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营业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27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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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27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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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含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是一个典型的流转税种,是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进行征收。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大,税源广泛
(二)以营业额全额计税,税收收入稳定
(三)多环节道道课征
(四)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第二节 营业税主要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均应缴纳营业税,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界定
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应税行为的界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上述所称的“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特殊行为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应纳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上以企业的行业性质为标准。如某美食城,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销售香烟等货物,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因为美食城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
2.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或商品又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纳税人有兼营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其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四、税目与税率
税目 税率
一、建筑业 3%
二、金融保险业 5%
三、文化体育业 3%
四、娱乐业 5%~20%
五、服务业 5%
六、转让无形资产 5%
七、销售不动产 5%
五、营业税的起征点
目前,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六、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优惠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育养、婚介、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疗服务
4.教育服务
5.农业服务
6.文化服务
7.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项目
1.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
2.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3.工会疗养院(所)收入
4.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
5.社会团体、党派会费、党费收入
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服务收入
7.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
8.公有住房和廉租房出租收入
(三)行业性税收优惠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5.对金融机构的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6.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0.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1.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建筑业
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二)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应税营业额在税收法律上的规定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一般贷款业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二是对转贷外汇,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支付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2.保险业
对于保险业,原则上以保险企业取得的保费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三)文化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讲座等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举办体育比赛收入。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四)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为营业额。
(五)服务业
服务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六)转让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业务的应税营业额,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转让金额。包括: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全部货币、实物和其他经济利益。转让方收取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货币价值,据以作为计税依据。
(七)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四节 营业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2.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确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 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就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营业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营业税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营业税纳税申报所需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2.《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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