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 课件(共87张PPT)-《国际商法》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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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 熟悉国际商事组织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概念、特征和运行制度
● 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特征及我国法律的管理和保护
【能力目标】
● 能选择适当的商事组织形式
● 能初步运用公司基本制度分析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 能区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不同特征
· 讨论:企业形式的选择无疑是自主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步骤。
· 创业者需要考虑哪些要素来选择合适的企业形式?
国际商事组织概述
2.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
合伙企业法
2.3
公司法
2.4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5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2.6
2.1 国际商事组织概述
2.1.1 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 商事组织也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 特征:
①商事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②商事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③商事组织是商人的组织表现。
2.1.2 选择企业形式应当考虑的因素
1. 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
2. 税法是否将该类企业划入投资者纳税的类别
3. 企业投资者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4. 在设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5. 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2.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proprietorship),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
1.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投资主体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不具有法人资格。
(3)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投资人。
(4)内部结构简单,税务负担较轻。
2.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劣势分析
2.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 设立程序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2.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形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任管理。
2. 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的注意事项
· 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对受托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2.2.4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②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2)通知与公告程序。
(3)财产清偿顺序。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6)注销登记程序。
2.3 合伙企业法
· 合伙企业(partnershi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着共同目的,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 根据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3.1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
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赖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企业的税负较轻,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劣势分析
2.3.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2.3.3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 内部转让。
(2)对外转让。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4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的义务
·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⑤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3.5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3.6 入伙和退伙
1.入伙
· 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
· 退伙,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 退伙一般分为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
2.3.7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 合伙企业的解散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 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产生。
(2)通知公告程序。
(3)财产清偿顺序。
(4)注销登记。
(5)合伙企业债务的处理。
2.3.8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是指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替代赔偿措施
2.3.9 有限合伙企业
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2.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合伙人人数的限制。
(2)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
(4)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相对自由。
(5)有限合伙企业便于融资。
2.4 公司法
2.4.1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 公司的概念
· 公司是指其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3)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共同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2.4.2 公司的分类
1. 按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划分
(1)无限公司。
(2)两合公司。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
2. 按股权分布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划分
·封闭公司,公开公司
3. 按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
·母公司;子公司
4. 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划分
·总公司和分公司。
2.4.3 我国公司立法简介
· 我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4.4 公司的设立
1. 公司设立的原则
· 核准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外,还须经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 准则主义,是指凡具备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的,不必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公司。
· 准则主义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但可能造成滥设公司和利用公司欺诈等弊端。
2.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3.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Incorporator或Founder)。
(2)公司章程(Articles of Corporation)。
(3)股东缴纳出资或认购股份。
(4)公司住所。
(5)申请登记。
2.4.5 公司的资本
1. 公司资本制度
(1)授权资本制。
(2)法定资本制。
2. 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实际上就是法定资本制。
(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3. 公司资本构成及股东的出资义务
(1)公司资本构成。
(2)股东出资义务。
4. 股份和股票
(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公司资本的计算单位。
·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股票既是一种证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又是一种要式证券。
(2)股票的种类
①根据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②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可以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4.6 公司的治理结构
·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与此相关的聘任、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
1. 双层委员会制
· 双层委员会制,指除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外,还设有行使监督权的监事会。
2. 单层委员会制
· 单层委员会制,指除了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会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一般不设监事会。
2.4.7 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Board of Shareholders)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2)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和召集。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2.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
(1)董事会的组成。
(2)董事的任职资格。
(3)董事的义务。
(4)董事会的职权。
(5)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3. 监事会(Board of Supervisors)
(1)监事会的组成。
(2)监事会的职权。
(3)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2.4. 8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合并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2. 公司分立
(1)新设分立。
(2)派生分立。
3.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 公司的解散(dissolution),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过程,包括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
· 公司的清算(liquidation),是指公司解散时,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在股东之间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
2.5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
(1)注册资本的限制。
(2)公司登记的要求。
(3)再投资的限制。
(4)组织机构的简化。
(5)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6)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2.6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2.6.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及法律特征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金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
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
·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集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三种职能为一身,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2.6.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形式及法律特征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内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制度
(1)董事会管理制。
(2)联合管理制。
2.6. 3 外资企业法
1. 外资企业的法律形式
· 外资企业(Whol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2. 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的管理
(1)外资企业的设立
(2)外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及变更。
(3)外资企业的税务管理。
(4)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监督。
(5)外资企业的保险和外汇管理。
3. 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的保护
· 我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 外资企业的独立生产经营权、人事权、物资采购权和产品出口权等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关键概念
· 商事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资本 股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三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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