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9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2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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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课件(共29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项目十四 企业所得税
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任务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任务七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任务八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任务九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任务十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能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会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亏损弥补。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和投资资产的涉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
(5)会判断哪些业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能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法,会计算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识记追溯时限。
(6)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并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制度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工匠精神。
(4)深入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强化学生重视科研创新、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思想。
【思政目标】
任务九 企业所得税的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以上(1)、(2)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5)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8)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给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 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和追溯时限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做出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从每一调整年度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限,按日加收利息。
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二)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任务十 企业所得税
的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所得税款。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0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0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一)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见表14-4)及其附表(略);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见表14-5)。
(二)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见表14-6至表14-10,包括但不限于,即部分附表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见表14-11)。
【项目引例解析2】
(1)2021年1月12日对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申报,填写2020年第四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见表14-5),以及附表(略)。
(2)2021年5月15日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写2020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见表14-6至表14-10,包括但不限于,即部分附表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见表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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