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电子商务的诉讼管辖 课件(共78张PPT)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高教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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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诉讼管辖
一、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第一节 诉讼管辖权的定义
2.1.1、管辖权概述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二、诉讼管辖权
2.1.2、 传统管辖权理论-
(一)管辖基础
按照传统管辖权理论,法院对特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都要有一个管辖基础,即一个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审判权的根据。这些基础主要有以下三个:
1、以地域为基础
2、以当事人国籍为基础
3、合同纠纷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
1、诉讼管辖的含义和范围
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等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
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我国诉讼管辖我国诉讼管辖
2、管辖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而审判权则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都无权管辖;而审判权又只能通过管辖权才能得到行使和体现。
3、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等。
5、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及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其他管辖等。
2.2.1 民事案件的主管
2.2.2 民事案件的管辖概说
第二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概说
2.2.1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歌诗达邮轮赛琳娜号)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
确定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民法——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婚姻法——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3、经济法——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
4、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纠纷
5、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专利、房地产、环境污染等。
6、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反悔,任何一方可请求基层政府处理,也可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性质严重、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难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不同之处在于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有权处理的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调解;一方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首次承认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属于“和解合同”。
法院审理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认定其效力,遇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
2002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实践中,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是,调解是一揽子解决问题,而法院只限于当事人的诉求。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政府,乡一(镇)政府设有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作为基层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1990年4月,司法部发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处理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1、主管范围——民间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的纠纷。
2、与法院主管关系:
第一,法院主管范围宽;乡镇政府无法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第二,主管优先;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纠纷由法院主管。
第三,不服乡镇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纠纷经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仍然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主管。
(三)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1.法院与仲裁委员会。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中虽然也包含着财产关系,但这种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专门由劳动法来调整。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我国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就对劳动争议主管的范围而言,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相同的,但在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先于法院主管。劳动法为劳动争议设置了先裁后审的模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其他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两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与法院主管交叉;
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主管划分
1、法院主管优先;即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均请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司法最终解决。
3、行政机关处理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
4、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起诉的——民事诉讼。
涉及民事赔偿的纠纷处理,取决于法律具体规定:
◆行政机关调解不成,提起民事诉讼。如专利法规定。
◆行政机关处理后,不服可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如商标法和土地法规定。
◆当事人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如选择后者,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和专利法。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复合型争议)
通常做法:即“先刑后民”和“先行后民”。
1、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
民事与行政因素交织,如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
第一,纠纷如有独立性——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排污的损害赔偿。
第二,若行政争议是前提性问题——先行后民;
2、民事争议与刑事案件
第一,先刑后民;
第二,某些时候允许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交通肇事案件。
小结: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关系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 如: 甲卖乙电脑3000元,乙只给了2500元,人民调解后决定给2700。则双方不服时去法院起诉的标的额只能是2700,因为这是有合同效力的。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15天起诉)
3、选择仲裁后,不得再诉讼(或裁或诉原则)
或裁或审原则,是指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选择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民法院则失去了对该双方当事人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国《仲裁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承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答案及解析:ACD
依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所以B是不应选的。
2.2.2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概念
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主管是管辖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化和权限化 。
主管先于管辖发生,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1、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3、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4、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相结合)
5、维护国家主权
(一)理论分类
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二者划分的标准为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诉讼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具体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以法院裁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而只有在法定管辖不明确的时候,才用裁定管辖来进行必要补充。因此可以说,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既弥补了法定管辖的不足,又解决了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二)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五、管辖恒定
(一)基本含义
1、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2、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被告明知但未提出异议的,发生管辖权。
例外: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
(二)“变化”
① 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② 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③ 行政区划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一)提出条件
1、提出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
六、管辖异议
第三节、管辖类别
2.3.1级别管辖
一、概念和确定依据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广州、海口和武汉。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
★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3.2 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种类
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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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公民起诉: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
《民诉意见》第5条,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地方除外。
(3)当事人既没住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
——户口迁出是否满一年:
户口迁出未满一年以原住所地为准;
户口迁出已满一年,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
被告所在地:
2、法人
——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
《民诉意见》第4条,法人的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注意:不能认为就是工商注册登记地。
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
《民诉意见》第17条,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第11条,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3)《民诉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注意:这两类案件强调身份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这两类强调对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提起诉讼,包含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诉讼。
(二)例外
5、《民诉意见》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民诉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民诉意见》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最密切联系地
民诉法第24条、《民诉意见》18、20、21、22条
(一)合同纠纷管辖
1、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步骤
(1)是否存在协议管辖,优于法定管辖。
(2)是否属于法律(民事诉讼法以及实体法)规定了特殊情形,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
(3)适用确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规定
2、合同纠纷管辖的特殊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意: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2)购销合同履行地确定:
1)合同有明确约定,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已经履行,但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
——买卖合同实际优先; ——其他合同约定优先.
2)合同有约定,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实例分析:
某上海公司和某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将从国外进口的一批钢材卖给北京公司。购销合同约定,如果说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此外合同还约定,卖方上海公司与买方北京公司在青岛交货。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为了履行合同,从青岛提到货物并且将货运回,北京公司预定了将货物从青岛运回北京的车皮并交纳了定金,此外,北京公司又与泰和贸易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该批货物卖给了泰和贸易公司。合同签订后,由于上海公司未能从国外进口钢材,导致无钢材供应给北京公司,但是上海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北京公司造成车皮定金以及向泰和贸易公司承担违约金的损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北京公司决定向法院 提起诉讼。
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小结: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步骤
1、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2、按法定管辖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一定有管辖权。
3、合同履行地,按以下步骤:
(1)看合同中是否约定履行地,也包括交货地。
(2)看履行地与双方住所地的关系。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无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地一定有管辖权。
(3)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优于约定;而承揽合同约定优于实际。
(二)侵权纠纷的管辖
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2、《民诉意见》第29条,产品缺陷——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制造地、销售地;
3、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管辖
分别按照违约及侵权纠纷确定,所有法院都有管辖权。
但起诉后变更诉讼请求(如从违约变更为侵权),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移送管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
A、产品缺陷侵权和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举例:甲地加工厂和乙地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加工厂在丙地加工食品塑料袋,但加工厂在丁地完成加工行为,并交付给食品厂,食品厂在戊地使用塑料袋,后发现塑料袋有毒污染了食品,食品厂起诉,问那些法院有管辖权?
答:
按违约责任,约定加工地丙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法院有管辖权;
按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戊地(侵权结果地)、被告住所地甲地、产品制造地丁地(行为发生地兼制造地)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没有告知销售地;故除了原告住所地乙地没有管辖权,甲地、丙地、丁地、戊地均有管辖权;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B、运输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举例:甲地的旅客运输公司,运营从乙地到戊地的一段运输路程,张三从丙地上车,准备前往戊地,但是车开到丁地时,由于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了运输事故,张三受到了损害,问张三可以向那些法院起诉?
答:
按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丙地、目的地戊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
按运输事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地丁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事故后车辆最先到达地本案中没有告知。故甲地、丙地、丁地、戊地都有管辖权;乙地虽是客车的出发地,但由于不是运输合同的始发地,所以无管辖权。
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新闻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
注: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5、著作权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盗版出版物的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法院也是有管辖权的。
6、商标权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是一致的。
(三)其他的特殊地域管辖
1、保险合同:
一般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2、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运输目的)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3、运输事故侵权管辖法院
——事故发生地(抢救目的) 、最先到达地(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4、票据案件:
因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非票据权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海商案件的管辖——船舶最先到达地均有管辖权。
6、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涉外的是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管辖。
总结:
(1)除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的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2)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莹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及解析:ABCD 甲乙二区分别是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ABCD都选。
四、专属管辖
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五、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选择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注意: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起诉时,民诉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行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刑诉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六、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
特点:
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条件:
1、只对第一审的合同纠纷适用;
2、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3.3 裁定管辖
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条件:
第一,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移送。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移送案件;
第二,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移送案件;
二、指定管辖
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
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7条。
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
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或由上级法院转移给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民诉法第39条。
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1、下级向上级转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是从无到有,一是从有到无;
二是在同级之间还是在上下级之间进行;
三是转移要经上级法院同意,而移送管辖不需经上级法院同意。
管辖权是解决电子商务争议案件的先决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管辖权规则受到严重挑战。如何规制电子商务的管辖权规则,在学术界已提出多种管辖理论。在实践中,欧美国家的判例也形成一些处理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一些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电子商务的国际管辖权规则的国际立法。但在新的统一管辖权规则形成之前,各国将通过对传统管辖权规则进行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具体网络案件的管辖权。
第四节 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
电子商务涵盖的内容丰富而复杂,但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合同问题,另一类是侵权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与法律争议也大量出现。如何建立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圆满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争议,已成为各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虽然,国际社会和有关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实体问题的立法已着手进行,许多国家已制定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单行法规,但电子商务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仍处于探索阶段。而对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争议的解决,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困扰着政府和网络服务商,而且在诉讼中也一直困扰着法院。在实践中,如何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争议,最关键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电子商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由于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它既是一个信息传输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要对网络交易或行为套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比较困难,其无国界及与地理位置无关联的特性,给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提出了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管辖权提出的挑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接触是瞬间的、随机的,具有不确定性
2、当事人的接触是多方的
3、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倾向和新 “主权”理论也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4、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1、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2、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
(一)、电子商务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以上两个司法解释,为我国网络案件管辖权的确立提供了一个指南,但是这还远远不够,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应当作出更加明确和全面的规定。
1、侵权纠纷案件管辖
(1)类型
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2)依据
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作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3)实践
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的是如何以侵权行为地来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4)结论
鉴于我国网络信息业发展情况,被告住所地、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终端或服务器所在地、被告实施侵权时交互接触的原告的服务器、原告的与该侵权行为有交互性关联的计算机终端等都可以作为构成享有管辖权的联系点
(二)、 关于几类网络纠纷案件的管辖
(1)含义
除侵权纠纷外,计算机网络纠纷主要是合同以及其他财产范围内的民商事纠纷,其中主要为合同纠纷
(2)依据
我国关于合同等财产纠纷的诉讼管辖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被告所在地;二是合同履行地;三是当事人协议的与该合同相关的一定范围的地点
(3)实践
以约定或称协议的方式决定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权的归属
2、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各国保护其国家、社会等合法权益,都会主张对犯罪行为具有审判权和管辖权,不会因为犯罪人有无使用网络而有所不同。也因为如此,对于网络利用所引发的管辖权问题,若涉及刑事,则较为单纯。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问题,对于国内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的管辖并不特殊,仍旧采用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3、刑事案件管辖
4、网络纠纷涉外管辖
(1)定义
网络纠纷的涉外管辖,实际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涉外计算机网络纠纷的管辖。涉外网络纠纷案件亦分为涉外民事、涉外刑事和涉外行政三个类别。
(2)原则
网络涉外纠纷案件在管辖3等程序问题上应当也适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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