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2课时电子合同的订立 课件(共43张PPT)-《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高教版-第2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第六章第2课时电子合同的订立 课件(共43张PPT)-《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同步教学(高教版-第2版)

资源简介

(共43张PPT)
第六章《电子合同》课件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案例
甲去某县城出差,迷路于一乡间小道,正愁无计,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车窗上贴着“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甲拦下轿车,问司机乙能否将带往某县城,乙说:“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甲二话不说就上了车。
距目的地3千米处,乙因打错方向,撞路边树上,导致甲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
现甲向法院诉称:我请求乙拉我,乙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合同,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万元。
乙辩称:我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新手新车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甲,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甲、乙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订立
学习目的:
明确合同订立的条件(包括传统和电子合同);
要约邀请
承 诺
要约
新要约
学习内容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条件
二、一般合同的订立
三、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订立合同的法定条件
(一)当事人合格
(二)电子合同当事人合格问题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四)合同内容应该合法
(五)合同形式应当合法
(一)当事人合格
订立合同的当事方应当属于法定主体范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且这些主体应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法通则》规定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日常化、定型化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儿童。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一切行为均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日常化、定型化的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须注意的问题:
(1)年龄都以周岁计,而不是虚岁。
(2)生日当天算未满,即18周岁生日当天算未满18周岁。
(3)“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而“不满”、“未满”、“过”不包含本数。
思考:
某甲1994年5月1日出生,在某小学上三年级。学校开设了微机课,于是某甲对电脑产生浓厚的兴趣。他取出自己攒存的压岁钱共计4000元,于2004年5月1日与一电脑公司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购买了一台电脑。问:
(1)某甲可否成为合同的主体?为什么?
(2)该合同效力有效吗?为什么?
(1)不满10周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一切行为均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日常化、定型化的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2)无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二)电子合同当事人合格问题
1、验证基本身份信息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的传真件
2、审核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认证机构从第三方的角度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保证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资格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
否则合同不能成立有效,可以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合同。
在以下情形: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例,特殊情况乘车)
重大误解(例,出国卖画)
显失公平
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友情提示:
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王某于2008年买了一套房子,约定的是2011年1月21日交房。当时从地段户型以及价格来说,该房子都算不错,于是很快就依照售楼小姐的要求,匆忙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没来得及翻阅里面的内容。
2011年2月6日再去现场看,发现楼盘居然都还没封顶,同时其他承诺的配套设施也都根本没有踪影,王某于是回家翻出合同考虑起违约追责的问题。
可翻开合同后,发现一个令人气愤的问题,在第七条房屋交接的款项上,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写着:买方逾期收房,将按总房价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而卖方逾期交房,则只按总房价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有?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劳力士金表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车价提高10倍
A为效力待定合同,
B为有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法律关系,一切行为均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日常化、定型化的行为及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C为重大误解,
D为乘人之危,都属于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CD
(四)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
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网络行为的非法活动
(五)合同的形式应当合法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
承 诺
要约
新要约
二、订立合同的方式
1、要约的含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使受要约人明白是谁发出的要约,发要约人方可做出承诺。
如,匿名信就不能构成要约。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在一般情况下,要约人不可能与所有的人订立合同,对相对人会有选择。当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即意味着他对相对人做出了选择。这样,在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
特例:悬赏广告,标价出售,出租车待客空驶等。
(一)一般合同订立的方式
李晓红:
你好,展信快乐!
希望我的信不会给你带来点滴的不愉快,我想你一定会面含微笑,手拎着书包,高兴兴地踏上求学之路的.
总想找时间跟你坐下来聊聊,苦于没有机会便无奈的作罢。可当丁香花开的季节,我又无缘地欣赏了。即使高考前能想到的是离别相思之苦,却也幻想着能和你走进同一所学校。时值今日,长久积淤的情感实在按捺不住,有些话已是不能不讲。
风一直在刮,雨一直在下,青春的岁月也被无情的摧垮。曾经以为十七八岁的天空应该蓝的透明澄澈才对,生活应该灿烂多姿,整日应该欢声笑语的;可我觉得这一切在我身上却郁闷的发慌,枯竭的要病,如同沙漠的孤冢,草原的遗鹰,凄凉悲矣,毫无生趣。渐渐地我学会了沉默,向来清高自负的我竟然也学会了宽容和忍让,将某种情感藏于心间,只留几分牵念……
2011-4-1
(3)要约需具有缔约目的。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做出意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如,商店人员邀请顾客进店随便看看。
(4)要约的内容需具体确定。
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要约的内容不能具体确定,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无法成立。
【小案例】
孙某欠李某10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孙某还欠款给李某,并在原条上注明“还欠款 800元整”,同时,李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孙某。后李某继续向孙某索要欠款时,双方发生争议:李某主张孙某尚欠800元,“还”读hai。孙某认为“还”应读huan,以已还8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称李某出具的收条被遗失。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做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2)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需具体明确。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
【小例子】
夏天,街边卖冰棍的小贩为了招揽顾客会叫卖。
如果他吆喝“冰棍、清凉解暑的冰棍!”,这就只是一个要约邀请,他是为了吸引人们来向他询价;
如果他吆喝“冰棍、红豆冰棍,五毛一根!”,这就可以构成要约了。
3、新要约
此阶段不是订立合同的阶段。
受要约人对要约提出异议,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并向要约发出人发出了自己的意见,则原要约失效,不再对原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发出的意见为新要约,此时,原原要约人变为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变为要约人。
4、承诺
合同订立的最终阶段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思考题1】
甲公司给乙公司发信函:现有自制A型机床4台,价格为每台1.6万元,如购,请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我方在合同成立后10天内送货上门,运费由我方承担。
乙公司回信说:要5台,请贵公司在收到信后10天内发货。后甲公司未发货,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 1. 甲公司的信件是要约吗?
2. 乙公司的回信构成承诺吗?
3. 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1、甲公司的信件是要约。
2、乙公司的回信不是承诺,是新的要约。
3、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思考题2】 201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那么,超市发出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

(二)要约的撤销与撤回区别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在该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作出的,撤回时要约并未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同时,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也是对其利益和意志的尊重。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都意味着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实施。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之内。
  
【总结】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已经生
效。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生效
之后,要约只能撤销。
撤回 撤销
发出 生效 承诺
(到达受要约人)
【注意】
签订电子合同时,要约以数字化的形式以光速在互联网中传递,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相当短,要约人几乎不可能有时间撤回要约的问题。
(三)承诺的构成要件及生效时间。
1、定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构成要件:
(1)承诺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5)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所指定的方式。
3、生效时间:
(1)各国法律有两种规定 投递主义
到达主义(我国)
(2)我国:在承诺生效前,发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以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
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2)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4)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
【例】你身边就有无数时时刻刻发生的案例。商场里摆放的商品,你拿起来去付款,收银员收完钱,你拿着回家,为什么没人追你,问你有没有合同,有没有要约承诺,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是任何形式,要约承诺也可以是任何形式。商场摆放商品,贴上价签就是要约,你拿起来交钱就是承诺。商场的一切条件,你都用行动像镜子一样返了回去。这就是要约承诺的本质。
一方的条件被另一方像镜子一样反射回去,就成立了合同,就有了要约承诺。没什么难度。
要约承诺的关键在于要约撤销和撤回的时间、条件的要求;以及承诺的撤回。
三、电子合同的订立
(一)网页的产品展示应属于要约邀请
(二)浏览者(买方)提交信息的行为属于要约
(三)交易成功通知应视为承诺
若:
订单提交成功或者通知买方订单提交成功,不意味着合同成立,只能是要约刚刚生效,卖方还没有作出承诺。
若:
“订单已提交,卖方将在三日内发货”、卖方或者系统自动发货,这时合同已经成立
(三)承诺的方式
1、一个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的要约是否可以用电子邮件的形式作出承诺?
在确认电子邮件形式的承诺是否有效时,应综合对比在当时情况下电报,电传方式与电子邮件方式的便捷性和可靠性,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2、承诺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
《合同法》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陷阱(点击合同)
每个网上要约都应当给予受要约人充分明确的机会考虑接受或拒绝要约,而要约中任何不常见的、可能造成承诺人不利的条款均应特别提请承诺人注意。
【补充】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位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规范有:
(1)公平指定规则
(2)提请注意规则
(3)效力规则
(4)解释规则
(四)承诺的效力
1、《合同法》 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2、《合同法》 34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www.themegallery.com
Thank You !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