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行为、特定目的税的核算 课件(共39张PPT)-《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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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行为、特定目的税的核算 课件(共39张PPT)-《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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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9张PPT)
项目五 行为、特定目的税的核算
任务三 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任务二 印花税的核算
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知识目标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及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能够准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能够准确对各税种进行会计核算;
能够准确而完整地填制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学习目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三、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及缴纳
任务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认知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认知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本身没有特定的征税对象,而是附加于增值税、消费税。
3.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减免优惠
针对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做了特案减免优惠: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范围。
(3)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其他减免税的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上没有单独规定减免税,而是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相应地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以同时退库。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适用税率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3)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就是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
1. 会计核算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为了正确反映和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级账户进行核算。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正确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如实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及时申报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征收对象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附加费。
4.计征依据
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三、教育费附加的会计核算及缴纳
3.征收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5.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征收比率
6.其他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
7.会计核算及缴纳
为了正确反映和核算应交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教育费附加”二级账户进行核算。按规定企业计算出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任务二 印花税的核算
一、印花税认知
二、印花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一、印花税认知
1.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2.征税范围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3.税率
(1)比例税率。
①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②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③适用0.5‰税率的为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薄;
④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出让方按适用1‰税率,对受让方不征税。包括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
(2)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适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税额为每件5元。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记载的计税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按定额税率计算印花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单位税额
②按比例税率计算印花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在书立或者领受时即产生纳税义务,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进行缴纳。
(2)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印花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1.会计核算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账户。
2.纳税申报
交纳印花税有贴花法、采用缴款书代替贴花法、按期汇总缴纳法、代扣代缴法四种方法。
任务三 车辆购置税的核算
一、车辆购置税认知
二、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一、车辆购置税认知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3.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4.减免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①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②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④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⑤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3)纳税地点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计算应缴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账户,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账户。
1.会计核算
2.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申请免税、减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任务四 耕地占用税的核算
一、耕地占用税认知
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一、耕地占用税认知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3.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减免优惠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3)纳税地点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1. 会计核算
耕地占用税属于一次性征收,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借记“开发成本”或“在建工程”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纳税申报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任务五 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一、土地增值税认知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一、土地增值税认知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了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的判断标准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
3.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4.减免优惠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即转让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①收入的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②新建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
A.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E.其他扣除项目。
③存量房地产扣除项目的确定。
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C.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6.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发生纳税义务后7日内或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即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
1. 会计核算
为了正确反映和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有关纳税事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值税”二级账户进行核算。
2.纳税申报
对于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
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
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
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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