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四 关税的核算 课件(共28张PPT)-《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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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关税的核算 课件(共28张PPT)-《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项目四 关税的核算
任务三 关税的征收管理
任务二 关税的会计核算
任务一 关税认知
知识目标
了解关税的概念和分类、纳税人、征税范围的规定;
熟悉关税税则、税率、关税的退还、补征及减免政策;
熟悉关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规定;
掌握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及应纳关税的计算;
掌握关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进行关税税额的计算;;
能够准确而完整地填制关税专用缴款书;
能够准确对进出口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学习目标
任务一 关税认知
一、征税范围的确定
二、纳税人的确定
三、税率
四、进出口税则
五、减免优惠
六、征收管理
一、征税范围的确定
关税征税范围是指国家准许进出境货物、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
三、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关税税率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3.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
性关税。
四、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五、减免优惠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
2.特定减免税
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
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
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
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
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六、征收管理
1.关税的申报
关税的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或物品的进出境
的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报送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
内,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应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
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由发货人向海关报关。
2.关税的缴纳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
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
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
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3.强制措施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4.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5.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1)追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一、账户设置
二、进口货物的核算
三、出口货物的核算
任务二 关税的会计核算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中设置“应交进口关税”和“应交出口关税”两个二级账户,其贷方登记应缴纳的关税;借方登记已缴纳的关税。
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的关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关税。
也可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一、账户设置
二、进口货物的核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①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海关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②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
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
估定完税价格。
③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A.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B.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C.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D.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E.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F.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
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
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
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G.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
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H.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I.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②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③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2.会计核算
(1)工业企业进口业务的核算
工业企业通过外贸企业代理或直接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应支付的进口关税,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将其与进口原材料的价款、国外运费、保险费、国内费用一并直接计入进口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工业企业根据同外商签订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合同而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支付的进口关税按规定以企业专用拨款等支付。支付时,借记“在建工程——引进设备工程”账户,贷记“长期应付款——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应付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2)商业企业进口业务的核算
①自营进口业务的核算
商品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和“在途物资”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在途物资”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也可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账户,直接借记“在途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②代理进口业务的核算
代理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②代理进口业务的核算
代理进口业务,对受托方来说,一般不垫付货款,大多以收取手续费形式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因此,由于进出口而计缴的关税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受托单位即使向海关缴纳了关税,也只是代垫或代付,日后仍要从委托方收回。代理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三、出口货物的核算
①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FOB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1.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②海关估定完税价格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应纳税额的计算
2.会计核算
(1)工业企业出口业务的核算
工业企业出口需要交纳出口关税的货物,支付时可直接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2)商业企业出口业务的核算
①自营出口业务的核算
商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和“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加以反映的。
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 账户,贷记“银行存款” 账户。
②代理出口业务的核算
代理出口企业计算交纳出口关税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出口关税”账户。
代理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也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账户来反映的,其对应账户是“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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