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课件(共55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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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课件(共55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资源简介

(共55张PPT)
Tax
税务会计
(第五版)
Accounting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
序言
PREFACE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个人投资者、承租承包者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订后,目前适用的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PART 01个人所得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PART 0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PART 03个人所得税核算及会计处理
目录
CONTENTS
个人所得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1
PART 01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或(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或(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综合征收+分类征收
税目 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分项计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3.稿酬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5.经营所得 按年分项计算 按年分项计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7.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月分项计算
8.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9.偶然所得 按次分项计算 按次分项计算
第二节 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级超额累进税率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非居民个人(无综合所得概念)取得上述四项所得,依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其他所得适用税率:20%比例税率
三、税率
四、减免税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该类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减免税优惠
(二)法定减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减免税优惠
(三)其他减免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其取得的无论我方或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和生活补贴。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四、减免税优惠
(三)其他减免税项目
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费、退休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型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减免税优惠
(三)其他减免税项目
11.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
PART 0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方法 适用情形
按年计征 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按月计征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基本费用扣除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现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按规定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费用扣除 6万元/年
专项扣除 居民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支出——国务院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益性捐赠、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
费用扣除标准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当月)
学前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全年12000元)
学历教育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a.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限额扣除;
  b.可以选择本人扣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c.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d.医保部门应提供查询服务。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b.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c.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d.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b.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C.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d.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e.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f.具体扣除标准
住房位置 扣除标准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每月1500元(18000元/年)
承租的住房位于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 每月1100元(13200元/年)
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 每月800元(9600元/年)
 【知识点拨】
  1.只有大病医疗支出为限额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为标准定额扣除;
  2.只有大病医疗支出只能在汇算时扣除,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预扣时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2.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或每月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10-4)和20%的比例预扣率,按次或按月计算每项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20%
(1)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3)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见表10-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计税方法如下: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已预缴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综合所得收入额的确定:①工资、薪金所得,以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余额为收入额。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各自的收入减去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扣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一)无住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1.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
工资、薪金收入额的确定与纳税人的身份和居住时间密切相关。
(1)无住所居民个人(非高管)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2)无住所居民个人(非高管)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并入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的情形。
高管是指在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人员。这里的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上述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纳税。即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二)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见表10-5)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再减按70%计算。
关于次的界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计税基本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三、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具体包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3)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4)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三、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6)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7)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8)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三、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2.个体工商户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3),采取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税款,按年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具体而言,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四、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四、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三)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转让财产,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及申报管理
3
PART 03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付个人所得税
根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同项目,涉及借方的主要会计科目有:单位和个人代扣工资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代扣支付的利息、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付利润”科目;代扣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单位和雇主为纳税人代付个人所得税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10—11】某公司发放2021年1月份工资时,有位高级工程师(为居民纳税人),月工资为25 000元,当月可扣除“三险一金”1800元、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3000。当月公司扣缴该工程师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处理如下:
(1)应代扣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25 000-5000-1800-3000)×3%=456(元)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程师 456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56
(2)上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56
贷:银行存款 456
(三)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10—14】某个体运输户2020年度实现运输收入共计325 000元,运输成本和费用168 000元,缴纳税金及附加12 000元,其他经允许扣除的支出为50 000元。假定当年未预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处理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25 000-168 000-12 000-50 000=95 000(元)
(2)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 000×20%-10 500=8500(元)
(3)提取税款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所得税) 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500
(4)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500
贷:银行存款 8500
(四)代付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10-15】某公司聘请一位技术人员为其安装机器设备一台,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技术员个人劳务报酬4 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负担。技术员安装任务完成,公司按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并负担个人所得税。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和负担上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处理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4 000-800)÷(1-20%)=4 000(元)
(2)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20%=800(元)
(3)支付报酬和计算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4 8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应交税费──代付个人所得税 800
(4)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代付个人所得税 800
贷:银行存款 800
二、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一)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二、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4.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5.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有关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二、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6.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有关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7.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8.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9.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10.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二、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1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13.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14.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5.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对应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自行申报的情形 自行申报的时限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经营所得,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汇算清缴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如果在这之前离境,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一)享受扣除及时间安排
1.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四、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一)享受扣除及时间安排
2.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五、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底前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六、无住所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六、无住所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规定
(二)境内雇主报告无住所个人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凡境内雇主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关联关系,将本应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无住所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境内雇主与境外关联方对无住所个人的工作安排、境外支付情况以及无住所个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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