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51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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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51张PPT)-《税法与报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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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含义
粮食
销售额10万
酿酒
销售额60万
批发
销售额75万
零售
销售额100万
怎样计税是合理的?
按销售额
重复征税
按增值额
避免重复征税
一、增值税的含义
粮食
增值额10万
酿酒
增值额50万
批发
增值额15万
零售
增值额25万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产品价值
C+V+M
C
V+M
增值额=
增值额=(C+V+M)-C
销售额(或营业额)
-外购货物及劳务支出金额
二、增值税的优点
能够消除重复课税
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
有利于出口退税的干净、彻底、透明,从制度上促进扩大对外贸易
第二节 增值税主要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提供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征收增值税。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三)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3.混合销售行为
4.兼营非应税劳务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4.兼营行为
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销售行为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
分开核算,分开纳税
未分开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营业额
二、纳税人
(一)纳税人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年应税销售额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粮食、食用植物油;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产品(包括鲜奶)、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二甲醚
3.11%的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邮政业
4.6%的税率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零税率
出口退税,只限于出口货物。
(二)征收率
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概念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4)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4.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包装物押金
(二)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概念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增值税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和缴纳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的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四、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第四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下,就地纳税
三、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第四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操作
一、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http://hd.chinatax./guoshui/action/InitChukou.do
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计算办法
(二)免退税计算方法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领购增值税发票的主体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二)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
1.申请
2.提供证件资料
3.填表
4.发票领购簿
5.领购或印制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开具。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9)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规定
四、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作废处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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