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课件(共56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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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课件(共56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人民邮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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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6张PPT)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法(购进扣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16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买价×抵扣率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过桥过路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的金额
承担的旅客运输服务发生的税额(2019.4.1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所以,此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所以,此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免税农产品按买价和适用扣除率计算的扣税金额,以及部分农产品(如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按现行政策实行核定扣除计算的金额;
(四)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五)过桥过路费的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其中,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计税率为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的计税率为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六)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办法,在缴款书开具之日起360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比对,比对成功后的次月,在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不需要认证,也没有抵扣期限;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税收解缴凭证目前不需要认证,也没有抵扣期限;
过桥过路费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也不需要认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通过以上方式进行申报抵扣或扫描认证,相关进项税额需通过“待认证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二、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
(一)购进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接受劳务、应税服务
1.购进材料物资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
未申请抵扣的扣税凭证——记“待认证进项税额”。
【例】广州富光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从其供应商处购进一批生产材料,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材料价款为100 000元,税款13 000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500元,税款45元,支付装卸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卸费300元,税款18元,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计价,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讫,所有发票均尚未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
发票尚未认证,暂时不能抵扣
采购总成本=100 000+500+300=100 800(元)
待认证进项税额=13 000+45+18=13 063(元)
借:原材料——主要原料 100 8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 063.00
贷:银行存款 113 863.00
2.购进固定资产
取得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抵扣
※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①将固定资产用于简易应税项目;②将固定资产用于免税项目;③将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广州帕克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设备价款为560 000元,税款72 800元,设备已验收投入使用,开出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以抵付货款,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56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 800.00
贷:应付票据 632 800.00
【例】广州维维公司(B级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套音响设备,用于职工娱乐活动室,该套音响设备的价格为5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6 500元,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
借:固定资产 56 500.00
贷:银行存款 56 500.00
3.购进无形资产
取得可抵扣发票,可抵扣。
【例】广州达尔公司(B级一般纳税人)与上海某公司签署商标权购买合同,购入一项服装类商标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50 000元,税额21 000元,总计 371 000元,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35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 000.00
贷:银行存款 371 000.00
4.购进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
不动产在建工程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019年4月1日起,
一次性抵扣
(不包括房地产开发
企业自行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
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
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用于改、扩建
、修缮、装饰不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适用情形 是否取得法定扣税凭证 不动产的用途 不动产的范围
一次抵扣 取得 用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1.纳税人直接购买、自建、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纳税人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一次抵扣 取得 用于增值税的征税项目 1.纳税人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2.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不得抵扣 未取得 不限制用途 2016年5月1日以后纳税人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 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例】广州荣耀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栋办公大楼,取得的扣税凭证注明购进价款580万元,适用税率9%,增值税额52.2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所取得的发票已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5 8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2 000.00
贷:银行存款 6 322 000.00
【例】广州耀华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新建一栋办公楼,请A设计院进行图纸设计,支付价款合计120万元;税款7.2万元,请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支付价款600万元,税款54万元;建造过程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建筑材料钢材30万元,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3.9万元。以上业务均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处理:
(1)购进设计和建筑服务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7 2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2 000.00
贷:银行存款 7 872 000.00
(2)领用钢材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300 000.00
贷:工程物资 300 000.00
【例】广州耀华公司(A级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对原值1000万元的厂房进行改造,购进改造物资,支付价款100万元,税款13万元,当月全部用于改造工作,外购改造服务,支付价款50万元,税款4.5万元。以上业务均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在建工程 1 500 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5 000.00
贷:银行存款 1 675 000.00
5.接受应税劳务
6.接受投资或捐赠
7.接受应税服务
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
条件均可在申报抵扣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5.核定扣除
根据财税[2012]38号规定,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行核定扣除;
根据财税[2013]57号规定,各省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农产品。
核定扣除有三种具体实施办法,分别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心方法是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进口货物
取得的海关缴款书,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可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抵扣。
(五)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例】企业2019年5月初次购入税控设备800元,另外支付技术维护费400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时
借:管理费用——其他(税控设备) 800.00
管理费用 ——其他(技术维护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 200.00
(小规模纳税人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其他(税控设备) 800.00
管理费用 ——其他(技术维护费) 400.00
或者: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1 200
三、增值税的加计抵减
(一)适用对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里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具体标准: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4.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加计抵减额的确定办法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加计抵减办法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不得加计抵减的情形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核算办法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不得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例:当期可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减征额为1800元,实际抵减1600元。
1.计提当期应加计抵减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待减征额 1 800
贷:其他应付款—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 800
2.实际抵减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待减征额 1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减征额——加计抵减已减征额 1 600
3.实际抵减进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1 600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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