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课件(共70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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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课件(共70张PPT)-《国际结算》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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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理解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重点掌握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信用证的形式、内容和业务流程
了解并掌握信用证的种类和各种信用证的使用特点
学习目标
信用证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方式概述
(一)信用证方式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由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应进口方(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方(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方式概述
(二)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1.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
信用证方式概述
(三)信用证方式的作用
1.对进口商的作用
(1) 在申请开证时,不必交付全部货款,只需
付出部分押金、担保品,或提供保证人做担保,
减少资金占用。
(2) 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所有
权的单据,凭以提货,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信用证方式概述
(3) 可通过信用证条款,规定出口商交货期
限,促进出口商按时交货,既可保证资金运转通
畅,又可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负担货价波动
的风险。
(4) 可通过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
保证货物质量、数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单据的种类
及份数,以减少贸易风险。
信用证方式概述
2.对出口商的作用
(1) 因有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商严格
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并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
一致的单据,肯定能取得货款,收汇安全有保障。
而且,按国际惯例一般是由当地银行垫款议付,不
必直接向国外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可加速资金周转。
信用证方式概述
(2) 由于收款有保证,出口商比较容易取得银行
的贷款。例如装运前的打包放款、装船后凭单据做
出口押汇等,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3)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行开
出的信用证都须经过贸易和外汇管制当局的批准,
所以出口商只要接到有效的信用证,就可放心发运
货物,货款一定能完全收到。对出口商而言,采用
信用证方式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
移而产生的风险。
信用证方式概述
3.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1) 因有开证银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即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因而对出口商放款及融通资金的安全问题较有保障。
(2) 根据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及受益人的资信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可扩大业务,增加利息、手续费等外汇收益,这是外汇银行很重要的业务收入。
信用证方式概述
4.对进口地开证银行的作用
(1)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不必马上付款,所以在收
取开证押金的情况下,可以占用开证人的开证押
金,并可得到开证手续费收入。
(2) 可以扩大业务内容,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如可叙做进口押汇,招揽介绍仓库、报关、运输等业
务,同时也能增加利息、手续费等外汇收入。
信用证方式概述
二、信用证方式的有关当事人
(一)信用证方式的基本当事人
1.开证行(Issuing Bank):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
人要求,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2.受益人(beneficiary):开证行在所开立的信用
证中明确指定的,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以发货、
交单、取款的出口商叫受益人。
3.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第三家银行应
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即成
为保兑行。
信用证方式概述
(二)信用证方式的其他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The 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
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进口商。
2.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
理人,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3.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是指由
开证行指定,对信用证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
行。
信用证方式概述
指定银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对单据进行审核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或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亦称为押汇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付款行是信用证中规定的汇票付款人。当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指定除开证行及进口商以外的其他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时,该银行即为付款行。
信用证方式概述
承兑行(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对受益人签发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行通常应开证行的请求和指示,承担承兑和到期付款的责任。无论开证行倒闭还是发生支付困难时,承兑行都要履行到期付款义务。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是为议付行索汇方便而指定的偿付机构。它仅是开证行的出纳机构,不接受审核单据,与受益人毫无关系。议付行索偿时,必须无条件付款。
信用证方式概述
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中间商往往请求申请人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在此信用证下,中间商可以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将信用证下的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该办理转让的银行就是转让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一、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一)跟单信用证格式
1993年,国际商会公布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后,又制定了适用UCP500条款的“最新国际商会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简称“516”格式(参见书中示样4—1、示样4—2所示的致受益人和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虽有标准格式,世界各地银行在实务中开立的信用证格式仍有差异,但其基本要点及必要内容大致相同。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跟单信用证流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
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
件后,即装运货物。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
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二)信用证包括的主要项目
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1)开证行(Issuing Bank);
(2)信用证形式(Form of Credit);
(3)信用证号码(L/C Number);
(4)开证日期和地点(Date and Place of Issue);
(5)受益人(Beneficiary);
(6)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7)信用证金额(L/C Amount);
(8)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Expiry Date)。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2.关于汇票的项目
(1)出票人(Drawer);
(2)付款人(Drawee);
(3)汇票期限(Tenor);
(4)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3.关于货运单据的项目
(1)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2) 提单(Bill of Lading);
(3)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4) 辅助单据(Additional Documents)。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4.关于商品的项目
包括商品名称(Name)、规格(Description)、单价(Unit Price)、价格条件(Terms of Price)、包装(Packing)、装船(Shipping)、唛头(Mark)等。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5.关于运输方面的项目
(1)装船港(Port of Loading / Shipment);
(2)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
(3)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Permitted
/ Not Permitted);
(5)可否转运(Transshipment Allowed / Not
Allowed)。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6.其他项目
(1)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的指示条款
(Instructions for Negotiating or Paying Bank):
议付金额背书条款(Endorsement Clause);
索汇方式(Method of Reimbursement);
寄单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2)开证行负责条款(Engagement / Undertaking
Clause)。
(3)开证行名称和签字(Issuing Bank's Name
and Signature)。
(4)其他特别条款(Other Special Conditions)。
根据交易需要,可加列的条款有
开证行要求通知行保兑;
限制由某银行议付;
装运船只限于某国籍或不许装某国籍船只;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装运船只不许在某港口停靠,或不许采用某条航线;
发票加注进口许可证;
受益人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后信用证方能生效。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二、信用证业务的流转程序
(一)进口商申请开证(Application for Credit)
开证申请书内容
(1)要求开证行在所开信用证上必须包括的基本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2)列明进口商对开证行的声明或保证,以便明确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的保证应包括:
承认开证行在进口商对其赎单以前,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他所缴纳的押金有抵押权或留置权(Under Lien of)。留置权是指保留他人财产的权利,通常留置权所提供的保留他人财产的权利,直到债务被清偿时为止。保有者无权出售所保有的财产。
承认开证行及其代理行有权接受表面上相符的单据,而对其有效性、完整性、正确性,银行概不负责。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承认单据到达后,或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期备款赎单。
所有单据、信函、文件、电信,在传递过程中遗失、受损或延期,如果不是银行的直接责任或疏忽,银行对此概不负责。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二)进口方银行开证(Issuance of L/C)
开证前,进口地银行首先应调查进口商的资信,并审查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若合格,方可开证。
开证时必须按开证申请书条款开证,否则为违约。
开立信用证至少一式两份,以信开或电开等方式将信用证的内容发给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由它们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信开是以航函将信用证寄给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电开则以电报、电传或SWIFT方式对出口商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开证。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三)出口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
(Advice of Credit)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要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核押无误后,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受益人。
转递行应核对印鉴相符后,将原证转交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资信有怀疑,可找一家保兑行,对该信用证进行加保(Add Confirmation)。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四)出口商受证发运货物(Acceptance of L/C
and Shipment of Goods)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与合同核对无误,即备
货、定航、商品检验、报关,最后向议付行交单。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五)出口方银行议付索汇(Negotiation and
Claim Reimbursement)
出口方银行(通常为议付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经与信用证核对相符后,即将汇票金额扣除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和手续费,付给出口商。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加以批
注,以免重复议付。批注后,信用证退还出口商。
然后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分两次先后寄给开证行,并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汇票和索汇证明信分别寄给
开证行、付款行或偿付行,以邮航或电报索汇。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六)开证行偿付(Reimbursement by Issuing
Bank)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交来的单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单。若与信用证条款核对,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应将票款偿还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的责任即告结束。如果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拒付退单或代为保管,并马上通知议付行,拖延不提作为默认。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七)进口商赎单取货(Take Delivery of Goods
against Documents Retired)
(1)开证行将票款拨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
商备款赎单。进口商如同意接受单据,应将开证行所
垫票款付清,开证行与进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
告结束。如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也可拒绝赎单,开证
行要负担损失,不能向 议付行要求退款。
信用证的基本内容及流转程序
(2)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可凭货运单据取货。
如发现货物数量、规格与买卖合同规定不符,不能
向开证行提赔偿要求,只能根据责任向出口商、轮
船公司或保险公司索赔。索赔不成,可提出诉讼,
但开证行、议付行不能牵涉在内,因为仅涉及商品
买卖履行问题,与信用证条款是否履行无关。
信用证种类
一、 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保险单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单据。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些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也属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便承担了按照规定条件履行付款的义务,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除非得到信用证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如保兑行)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信用证种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它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而之前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400)中规定此种情况则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UCP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
(二)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
用证的开证银行有权在开出信用证后,随时修改
或取消该证,而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种类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一)保兑信用证
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条款规定的单据,该行履行付款,经过这样保兑的信用证叫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对信用证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信用证种类
要求保兑信用证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 买卖双方销售合同规定来证应由出口地银行加保;
(2) 双方银行在代理合约中规定,双方开证超出一定
额度,应由第三家银行加保;
(3) 进出口国所签订的支付协定规定,信用证应由各
国的国家银行加保;
(4) 受益人由于对开证行资信不了解,或对进口国政
治上有顾虑时,也会提出由其他银行加以保兑。
信用证种类
(二)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不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的不保兑的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之责,所以通知行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信用证种类
四、预支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一)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列条款,授权通知行或保兑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向他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付款在前,发货在后,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信用证种类
(二)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一般是指单到付款信用证,即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三)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先办承兑手续,并不立即付款,而是根据汇票的期限,到期付款。其又可分为:延期付款信用证、买方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卖方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1.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又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交单时无
须提交汇票,而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通常为见单后
的若干天或货物装船后的若干天,由该证的指定银行付
款的信用证。
2.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又称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进口方或开证行为获得资金融通,对于即
期付款的合同交易开出以某地(一般为伦敦或纽约)的银
行为汇票付款人的远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3.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Credit)
是指买卖双方销售合同订明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买方请求银行实际开出远期信用证,卖方在远期汇票到期日获得付款,因而这种信用证也称为“真远期信用证”。
有些情况下,买卖双方销售合同订明开立即期信用证,银行实际开出远期信用证,由买方负担利息差价,开证行在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加利息给卖方,也可视为“真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一)不可转让信用证(Non Transferable Credit)
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二)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是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申请后,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1.可转让信用证常使用的几种情况
(1)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而中间商本身
不是真正的供货商;
(2)大公司接受国外大量订货,打算由分散各口
岸的分公司分头装货,其成交时,可要求进口商
开可转让信用证;
(3)真正的供货人不能获得出口许可证,从而委
托另一方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再将信
用证转让给他。
信用证种类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
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具体
转让规定
(1)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
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
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
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
(2)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
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
确说明该项条件。
信用证种类
(3)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
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并不影
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
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
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
(4)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
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1)信用证金
额;2)规定的任何单价;3)截止日;4)交单期限;
(5)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信用证种类
(5)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
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6)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
申请人名称。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
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已转让信
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
(7)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
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
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
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
价。
信用证种类
(8)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
票,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
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
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
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
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
(9)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
交给转让行。
(10)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
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
人支付。
信用证种类
六、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为背对
背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
后,要求该证的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
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
另开的新证即为对背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英国中间商
瑞士进口商
德国供货人
订单 及原始LC
对背LC
信用证种类
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对背信用证虽以一张信用证为基础,但它还是一
笔独立的信用证业务;可转让信用证则是一笔信用证
业务的延伸。
(2)对背信用证有两个独立的开证行,各自对其受益
人负责;而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个开证行,对第一受
益人和第二受益人负责。
(3)对背信用证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当地银行同意,
就可直接开立,不需要经原信用证开证行和进口商同
意;可转让信用证必须由开证行明确表示可转让,才
能转让。
信用证种类
(4)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按原证条款转让;对背信用证
无此规定。
信用证种类
七、循环信用证
(一)循环信用证的概念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能够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周而复始,一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到达时为止的信用证。
进出口商之间的合同,如果需要在较长时间内
分批完成,为了节省开证手续费和押金,进口商
往往开立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二)循环信用证的形式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是指规定了受益人每隔多长时间可以循环使用信
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若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
可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为累积循环信用证;上次未
用完余额不能移到下次使用,则为非累积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
指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可恢复原金额再次使
用,直到用完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具体做
法有以下几种:
(1)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期按信用证规定装
运货物并交单议付后,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
信用证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期用完信用证上
金额后,必须待收到开证行通知后,才能重新使用
信用证的原金额。
信用证种类
(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次交单议付
后,在若干天内未收到开证行提出的停止循环使用
的通知,信用证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供受益人
使用。
信用证种类
八、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由相互依存的两张信用证组成,适用于相互关联的两种商品的交易。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
(1)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同时又
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2)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第二张信用
证的开证行(并不绝对如此)。
信用证种类
(3)两张信用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分别开立。若第一张信用证先开时,可注明暂不生效,待对方开出回头证并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同时正式生效。
(4)两证金额可相同或大体相等。
信用证种类
九、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一)付款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是指卖方向信用证所规定的被授权付款的银行提交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后者即应对其付款的信用证。
信用证种类
(二)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要求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后,先作汇票的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付款。
信用证种类
(三)议付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和单
据,这种信用证就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ed
Credit) 。通常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
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将票款付给受益人。
信用证种类
根据议付行为是否受限制,议付信用证可分为两种
(1)限制议付信用证。即只能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
指定的银行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是
开证行为了将此项业务控制在本银行或代理行系统内,
但有可能不利于受益人提示单据。
信用证种类
(2)自由议付信用证。又称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任
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议付的信用证。实际业务
中,大都使用自由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有益
于出口商融通资金,该证在开证行资信较好时常使用。
本章小结
本章对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做了专门介绍。信用证结算方式与汇款和托收方式不同,它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促进了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本章从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入手,阐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涉及的诸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解读了信用证的内容及业务的流转程序,最后分析了不同性质的贸易方式下所应采纳的信用证的类别。
通过本章的学习,可以较全面地掌握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运作过程及该方式所适应的贸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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