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5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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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课件(共50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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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0张PPT)
第6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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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企业所得税会计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会计差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随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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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学习提示: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纳税调整项目的调整方法、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承担填制方法。
本章导言: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调节其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是实现经济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四、税率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境内取得收入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里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的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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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的征收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称为“无限纳税人”。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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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即企业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入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和境内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基本税率25%;在境内不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据20%的低税率(减半优惠后为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企业: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3)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①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5)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有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10)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挥着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11)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2)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为鼓励企业积极购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购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四)准予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五)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利息费用.
(4)业务招待费。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6)公益性捐赠支出。
(7)保险费。
(8)租赁费。
(9)有关资产的费用。
(10)资产损失。
(1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12)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六)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七)亏损弥补
(1)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税务机关对企业家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中债务法的一种。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而永久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体现在产生差异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中。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通过比较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来确定。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程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
(2)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
(4)根据暂时性差异的情况,确定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并根据期初余额情况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1、直接法
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法定收入和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金额,然后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法
在分析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中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及其金额后,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算所得税的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二)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三)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四)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的分类
(二)资产的分类及计价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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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确认
(2)固定资产的计价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⑥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3)固定资产的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该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月份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确认
(2)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①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3)无形资产的摊销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指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六)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七)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八)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型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一、暂时性差异
二、应纳税暂时差异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一、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异。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和负债。
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①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即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②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及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从未来应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节 所得税会计差异
四、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①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②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三、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调整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如下: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时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2、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递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由于税法的修订,是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主要是为了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第四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其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后的差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后的差额
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四、“所得税费用”科目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缴纳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四、“所得税费用”科目
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二、纳税期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说明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说明
见P177 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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