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消费税法概述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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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消费税法概述 课件(共1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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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6张PPT)
第三章
消 费 税 法
消费税法概述
税目与税率


01
03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消费税应纳
税额的计算
02
04
消费税征收管理
05
1.了解消费税的特点;
2.掌握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3.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消费税法征收管理的相关内容。
知识目标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消费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三章 消费税法
01
消费税法概述
一、 消费税的特点
(一)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消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
消费税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我国消费税目前共设置15个税目,征收的具体品目是采用正列举的,征税界限是清晰的,征税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一、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者是消费者,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个环节实行多环节多次征收。这样,既可以减少纳税人的数量,降低税款征收费用和税源流失的风险,又可以防止重复征税。
(二) 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 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
消费税既可以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具体征收方法的选择主要基于课税对象计量单位及价格差异方面的考虑。
一、 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的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以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消费税是对特殊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差别税率、税额能够体现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四) 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
(五) 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由消费者来承担。为简化征收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产制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成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二、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基数乘以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同的是,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的是价外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含消费税税额;有的国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消费税税额。在从价定率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上升而增加;反之,消费税税额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下降而减少。
(一) 从价定率征收
二、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基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从量定额征收情况下,消费税税额不会随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二) 从量定额征收
(三)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情况下,基本与前两种征收方法相同,只是对同一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两种计税方法计算税额,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我国目前只对烟和酒采用复合征收。
三、 消费税的作用
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只限于国家限制的少数商品,而对列入其征税范围的商品,国家还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消费政策,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调节消费的意图。由于消费税负担的轻重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消费者在选择其消费方向和内容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国家能够通过消费税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影响其消费活动,进而调节整个社会的消费结构。
(一) 调节消费结构
三、 消费税的作用
消费税通常采用较高的税率,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其征收对象多为需求弹性较大的非必需品,如烟、酒、焰火、贵重首饰等。对消费者来说,这些商品的消费有较大的弹性,为避免较重的税收负担,他们可能会改变原来的想法,不再购买这些商品。因此,征收消费税不仅会改变一些人的消费方向,而且也会起到压缩消费规模的作用。
(二) 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
(三) 及时、足额地保证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及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税额会随着销售额的增加而不断增长,同时只要消费品实现销售,也就产生缴纳消费税的义务。
三、 消费税的作用
个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体现在其支付能力上,通过对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立足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间接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体现收入多者多缴税的政策精神,从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配合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种进行调节,缓解目前存在的社会分配不均的矛盾。
(四)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均
第三章 消费税法
02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二、 征税范围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所以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也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一) 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二、 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三) 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 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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