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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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税率


01
03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02
04
05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1.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特点;
2.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4.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知识目标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准确认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
3.能够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05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 税收优惠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 税收优惠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一)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 税收优惠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上述“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一)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 税收优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二、 缴纳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包括下列情形:
(1) 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4) 纳税人申报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2. 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且设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1)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2)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4. 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3)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5)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 自行纳税申报
二、 缴纳方式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除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1.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 代扣代缴
二、 缴纳方式
2. 代扣代缴的范围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
(7) 财产转让所得。
(8) 偶然所得。
(二) 代扣代缴
二、 缴纳方式
3. 代扣代缴的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二) 代扣代缴
二、 缴纳方式
(2)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3)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二) 代扣代缴
二、 缴纳方式
4. 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2%的手续费,但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二) 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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