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22张PPT)第七章 资源税LOGO资源税资源税概述1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2资源税税额计算3资源税税款缴纳4第一节 资源税概念与作用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向从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单位与个人,按资源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与规定的比例税率或单位税额征收的一种税有利于实现国家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平衡不同等级自然资源开发与利用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概念作用第二节 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资源税条例》规定的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一、纳税人认定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节 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二、征税对象确定人造石油不征资源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资源税。以已税原煤生产的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不征资源税第二节 资源税纳税人与征税对象二、征税对象确定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及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产品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铅锌矿、镍矿、锡矿及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第三节 资源税税额计算现行资源税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具体税率见表7-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一、税率选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税率按如下规定执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率代扣代缴;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率代扣代缴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二、税收优惠1.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收优惠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二、税收优惠2.煤炭资源税税收优惠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二、税收优惠3.其他规定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二、税收优惠3.其他规定案例分析7-1某油田在会计上未将修井、加热用原油与其他用途原油分开核算,期末申报缴纳资源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修井、加热用原油数量。请分析油田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不正确。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计税数量或计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数量和计税销售额的,不予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无权核定分析第三节 资源税税额计算第三节 资源税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三、税额计算计税方法计税依据(1)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2)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3)计税依据确定的其他规定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1)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小窍门: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相同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1)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③ 应税煤炭销售额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1)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④ 稀土、钨、钼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2)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2)计税依据确定的其他规定耗用原矿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第三节资源税税额计算(2)计税依据确定的其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案例分析7-2某油田2017年6月生产原油10万吨,其中销售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 120万元,加热、修井用1万吨,库存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 000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320万元。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资源税税率为5%,天然气适用资源税税率为5%。计算该油田6月应纳资源税税额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采油过程中伴生的天然气应征资源税。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1 120×5%=56(万元)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320×5%=16(万元)该油田6月应纳资源税税额=56+16=72(万元)分析第三节 资源税税额计算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当天。但下列情况特殊: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当天。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第四节资源税税款缴纳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节 资源税税款缴纳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跨省开采,并且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按开采地的实际销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一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