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2张PPT)第二章增 值 税 法增值税法概述税率与征收率目录0103征税范围与纳税人义务应纳税额的计算0204出口货物退(免)税05申报与缴纳060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1.了解增值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2.理解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的纳税人及其分类;3.掌握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4.熟悉增值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增收管理;知识目标第二章 增值税法技能目标1. 能够熟练运用增值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2.能够熟练进行增值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第二章 增值税法0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一、 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及开具范围(一) 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3)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④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⑤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一、 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及开具范围(二)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二、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开具时限(一)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1) 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购买方有权拒收。二、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开具时限(二)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1)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3)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5)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6)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7)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一)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1) 无法认证。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二) 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进行处理:(1) 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2) 密文有误。 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3) 认证不符。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符。(4)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四、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的规定如下:(1) 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2) 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填错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3) 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四、 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①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具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售时间、责任人及处理意见等,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③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4)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