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的核算 课件(共123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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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增值税的核算 课件(共123张PPT)- 《税务会计第5版》同步教学(东北财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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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3张PPT)
Tax
税务会计
(第五版)
Accounting
s
第二章 增值税的核算
CONTENTS
01
增值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04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03
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与报表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05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08
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核算
07
进口货物增值税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06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第一节
增值税核算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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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它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销售或进口货物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销售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非经营活动 
销售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在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a.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行为与3.兼营行为
界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 多项行为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键: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实行。
  划分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年应税销售额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 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知识点:增值税税率
  13%、9%、6%、0
 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率
  3%、5%、减按2%、减按1.5%
  
三、税率与征收率
第二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开具普通发票,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期货交易专用发票的开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还是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
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1)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
(2)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
(3)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
(4)有关专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
1.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2.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具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五、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六、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10 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记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七、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2.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3.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和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3)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七、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自2016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 自2016年起,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比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应在上述1、2的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处理。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三节
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与报表
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预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转出未交增值税
已交税金
销项税抵减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退税
销项税额
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结构
待转销项税额
二级明细
专栏
10+10
借方专栏
借 方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 产品应纳税额 预征税款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
贷 方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会计科目结构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销项税额(价外税)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确实没有形成销售方的收入,收取款项时不应该开具纳税人的发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一、销售额的确定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1.折扣折让方式
  2.以旧换新
  3.以物易物
  4.还本销售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包装物押金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8.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类型 税务处理 举例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价格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产品不含税售价100元/件,购买10件以上8折优惠。一次销售10件,请计算其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100×10×80%×13%=104(元)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务领域一直有争议 某企业采用买五送一的方式销售货物,单件产品不含税售价245元。计算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245×6×13%=191.1(元)
1.折扣折让方式
(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价款500万元,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5%的折扣,实收475万元。请计算销项?
『正确答案』销项税额=500×13%=65(万元)
(3)销售折让 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例外
类型 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见例题
3.以物易物——有销项,进项看情况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未取得相应票据,不得抵扣进项
一、销售额的确定
4.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14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包装物押金
具体类型 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包括啤酒、黄酒) 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关注】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在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
8.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确定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纳税人收到货款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方后确认收入实现。
【例2-1】甲公司本期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存入银行。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2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按合同向购货方发货,然后凭发票、运单、有关账单向银行申请办理托收手续。银行受理后,即可认为该纳税人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应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按税法的规定,在此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例2-2】华伦商场本期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异地东方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300 000元,增值税税率13%,应收取增值税税额39 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华伦商场用支票支付代垫运杂费1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代垫运费发票已转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假定本期末华伦商场如数收到该批商品的货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商场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
借:应收账款——东方公司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000
   银行存款 1 000
(2)华伦商场收到货款、增值税和代垫运费时:
借:银行存款 340 000
 贷:应收账款——东方公司 34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3.票据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
【例2-3】甲公司本期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销售A产品一批给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销售金额40 000元、增值税税额5 200元;另外,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包装物200个,每个单价11.3元,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包装物销售金额2 260元。当日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合计金额47 460元。票据的付款期限为半年,年利息率为6%。假定半年期到,公司如数收到货款及利息收入。
(1)甲公司销售货物收到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 47 4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460
(2)半年期到收到货款及利息时:
按照税法规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扣除应缴纳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
借:银行存款 48 883.8
 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 47 460
   财务费用 1 2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8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下,纳税人以本期收到的货款或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企业应按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开具发票;二是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如果延期收取价款时间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会计处理上,按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内,按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即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2-4】甲公司本期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C产品40件给丙公司,每件不含税销售单价为1 000元,销售金额共计40 000元,销售合同约定分4次等额付款(3个月内)。该产品单位成本为600元,成本共计24 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本期发出货物时:
借: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24 000
 贷:库存商品 24 000
(2)按合同的规定,甲公司本期内收到第一次货款时,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00
(3)结转第一次收款主营业务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发出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000
第二、三、四次收到货款时的会计处理与上面(2)、(3)相同。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的核算。在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下,代销单位应按规定每月给委托单位提供代销清单,并列明已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数量、单价和销售金额。委托单位据此登记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按税法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方不改变售价,只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在收到委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2-6】甲公司委托某大型商场代销其产品,本月初发出代销产品100件,单位产品成本500元,委托代销的不含税单价为600元,每件产品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20元。本月末甲公司收到商场报来的销售清单,100件商品已售出,按委托要求取得不含税金额60 000元,增值税税率13%,取得销项税额7 800元。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代销产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2)收到商场报来的代销清单,向商场开具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商场 67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800
(3)结转代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50 000
(4)收到商场交来的代销手续费结算清单时:
代销手续费=100×20=2 000(元)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2 000
 贷:应收账款——商场 2 000
(5)收到商场划来货款(手续费已扣除)时:
借:银行存款 65 800
 贷:应收账款——商场 65 8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商场(代销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6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60 000
(2)商场销售商品收到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67 8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800
(3)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8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7 800
(4)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6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60 000
(5)将扣除手续费后的应付账款划转委托方并开具手续费结算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67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银行存款 65 8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的核算。在委托代销商品的情况下,代销单位应按规定每月给委托单位提供代销清单,并列明已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数量、单价和销售金额。委托单位据此登记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按税法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这又分两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视同买断方式。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
【例2-8】华伦商场本期受托代销乙公司商品一批,乙公司委托商场代销商品的成本为900元。双方合同约定,商场代销商品后,乙公司收取不含税销售额1 000元、增值税税额130元,商场实销金额大于支付乙公司的部分归商场所得。商场代销商品,实销的不含税金额为1 200元,取得增值税税额156元,款已收存银行。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代销业务结束,华伦商场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1)商场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乙公司 1 000
(2)商场实现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 35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
销售实现后,结转成本并及时向委托方报送代销货物清单。
(3)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乙公司 1 000
(4)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乙公司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应付账款——代销商品款(乙公司) 1 130
(5)向委托方支付代销商品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代销商品款(乙公司) 1 130
  贷:银行存款 1 13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委托方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代销商品(成本900元)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900
 贷:库存商品 900
(2)收到华伦商场报送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商场) 1 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3)收到华伦商场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130
 贷:应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商场) 1 130
同时,结转委托代销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9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6.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的当天为销售收入实现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例2-10】甲公司本期发出上期预收购货款的B产品,产品销售额10 000元、增值税税额1 300元,价税合计金额与预收款金额相等。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预收购货款 11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7.提供应税劳务的核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的当天。
【例2-1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受托为某使用单位加工其自己耗用的食品一批,加工结束后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加工费收入3 390元,款已存入银行。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加工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3 390÷(1+13%)=3 000(元)
借:银行存款 3 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8.兼营行为的核算。兼营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两种以上不同税率货物,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二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如商场附设餐饮部等,纳税人必须将不同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算、分别计算纳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分别核算,其应税服务与货物一并适用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2-12】华伦商场本期柜台销售货物的零售收入113000元,商场内设的餐饮部本期营业收入31 800元。商场在会计处理上已将两项收入分别核算,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将商场的两项收入分别计算增值税。商场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货物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113 000÷(1+13%)=100 000(元)
餐饮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31 800÷(1+6%)=30 000(元)
本期商场的销项税额=100 000×13%+30 000×6%=14 80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44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8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商业折扣。商业折扣的具体形式是薄利多销,一般按折扣后的净值入账,对于折扣金额不作反映。如果销售方按折扣前的原价开具发票,其折扣金额必须在一张发票上反映;否则,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其折扣金额。
【例2-13】甲公司生产并销售A产品,不含税单价为500元。为了促进销售,公司规定:一次购买100件以上的,给予2%的折扣;一次购买200件以上的,给予4%的折扣。该公司本期一次销售给某大型商场300件A产品,向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扣额在发票金额栏注明),实收销售额144 000元、增值税税额18 720元,款已收存银行。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2 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720
1.折扣折让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销售方销售货物以后,为了早日收回销货款,使自己少受损失而给予购货方的优惠折扣。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无论比例大小,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均不得扣除其折扣的金额。
【例2-14】甲公司9月2日销售洗衣机给B公司,售价1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附有现金折扣条件是10天内付款打九折。如果同时满足“极可能转回”和“重大转回”,销售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如果9月8日B公司付款,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1.7
其他收益 1.3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03
如果9月18日B公司付款,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收账款——B公司 103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核算。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年度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而不调整以前年度利润;如果销售退回的是应纳增值税的产品,还应冲减销项税额;如果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本期销售且未结转销售成本,则只需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退回后重新调换同种商品的,则不应作销售退回处理。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既可依据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合法凭据用红字冲销,也可依据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货物的合法凭据用蓝字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都必须保持总账与明细账的衔接。
【例2-15】甲公司本期退回上期销售的部分商品,该商品原不含税销售额30 000元、销售成本24 000元,退回商品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为3 900元,该商品上期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已经结转。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冲减本期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90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33 900
②冲减本期销售成本时:
借:库存商品——销售退回 24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销售退回 24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的核算。以旧换新是促进销售的一种手段,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新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照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除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收购的旧货物可以按购进材料或购进商品处理,但必须注明是收购的旧货物。
【例2-16】甲公司本期直接向消费者销售B产品10件,每件含税单价2 260元,共计销售金额22 600元,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在销售产品时,收回同类品种的旧商品5件作为库存商品管理,每件折价400元,回收价共计2 000元。甲公司销售的10件B产品实际收到现金20 600元。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 20 600
  库存商品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核算。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是指购销双方不以货币资金进行核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或不同等价款的货物再用货币资金补齐差额的一种结算方法。按照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业务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其销售额并计算其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其购货金额并计算其进项税额。
【例2-17】甲企业是一设备生产厂家,经协商,以自己生产的一台设备换入乙企业生产的A产品一批。该设备的市场价格为20万元、生产成本为12万元。该批A产品的市场价格为24万元、生产成本为18万元。同时,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银行存款4.64万元。甲企业将换入的A产品作为存货,乙企业将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假设甲企业和乙企业均未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乙企业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A产品 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1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设备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000
   银行存款 45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12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4.没收押金的核算。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有两种情况:
(1)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视同包装物租金收入处理,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增值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对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先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减后的净额自“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销售酒类(黄酒、啤酒除外)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退还,也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将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例2-19】甲公司本期销售B产品100件,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产品和包装物的不含税单价为200元,增值税税率13%,产品销售额合计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重复使用,向购货人收取包装物押金1 695元,并向购货人开具收款收据,货物款和押金已收存银行。按购销合同规定,包装物在20天内必须退回,否则没收其押金。到本期末已超过20天的期限,甲公司仍未收到退回的包装物。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甲公司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22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600
②向购货方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1 695
 贷:其他应付款 1 695
③没收押金时,按照规定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 1 695
 贷:营业外收入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例2-2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出售一台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原价150 000元,已提取折旧90 000元。对外销售82 400元,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款已收存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2 000元,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设备时,先转销固定资产:
借:持有待售资产 60 000
  累计折旧 90 000
  贷:固定资产 150 000
(2)取得销售金额时:
借:银行存款 82 400
 贷:持有待售资产 82 400
(3)发生销售费用时:
借:持有待售资产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4)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时:
借:持有待售资产 1 6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 600
(5)按规定将固定资产清理的贷方余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借:持有待售资产 18 800
 贷:资产处理损益 18 8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二)特殊销售销项税额的核算
6.混合销售行为的核算。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例2-22】甲公司本期销售一批货物给某使用单位,并负责安装。甲公司给该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分别收取货款22 600元、安装费1 130元,款已收存银行。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甲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
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22 600÷(1+13%)=20 000(元)
货物的销项税额=20 000×13%=2 600(元)
安装费的不含税销售额=1 130÷(1+13%)=1 000(元)
安装费的销项税额=1 000×13%=130(元)
借:银行存款 23 7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3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核算
1.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的核算。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计算应交的增值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2-2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本期将自产A产品一批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无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该产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已知其成本价为1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消费税税率为10%,产品已转移给职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考虑,公司自用产品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12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2 000×13%=1 560(元)
应缴纳消费税税额=12 000×10%=1 200(元)
(2)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13 5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560
借:税金及附加 1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2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核算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外投资的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对外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处理,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24】甲公司本期将自产的B产品100件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不含税市场销售单价为1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单位成本为800元。与被投资方商定,以113 000元作为投资额。产品已送往被投资单位,投资期限10年。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B产品不含税销售额=100×1 000=100 000(元)
对外投资的销项税额=100 000×13%=13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核算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与投资者的核算。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与投资者,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26】甲公司(股份公司)上年度应分给某股东股息113 000元,由于资金周转有困难,本年度元月将自产的一批货物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该批货物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113 000元,成本价为8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货物已经发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作为利润分配货物的销项税额=113 000÷(1+13%)×13%=13 000(元)
借:应付股利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核算
4.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的核算。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应视同对外销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27】甲企业本期将自产的A产品一批通过救灾委员会捐赠给受灾地区,产品的成本价格为50 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市场销售价格为6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产品已经送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捐赠产品的销项税额=60 000×13%=7 8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57 8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8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1.一般建筑服务
第一种情况:先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合同约定付款期未到,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项税额。
【例2-28】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建筑工程,按合同约定总承包额(包工、包料)为1 308万元(含税金额),工程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款。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13 080 000
 贷:工程结算款 12 0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 080 000
(2)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并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 080 000
  工程结算款 12 0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 080 000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13 080 000
   主营业务收入——工程结算款 1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80 000
(3)如果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未收到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 08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8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第二种情况:先开具发票,后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应先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
【例2-29】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建筑工程,按合同约定总承包额(包工、包料)为1 090万元(含税金额),在工程验收合格前先开发票。会计处理如下:
(1)开具发票时(尚未到确权时间,也未收到款):
借:应收账款——工程款 10 9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000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并收到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 900 000
  贷:应收账款——工程款 10 90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第三种情况:先收到款项时,按照规定先确认销项税额。
(1)收到业主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待结转销项税额[预收账款÷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预收账款÷1.09×9%]
(2)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时:
借: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款[本次结算金额÷1.09]
   其他应付款——待结转销项税额[本次结算金额÷1.09×9%]
同时:
借:工程结算款[本次结算金额÷1.09]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收入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2.清包工、甲供工程和老项目建筑业务。
【例2-30】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一建筑工程(甲供工程),按合同约定,承包建筑服务金额824万元(含税金额)。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收到业主监理确权单、工程款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三者一致。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工程款8 2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款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4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3.跨县(市)建筑业务。
【例2-31】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县承包一建筑工程并设立项目部,总承包金额5 450万元(含税)。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本期收到预收工程款1 635万元(含税),该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外地工程款 16 350 000
 贷:预收账款——外地工程款16 350 000
(2)在工程所在地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 000
 贷:银行存款300 000
同时,结转未交增值税余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300 00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00 000
(3)月末在机构所在地确定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外地工程款16 35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地工程预收款1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5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5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1 35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4.建筑工程分包业务。
建筑工程发生分包业务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会计处理如下:
(1)将应支付分包款确认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2)取得分包款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分包工程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四)建筑服务业的核算
5.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核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金融服务业的核算
【例2-33】某银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5月取得贷款利息收入2 120万元,另对贷款超过返款期限的收取罚息共计5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21 730 000
 贷:贷款利息收入20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230 000
(2)6月10日转让金融债取得转让收入1 500万元,该金融债购入时买入价为1 200万元。当年第一季度转让金融债取得转让收入300万元,该金融债购入时买入价为360万元,亏损60万元尚未抵扣。
借:资金系统往来15 0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债成本12 000 000
   交易性金融债处置收益2 864 15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5 849.06
(3)6月20日取得企业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 000万元(不计息),期限6个月。银行收取贴现息60万元,支付企业金额940万元。会计处理为:
收到汇票时:
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0 000 000
 贷:单位活期存款9 400 000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递延利息收入600 000
利息摊销确认计税时:
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递延利息收入 600 000
 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收入566 037.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 962.26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六)房地产业的核算
【例2-3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2020年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通过竞拍方式获取一宗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6万平方米,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记载支付土地出让金总价款69 760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缴纳契税2 841.6万元、印花税35.52万元。该宗土地计划分三期(三个项目)开发,一、二期开发情况如下:
第一期用1/4的土地面积4万平方米建造办公用房(老项目),建造可供销售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48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 3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完工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取得预收款13 650万元,开具收款收据;第二个月办公用房全部售完,按照合同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163 800万元并取回收款收据,实际收款150 150万元。
第二期用2/4的土地面积8万平方米建造住宅(新项目),建造可供销售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总价款112 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 0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其他成本费用合计70 4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4 22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工程完工当月,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取得预收款174 400万元,开具收款收据;第二个月住宅全部售完,按照合同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383 680万元并取回收款收据,实际收款209 280万元。
其他说明:第一期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期新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六)房地产业的核算
(1)支付土地价款和相关税款时:
计入土地使用权的金额=69 760(出让金)+2 841.6(契税)=72 601.6(万元)
借: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 726 016 000
 贷:银行存款 726 016 000
上交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355 200
 贷:银行存款 355 200
(2)办公用房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应将其计入成本核算。
开发成本=48 000+4 320=52 320(万元)
借:开发成本——办公用房 523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523 20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六)房地产业的核算
(3)工程完工当月,取得预收款并预缴增值税时:
取得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 650 000
 贷:预收账款——售房款 13 650 000
预缴增值税时:
应预缴税款=13 650 000÷(1+5%)×3%=390 0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390 000
 贷:银行存款 390 000
第二个月全部售完确认收入清缴增值税时:
主营业务收入=163 800÷(1+5%)=156 00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56 000×5%=7 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501 500 000
  预收账款——售房款 136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住房款 1 56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8 000 000
清缴第一期增值税时:
应补缴增值税=78 000 000-390 000=77 61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7 610 000
 贷:银行存款 77 61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六)房地产业的核算
(4)第二期支付建筑承包款和其他成本费用=112 000+70 400=182 400(万元)
进项税额=10 080+4 224=14 304(万元)
借:开发成本——住宅1 82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 040 000
 贷:银行存款1 967 04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六)房地产业的核算
(5)工程完工当月,取得预收款并预缴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1 744 000 000
 贷:预收账款——售房款 1 744 000 00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8 000 000
第二个月全部售完确认收入清缴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2 092 800 000
  预收账款——售房款 1 744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住房款 3 52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6 800 000
清缴第二期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96 960 000
 贷:银行存款 96 960 000
应注意的是,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可扣除土地价款,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和预缴税额后还有余额的,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 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8 800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七)转让不动产业务的核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例2-35】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0月将外县(市)一栋厂房转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转让收入780万元。该厂房购置于2029年6月,购买金额为5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780-520)×5%=13(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30 000
 贷:银行存款 130 000
(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应纳税额=(780-520)×9%-13=10.4(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4 000
 贷:银行存款 104 000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七)转让不动产业务的核算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八)不动产经营租赁的核算
【例2-36】某商业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将外县(市)一栋闲置的仓库出租,当月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3.08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1)在仓库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13.08÷(1+9%)×3%=0.36(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 600
 贷:银行存款 3 600
(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应纳税额=13.08÷(1+9%)×9%-0.36=0.7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200
 贷:银行存款 7 200
第五节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的核算。
(1)付款货物验收入库。这是指付款时取得发票等单据,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对于这类采购业务,可根据货款结算凭证和材料入库凭证作会计处理。
【例2-37】甲公司本期购进原材料一批,以银行存款支付购货金额50 000元、增值税税额6 500元,并取得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验收入库无误。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500
 贷:银行存款 56 5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的核算。
(2)料到款未付。暂估入账时只估计材料成本,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到下月初将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用红字冲销,待单到付款后作会计处理。
【例2-38】甲公司8月25日收到A厂按合同发来的材料10吨,已验收入库。到8月31日结算凭证尚未到达,货款未付。每吨材料估价5 000元,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8月31日按估价入账时:
借:原材料 50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0 000
②9月初用红字或相反的会计分录将估价冲销: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9月8日公司收到A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的发货单据,材料每吨不含税单价6 000元,每吨增值税税额780元,共支付材料金额60 000元、增值税税额7 8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原材料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800
 贷:银行存款 67 8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的核算。
(3)款付料未到。
【例2-39】甲公司为工业企业,9月10日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附B公司发来原材料5吨的发票等收据,材料的销售金额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共计金额22 600元,该款项已验单承付,但材料尚未收到。9月14日收到B公司发来的材料并验收入库无误。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9月10日支付款项时:
借:在途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600
 贷:银行存款 22 600
②9月14日收到材料并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20 000
 贷:在途物资 20 0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2.外购货物溢缺的核算
【例2-40】甲公司本期向乙企业购买A材料1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 000元、增值税130元,按合同规定,乙企业收款后发货。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转账支票支付款项11 300元,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①支付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 11 300
 贷:银行存款 11 300
②假定3天后收到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在途物资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00
 贷:预付账款——预付购货款 11 300
③假定收到发票3天后,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实收数量为10.5吨,比购买数多0.5吨,原因待查。
借:原材料 10 500
 贷:在途物资 10 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经查明,溢余材料属于供货方多发货,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公司补付价款500元和增值税税额65元,将多发材料购进,并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银行存款 565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2.外购货物溢缺的核算
【例2-41】甲公司本期向乙企业购买材料1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 000元、增值税税额130元,甲公司收到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有关收据,以银行存款支付材料金额10 000元、增值税税额1 300元。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实收数量为9.5吨,短缺0.5吨,价款500元、增值税税额65元,原因待查。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①支付价款、增值税并取得票据时:
借:在途物资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300
 贷:银行存款 11 300
②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短缺材料还未查明是何种原因之前,应将其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原材料 9 5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在途物资 10 000
③假定短缺属于供货方少发货,经协商供货方同意将材料补上,甲公司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④假定短缺属于供货方少发货,经协商供货方将少发货的款项退回,甲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6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2.外购货物溢缺的核算
⑤假定属于自然损耗,假定0.5吨损耗中,0.3吨属定额内损耗、0.2吨属超定额损耗。
定额内损耗部分:
借:原材料 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
超定额损耗部分:
借:管理费用 226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
⑥假定属于运输单位的问题,应由运输单位赔偿,还未收到赔偿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运输单位赔偿款 56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
收到运输单位的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565
 贷:其他应收款——运输单位赔偿款 565
⑦假定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会计处理方法与运输单位赔偿的处理方法相同。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2.外购货物溢缺的核算
⑧假定短缺属于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应将其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56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5
⑨假定短缺属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造成,应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3.接受投资的材料进项税额的核算。纳税人接受投资的材料用于应税产品的,与投资材料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应单独核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42】甲有限责任公司本期接受S公司以材料投资,S公司出资额等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取得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金额50 000元、增值税税额6 5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500
 贷:实收资本——法人资本 56 5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4.接受捐赠的材料进项税额的核算。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原材料用于应税产品的,原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43】甲公司本期接受D公司捐赠材料一批,取得D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材料金额30 000元、增值税税额3 9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900
  贷:营业外收入 33 9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5.委托加工物资、半成品、包装物等进项税额的核算。委托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加工完成后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其所有权仍然归委托方所有。【例2-44】甲公司本期委托H公司加工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材料10 000元,加工完成后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1 000元、增值税税额130元,并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500元,取得普通发票。加工材料收回验收入库。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 000
 贷:原材料 10 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 130
(3)支付运输费用时,“营改增”后取得普通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4)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1 5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 5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6.生产企业支付水、电费进项税额的核算。生产企业以水、电作生产动力的,支付的水、电费用于生产过程的,构成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用于生产过程的水、电费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作进项税额处理,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者不得抵扣。
【例2-45】甲公司本期以银行存款支付水、电费20 000元、增值税税额2 6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水、电费的使用情况为:生产车间用70%、车间管理用10%、公司管理用20%。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14 000
  制造费用 2 000
  管理费用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600
  贷:银行存款 22 6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7.取得注明进项税额的完税凭证的核算。纳税人进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后,即可取得海关开具的缴款书。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46】甲公司本期进口货物一批,该货物在进口国的买价为100 000元人民币,货物运达我国海关口岸前的运杂费共计20 000元人民币。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3%。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并办完了有关手续,货物按实际成本法核算。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100 000+20 000)×30%=36 000(元)
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100 000+20 000+36 000)×13%=20 280(元)
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关税计入该货物的成本价值中,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途物资 15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280
 贷:银行存款 176 280
进口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原材料 156 000
 贷:在途物资 156 0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8.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算。某些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用农产品作原材料,购进免税农产品作原材料,可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乘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购货方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在购买价以外的,准予并入购买价一并计算进项税额。
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按买价或收购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在途物资”等科目,按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或收购价,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例2-47】甲公司本期以现金5 000元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作原材料,产品已验收入库。根据购进免税农产品规定使用收据。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5 000×9%=450(元)
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不含税价=5 000-450=4 550(元)
借:原材料 4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库存现金 5 0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9.支付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核算。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抵扣。此外,购进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付运费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例2-48】甲公司本期购进原材料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3 000元、保险费1 000元;购进机器设备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4 000元、保险费2 000元;销售产品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5 000元。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支付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应计入材料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支付购货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3 000×9%=270(元)
计入材料成本运杂费金额=3 000+1 000=4 000(元)
借:在途物资(或材料采购、原材料)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0
 贷:银行存款 4 27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2)购进机器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增值税转型后购进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借:固定资产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3)销售产品支付的运输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并计算进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50
  贷:银行存款 5 45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进项税额的核算
10.购货后发生退货进项税额的核算
【例2-49】甲公司本期发现上期从B公司购进的原材料金额5 000元、进项税额650元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向B公司要求退货,经过协商,B公司同意退货,甲公司退回材料并收回款项存入银行。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
 贷:银行存款 5 65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核算
【例2-51】某空调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购置旧仓库一栋,以银行存款支付,取得的增值税合法凭证注明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3.6万元,当月投入使用。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仓库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 000
  贷:银行存款 436 0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核算
1.购进固定资产。购进固定资产分为两大类:一是可以移动的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等;二是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等。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进的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2016年5月1日起,不能移动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也能扣除。企业以其他形式(如接受捐赠、投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也按这两大类进行划分,判断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除。
【例2-53】某养老机构本期购置房屋两套各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60万元、进项税额14.4万元;另外,支付其他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万元、进项税额0.36万元。全部价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两套房屋均用于提供养老服务。
按照税法的规定,该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购置的房屋尽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应将全部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该机构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 807 600
 贷:银行存款 1 807 6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核算
2.用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一般是指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税法规定,购进时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单独反映,应计入相应的项目成本中。
【例2-54】甲公司本期购进一批物资用于集体福利基本建设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物资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3 000元。另外,支付该项物资购进运输费用4 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60元。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 117 360
 贷:银行存款 117 36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核算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核算。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范围的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计入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价值中。领用应税原材料一并生产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难以划分的,应按分摊比例进行计算,将免税产品应负担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2-55】甲公司本期购进货物一批,用于生产避孕药品及用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银行存款支付货物价款8 000元、增值税税额1 04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 040
 贷:银行存款 9 04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例2-57】甲公司本期从仓库领原材料10 000元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基建工程,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额为1 300元,材料已从仓库发出。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3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300
一、进项税额的核算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例2-59】甲公司本期因管理不善被盗,库存原材料损失5吨,每吨不含税金额2 000元,增值税税率13%;库存产成品损失20件,每件成本单价1 000元,成本单价中外购材料费用占60%,增值税税率13%。甲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1)原材料损失时:
库存原材料损失金额=2 000×5=10 000(元)
损失原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10 000×13%=1 300(元)
借:管理费用 11 300
 贷:原材料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300
(2)产成品损失时:
产成品损失金额=1 000×20=20 000(元)
产成品成本中的外购原材料金额=20 000×60%=12 000(元)
产成品中的外购材料应负担的增值税税额=12 000×13%=1 560(元)
借:管理费用 21 56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560
第六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
第一种情况:月末纳税人经过核算,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本月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若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本月应上交的增值税。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平时多交了税金,月末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与上交税金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
第二种情况:月末纳税人经过核算,当月应上交税金转下月上交时,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第三种情况:月末纳税人经过核算,如本月多交了增值税,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四种情况:“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如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算
【例2-6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带包装物的货物一批,货物和包装物分别计价核算。取得货物和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 900元、4 120元,款已收存银行。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处理如下:
(1)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30 900÷(1+3%)=30 000(元)
销售货物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30 000×3%=900(元)
借:银行存款 30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包装物的不含税销售额=4 120÷(1+3%)=4 000(元)
销售包装物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4 000×3%=120(元)
借:银行存款 4 1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
(3)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00+120=1 020(元)
(4)以银行存款上交本期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 020
 贷:银行存款 1 020
第七节
进口货物增值税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的核算
【例2-64】某企业于2020年9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50万元,另支付国外该货物相关的税金5万元;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25万元。货物报关后,企业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增值税缴款书。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款已收存银行。
要求:计算该批货物进口环节、国内销售环节分别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货物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的核算
答案: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50+5+25=8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80×15%=12(万元)
(3)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0+12=92(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92×13%=11.96(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3-11.96=1.04(万元)
一、进口货物增值税的核算
(1)进口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9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 600
 贷:银行存款 1 039 600
(2)内销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1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20 000
 贷:库存商品 920 000
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130 000-119 600=10 4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4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400
免税并退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世界各国为了鼓励本国货物出口,一般都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有的国家采取对货物出口前所包含的税金在出口后予以退还的政策(即出口退税),有的国家采取对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即予以免税的政策。
免税不退税
不免税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1.免抵退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者发生零税率应税行为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
2.免退税办法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即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外购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
具体操作 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免税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无销项税额
抵税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离岸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结果:净出口额×征退税率之差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退税 4.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按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较小一方记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金额等于免抵退税额)
5.算限额: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离岸价格×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结果:净出口额×退税率
6.比较确定应退税额3、5中较小者
7.确定免抵税额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例2-65】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假定退税率为11%。2020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9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2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收款22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300万元。
要求: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3%-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200×13%-(39-6)-2=-9(万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00×11%=33(万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9万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33-9=24(万元)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
类型 增值税应退税额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应税服务 购进货物、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对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均适用)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二、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核算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例2-7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11%。2020年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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