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课件(共15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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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课件(共15张PPT)-《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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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张PPT)
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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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学习目标】
通过对增值税实务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熟悉增值税法律知识,掌握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会计核算,掌握增值税实务操作技能。
【能力目标】
能准确计算增值税税额;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妥善管理;能正确进行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能办理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重点难点】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任务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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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 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1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 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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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该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开具,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专用发票一致。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于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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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5.1 专用发票的构成与限额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构成形式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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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专用发票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申请领用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要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外,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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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5.2 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 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 生第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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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5.3 专用发票的领购范围
采用扣税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办法或选择采用简易办法 计算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购范围。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领购使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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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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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有上述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上述第⑥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指: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此外,按照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主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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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5.4 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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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人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包括上述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7)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向个人消费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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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幵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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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实务
(三)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 (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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