(会计:营业外支出) (3)商业保险费(会计:管理费用) (4)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超标部分(会计:财务费用) (5)“三费”超标部分 (6)业务招待费超标部分 (7)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部分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3)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4)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
(5)研发费用
七、所得税调整的税务处理
第一类:年度内(企业未进行决算以前)的调账方法
1.红字更正法。红字更正法是采取先用红字冲销错误的原会计分录,再重新编制正确会计分录的一种调账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错账所反映的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有误的会计事项。平时企业的财务主管人员和税务机关的稽查人员,随时发现错误,可要求会计人员随时进行调账。调账时要说明理由,注意冲销错误会计分录与编制正确会计分录的对应衔接关系。
2.补充登记法。补充登记法是采用相同会计分录或转账会计分录直接进行补充登记纠正错账的一种调账方法。该方法主要适用于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之间对应关系没有错误,只是在数据上有误的会计事项。
七、所得税调整的税务处理
第一类:年度内(企业未进行决算以前)的调账方法
【例9-22】某企业本期应摊销的无形资产费用为2 000元,假定摊销的会计处理实际只记了1 2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 200
 贷:累计摊销 1 200
当该错误账务处理被发现后,可用“补充登记法”进行调账,将原来少记费用的800元进行补充调整。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0
 贷:累计摊销 800
假定原会计处理数据记为2 200元,多记费用200元,在这种情况下,将200元以红字补充登记即可。
七、所得税调整的税务处理
第二类:年终(或次年)的调账方法
调整上年度或以往年度的账务处理,凡直接与损益有关的错账,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将属于上年度或以往年度的损益转入本年度进行核算;凡与损益没有直接关系的错账,以其相对应的科目进行调整;只与税收核算有关,而财务核算处理是正确的,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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