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增值税概述 课件(共45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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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增值税会计/JDPPT
增值税是现行税制结构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其会计处理较为复杂。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会计核算具有独特性。本章重点讲述增值税各明细科目的使用方法,并通过案例帮助理解和掌握。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增值税的有关会计核算及申报表的填制。
【学习目标】
第2章 增值税会计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会计账表的设置
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4
1
2
3
6
5
增值税结转及上缴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1节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劳务,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销售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其中,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提供劳务,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发生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处理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2.
现行增值税法按照纳税人的经营业务范围,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各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及以下。
1.
会计处理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处理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A
B
C
D
(二)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仍须关注以下几点:
知识要点提醒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不再实行资格认定审批制度,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标准为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在实践中,纳税人只要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处理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它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通过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处理,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
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视同销售货物与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特别规定
1.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3%税率。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应税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9%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6%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上述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13%或9%的税率计算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即学即用】
下列项目适用9%税率的是()。
A.化妆品厂生产销售化妆品
B.某工业企业对外出租一台生产设备
C.印刷厂印刷图书、报刊(委托方提供纸张)
D.某机械厂生产销售农机
【答案】D
【解析】2019年4月1日后,化妆品厂生产销售化妆品,适用税率为13%;工业企业对外出租生产设备,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3%;印刷厂印刷图书、报刊(委托方提供纸张),属于受托加工业务,适用税率为13%;机械厂生产销售农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适用低税率9%的范围,因此选择D。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预征率
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公交运输服务、销售旧货等。
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差额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
三、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
2%,3%,5%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余额,在服务发生地,按2%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不动产所在地,按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3%的预征率在所在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征收率为5%;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按预征率5%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预征率5%预缴税款。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了一些特殊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可见,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只要确定了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1.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或接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是,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因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于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从量征收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上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或复合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购买 时先抵扣9%,领用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再抵扣1%。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具体内容详见本章“国内采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中的“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小思考】为什么要推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这种核定扣除办法与原来的扣除方法相比有什么优势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以下简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
1)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前文第5)项和第6)项中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5)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6)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链接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适用 5%的征收率,其他服务的适用征收率为3%。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主要包括: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8)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1)其他情形。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为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则按下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来说,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还需要考虑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近年来,为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国务院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多次下发文件扩大税收优惠覆盖范围。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即学即用】
下列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有()。
A.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B.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其销售额全额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C.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其超过起征点的销售额部分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D.对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
【答案】BD
【解析】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但不适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选项A错误。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选项C错误。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确认的时间
(1)销售货物、劳务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义务确认时间。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确认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交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要点提醒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有哪些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4)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下属站段)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5)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后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当向货物销售地、应税劳务发生地以及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会计账表的设置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账户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账户设置
增值税会计账簿的设置
第2节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待转销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预交增值税
待抵扣进项税额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代扣代交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
(一)应交税费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一级账户下设置若干二级账户和三级账户。
(一)“应交税费” 下设二级账户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账户设置
简易计税
增值税检查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账户设置
(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三级账户
借方 贷方
(1)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3)已交税金 (4)转出未交增值税 (5)减免税款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
(9)进项税额转出
(10)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账户设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并根据需要,可设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明细账户,但一般无需再设其他明细项目。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无须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贷方设置若干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的增值税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交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三、增值税会计账表的设置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簿的设置
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账户,其账页格式,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应交增值税”的明细项目设置多栏式明细账,如表2-1所示。
2.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明细项目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如表2-2、表2-3所示。
企业若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户设置可与内资企业相同,并在上述两种方法中选用一种;若以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就不便按上述第一种办法(即按明细项目设专栏设账),可参照上述第二种方法,在借方、贷方、余额三栏的基础上增设专栏,如表2-4所示。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簿的设置。
因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可设借、贷、余三栏式明细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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