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关税税率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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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关税税率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8张PPT)
第四章
关 税 法
关税法概述
关税税率


01
03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
完税价格
02
04
05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征收管理
06
1.了解关税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2.了解关税的基本要素;
3.掌握关税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4.掌握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熟悉关税征收管理的内容。
知识目标
第四章 关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关税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章 关税法
03
关税税率
一、 进口税率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具体的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1) 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一、 进口税率
(3) 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目前我国对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4) 原产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上述规定执行。
知识拓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主权国家的治国理念和传统习惯不同,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非常复杂。为了某种共同目的,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相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就会相互谈判,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优惠措施,最典型的就是给予各种不同的优惠税率。上述不同形式的税率就是不同国家间双方或多方谈判,达成不同的协议,适用不同的进口税率形式。所以,从不同的国家进口同一种商品,适用的税率也可能不同。目前,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谈判机制和解决组织。
二、 出口税率
出口税率在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按不同商品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对出口商品征税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三、 税率的运用
《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转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8种例外的情况。
四、 原产地规定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国)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其基本含义是: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3) 其他标准。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第四章 关税法
04
完税价格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 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做出调整。
(4) 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 对实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2)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①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③ 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一)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 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造成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1)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 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 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做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一)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 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即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二)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 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照关税条例规定的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条例规定的有关项为:
(1)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费用。
(2) 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 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一、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4. 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二、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 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 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 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一)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 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规定。
(一)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三)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四)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二、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五) 暂时进境货物
(六)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七) 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八)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九)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一)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三、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 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 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二) 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四、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一) 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四、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算运费。
(二) 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三)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 完税价格的审定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2)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3)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做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五、 完税价格的审定
(4) 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做进一步说明,提供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5)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6)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
(7)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做出估定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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