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1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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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课件(共21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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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1张PPT)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
2.能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征税对象;
3.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4.能够填写企业所得税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预缴与汇算清缴,以及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
【导入案例】
某邮电企业2012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 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当年营业成本2 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3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20万元,财务费用20万元,管理费用200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查该邮电企业账目,得到如下信息:
(1)支付工资总额230万元(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支付的工资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2)向工会组织拨付了4.6万元职工工会经费,实际支出了25万元职工福利费,发生了7.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3)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共计15万元;
(4)管理费用中支付业务招待费50万元;
(5)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3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中,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贫困地区捐款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请计算该邮电企业2012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业务案例6—11】
某国有工业企业2014年初申报2013年企业所得税: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48 000 000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2 805 000元。有关成本费用如下:
(1)从其他企业借入1 000 000元资金,本年度支付该项借款利息120 000元,已列支,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
(2)职工总数320人,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12 000 000元,已列支,经审查,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均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
(3) 2013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 400 000元,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为2 200 000元。
(4)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50 000元,已列支。
(5)逾期缴纳税款,被处以税收滞纳金和罚款30 000元,已列支。
(6)通过中国减灾委员会向遭受地震灾区捐赠款项250 000元,已列支。
(7)本年度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50 000元。
(8)从联营企业获得税后投资收益200 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依税法规定分项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1)借款利息支出。
拆借资金利息支出超过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1 000 000×8%=40 000(元)
(2)由于工资薪金、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无需调整。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8 000 000×15%=7 200 000(元)
因此2013年发生的2 400 000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2 200 000元广告费也可以在2013年扣除,因此应进行纳税调减,减少2 200 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4)超过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150 000元。
税前扣除限额=48 000 000×5‰=240 000(元)
由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150 000元扣除,实际支出的业务招待费250 000元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50 000元之间的差额100 000元做纳税调增处理。
(5)缴纳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 000元。
(6)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 805 000×12%=336 600(元)
由于实际的捐赠支出低于扣除限额,所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7)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 000元。
(8)从联营企业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 000元。
2013年度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805 000+40 000-2 200 000+100 000+30 000-250 000-200 000=325 000(元)
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325 000×25%=81 250(元)
二、税收抵免
(一)抵免限额的计算
我国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实行限额抵免。抵免限额是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业务案例6—12】
  某国有公司2013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 000万元,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500万元,税率4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税率为20%;B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250万元,税率30%,租赁所得为150万元,税率为10%。
请计算该公司境内、境外所得汇总缴纳的所得税额。
解答:
(1)公司境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总额
=(2 000+600+400)×25%=750(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款=500×40%+100×20%=220(万元)。
来源于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750×600÷3 000=150(万元)。
因为境外已纳税款220万元大于抵免限额150万元,应该按抵免限额抵免,即汇总纳税时抵免150万元。
(3)B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已纳税款=250×30%+150×10%=90(万元)。
来源于A国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750×400÷3 000=100(万元)。
因为境外已纳税款90万元小于抵免限额100万元,应该按境外实际缴纳税款抵免,即汇总纳税时抵免90万元。
(4)境内、境外汇总应纳所得税税额
=750-150-90=510(万元)。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
4.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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