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税收优惠 课件(共22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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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税收优惠 课件(共22张PPT)-《税法与纳税会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个人所得税税及账务处理
学习情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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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二 所得来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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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三 应税所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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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一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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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元五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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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6
单元四 税率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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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元八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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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九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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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七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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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十 个人所得税实训
10
INDEX
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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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掌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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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元七 税收优惠
INDEX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l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休生活补助费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
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人,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项口,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二、暂免征收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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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八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8
INDEX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6-11】
(1)工资、薪金应纳税额=【(10000-4 800)×20%-555】×12=5820(元)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40 000×(1-20%)×20%=6 400(元)
甲国扣出限额=12220
(3)乙国所纳个人所得税=【15 000×(1-20%)×20%】×(1-30%)=1 680(元)
稿酬所得在乙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7020元。其在乙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2
单元九 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9
INDEX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第一,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第二,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6-12】
(1)张三发放工资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
贷:库存现金 585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45
(2)为李四承担税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
贷:库存现金 5405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95
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库存现金”等账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6-13】
(1)公司计提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无形资产 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
库存现金 42 000
(2)该公司实际上交扣缴的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二、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一般情况下,企业向个人购买财产属于购建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的,支付的税金应作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组成部分。
购置固定资产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三、向个人购买财产(财产转让)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按应支付给个人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账户,贷记“应付股利”账户;当实际支付现金时,借记“应付股利”账户,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账户。
四、向股东支付股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付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五、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缴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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