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资 源 税 法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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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资 源 税 法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同步教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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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2张PPT)
第七章
资源类税法
资源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01
03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
02
04
1.理解各类税种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掌握各类税种的纳税人、征免范围和税率;
3.掌握各类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4.熟悉各类税种的优惠政策。
知识目标
第七章 资产类税法
技能目标
1.能够熟练运用资源类税法的规定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涉税问题;
2.能够熟练进行资源类税应缴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工作。
第七章 资源类税法
01
资 源 税 法
一、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根据现行资源税法规定,下列矿产品应征收资源税:
(1) 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 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 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除以上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7) 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一)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一、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1) 一般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因此,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
(3) 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以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 资源税的纳税人
一、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扣缴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 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7-1
分析确定下列矿产品是否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A.天然矿泉水B.洗煤、选煤
C.汽油、柴油D.石英砂、石灰石
E.精矿、人工矿F.石墨、云母
本例中,A不是矿产品,为非应税矿产品。B、C、E是经加工的矿产品,不是原矿产品,属非应税矿产品。D、F是原矿产品,属应税范围。
二、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原油和天然气实行6%~10%的比例税率,煤炭实行2%~10%的比例税率,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其中,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
其他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也改为实行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本次从价计征改革涉及的税目税率幅度如表7-1所示。
二、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二、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三、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从价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 从价征收
三、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但以下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一) 从价征收
三、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 从价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 实行从价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相关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相关计算公式为: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其中,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
(一) 从价征收
例7-2
某油田2019年4月生产原油6万吨。本月销售原油5万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 500万元、税额2 925万元;其他原油待销售。假设原油适用的税率为8%。试计算该油田4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销售原油应纳资源税额=22 500×8%=1 800(万元)
三、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二) 从量定额征收
【例7-3】某矿山2019年5月销售某种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20万吨,适用3元/吨的单位税额。试计算该矿山5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应纳资源税额=20×3=60(万元)
四、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如下:
(1) 开采原油的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五、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 销售应税矿产品:
① 分期收款结算:以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 预收货款结算:以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③ 其他结算方式: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自用应税矿产品:自产自用应税矿产品,以移送使用应税矿产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代扣代缴税款:以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 纳税期限
按期纳税,期限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以月为期的,于次月1至10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 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纳税人自缴,以开采地为纳税地。另一种是代扣代缴,以收购地为纳税地。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二)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知识拓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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